法国学徒制变迁的动力机制
作者: 郑森 祁占勇
学徒制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最早形态[1],但却历久弥新地在当今世界进发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自2015年推行现代学徒制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2022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志着学徒制在我国法律层面的正式推行。法国学徒制历经千年发展而“老树新芽”,已成为法国职业教育体系乃至世界学徒制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法国经济发展输送了大量应用技术型人才。制度因素被看作是历史景观中推动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2],历史制度主义聚焦历史纵深下的制度生存能力及其深刻影响,试图分析观念、立场、利益、行为对制度行动者偏好的影响,考察制度发展的动力机制。由此,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法国学徒制的历史演进,并从结构性、历时性、交互性变迁的角度对其动力机制进行探,可以丰富国际学徒制的内容,并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推行提供国际比较层面的经验。
一、法国学徒制的历史递
学徒制何时起源,已不可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学徒这种教育形式的出现要远远早于任何学校教育形式。法国学徒制在史前时代以原始形态登上历史舞台,经过法兰克王国(Royaumefranc)两朝发展而逐渐成型。中世纪以来,法国学徒制以行会控制的形态固定为制度,由此正式拉开了法国学徒制千年变迁的帷幕。
(一)秩序与保护:行会领导的学徒制(11-15世纪)
卡佩王朝(Dynastiecapetienne)以来,持续八世纪之久的人口迁徙时代走到了终点,中世纪文明发生了第一次飞跃。法国经济在动乱后的封建王朝迎来了全方位的发展。封建制度意味着权力碎化成诸多独立的细胞[3],学徒制这种早期依赖师傅权威的教育形态也在行会(corporation)这一封建“细胞”的庇护下发韧。
公元10世纪时,行会和行会管事会(jurande)在法国随城镇发展应运而生。及至11世纪,行会组织因封建社会的迅速发展逐渐稳定,实行受王权批准的章程管理。1175年,学徒(apprenti)一词问世,指的是学习手工贸易的人。[4]在这一时期,行业规则只存在于父子相传或师徒间口头式的“君子协定”,尚不规范。1268年,巴黎教务长埃蒂安·布瓦洛(EtienneBoileau)请每个行业起草其章程,并在批准后将它们合并为一个集合—《巴黎职业手册》(Livre des metiers),学徒制(apprentissage)一词由此正式登上法国历史舞台。[5]《巴黎职业手册》明确了师徒的权利与义务。经过若干年的学习,学徒成为伙计(compagnon),并开始效力期(compagnonnage)②。一方面,处于效力期的学徒将游历四方,相继跟随数位师傅工作,并向同行展示他的“杰作”③(chef-d’oeuvre);另一方面,学徒必须支付人会费,并等待师傅职位的空缺。效力期满后,学徒才有资格进入行会并有可能路身师傅行列。
此时的学徒制迎合了封建王朝的经济发展需要,得以顺利发展,并折射出如下特点:第一,制度公共性初现端倪。在行会的管辖下,学徒制各方面的组织与实施有了严格的把控和明确的规范,使学徒制从民间私人往来向行业内公共制度方向靠拢。第二,师徒契约受行会控制。行会对契约的具体内容包括师傅资格认证、各行业学徒年限、满师条件、学费收取等作了全面且严格的限定。第三,契约基础开始倾向于雇佣关系。此时的师徒关系继承了原始师徒制契约基础由亲缘关系而相对亲密的特点,但与此同时,行会控制下的契约基础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雇佣关系倾向出现。第四,保护主义思想萌发。此时学徒期大多在五到七年,但实际上,大部分行业技术的学习并不需要如此之久,行会通过严格设立“学徒—伙计—师傅”三级职业资格,延长技能学习的时间,以此达到加强垄断的目的。
(二)封闭与异化:行会学徒制的衰落(16世纪-1791年)
16-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悄然发展,封建社会行将就木,此时法国处于波旁王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行会制度因社团主义思想而壁垒日渐坚固,学徒制也在社会动荡下异化了主要功能。因行会制度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行会被法国政府下令废除,学徒制亦受影响。
17世纪以来,学徒培训继续发展,仍然是在师傅的监督下口传心授地学习,没有额外的课程。但在这一时期,学徒制的主要任务发生了异变:它仍具备培养学徒、传授知识技能的功用,但它也履行了攸关行会制度生存的其他职能——“学徒制成为政治和道德调节器的载体”。6从理论上分析,学徒制应成为培养学徒自力更生的启蒙教育,其目的是通过灌输纪律、诚实、责任和卓越工作的价值观,培养社会的接班人。但从实际看,它是屈服意识的启蒙,其致力于培养听话、勤奋、或多或少有些技能的“好”工人。行会通过设立苛刻的限制条款从各方面收紧了学徒成为师傅的途径,学徒制发展因此而停滞直至路易十六统治初期。1774年,时任财政大臣的古典经济学家安·罗伯特·雅克·杜尔哥(AnneRobertJacquesTurgot)发起了财政改革,具体措施之一即是废除行会。政令侵犯了特权阶级的利益,遭到了宫廷和贵族的强烈反对。1791年3月颁布的《阿拉尔德法》(Loid'Allarde)提出废除师傅称号和行会管事会。同年6月,《勒夏普利埃法》(Loi leChapelier)废除了行会制度。[7]“毫无疑问,必须允许所有公民集会;但决不能允许某些职业的公民为他们所谓的共同利益而集会;国家不应再有任何行会;只有每个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8]
这一时期的行会已经偏离了其最初的目标,学徒制成为控制行会的主要工具。第一,师徒关系进一步倾向于雇佣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师傅为了追求利益,违反行会规定额外招收更多的学徒,肆意压榨他们的劳动力。第二,社团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师傅通过各种方法严格控制行会成员的数量,行会越来越成为少数人实施特权的机构。法国切断了职业教育与生产的联系,学徒制虽没有被禁止,但混乱无序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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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权与重塑:国家干预的学徒制(1792-1919年)
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并在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思潮的影响下,法国生产力飞速发展。学徒制因工业发展而进一步被压缩生存空间,传统手工业成为其最后的阵地。伴随学校职业教育的兴起,法国政府对学徒制的培训形式与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尝试将学徒制纳人国民教育体系。在国家的干预下,学徒制由乱而治,初具现代模型。
这一时期的学徒制发展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重视国家立法。为保障学徒利益,法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学徒制的内容。1851年2月,法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学徒合同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从那时起,建立学徒关系的法律行为成为特殊的合同—学徒合同并非就业合同,而是叠加于就业合同之上的约束行为。在国家的干预下,合同的天平在某种程度上偏向于学徒,保障了学徒的基本权益。1919年7月,《关于工商业职业教育组织的法律》( Loi relative a l' organisation de l' enseignement tech-nique industriel et commercial,Loi Astier)出台,标志着国家正式对学徒制直接干预的开始,该法律为更新学徒制内容、工学交替培训和成人职业培训奠定了基础。第二,重视学徒培训。这一时期学徒的雇主、市政当局或各种协会为13岁至18岁的青年人设置了职业课程。1827年,神甫伯兰格(Berra-nge)在巴黎创立了圣尼古拉(Saint-Nicolas)学校,创造性地将学徒培训内容引入学校。1851年《关于工商业职业教育组织的法律》为18岁以下受雇于工商业的青年男女规定了法定工作日内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年不少于100小时的强制性免费职业培训课程[9],确立了免费和强制的大众职业教育的原则。第三,设立资格证书制度。1892年成立的工商业实践学校(Ecoles pratiques de commerce et d'industrie,EPCI)为学生分别设立了工业学习证书和商业实践学习证书。1911年10月,商业部设立了职业资格证书(Certificat de capacite profession-nelle,CCP)[10],以保证年轻学徒受到培训,并确保培训的合法性与受认可度。《关于工商业职业教育组织的法律》设立了由教育部颁发的职业能力证书(Certificat d’ aptitude professionnelle,CAP),并将该证书作为中等教育文凭以代替1911年设立的职业资格证书,在20世纪30年代,约15000名年轻人获得了3500多个不同专业的资格证书。[11]
针对学徒制管理乱象,国家立法规范的目的有三点:一是重整学徒制秩序;二是维护传统手工业稳定;三是救济贫困以缓解社会矛盾。这些法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的,但效果并不理想。首先,1860年后师傅成为工厂的老板,利益使师徒关系彻底沦为雇佣关系。其次,师傅为积累资本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各种形式违规招收学徒。在1872年的巴黎,大约有34000名18岁以下的工人被雇佣,但实际上只有 15% 的人拥有有效的学徒合同。12]最后,培训内容也不受师傅欢迎。师傅眼中的学徒教育不能满足生产实际的技能需求。国家立法虽然对学徒制加以约束,但仍无法阻挡资本主义浪潮滚滚而来,国家对学徒制的管控有名而无实。
(四)探索与积累:多元共治的学徒制(1919-1987年)
大工业时代的到来使得学徒制生存空间进一步被挤压。正当各国认为学徒制只应存在于手工业而日薄西山时,德国双元学徒制的成功使法国再次对自身学徒制进行了反思,并从管理主体、资助制度、培训方式等多角度对学徒制进行了改革。
第一,多方主体对学徒制进行管理。19世纪的任何一种规范形态的学徒制历史都不可避免地与工会的发展壮大以及集体商议联系在一起[13],私营机构、行会、地区、国家纷纷参与学徒制的治理。1925年7月,议员约瑟夫·库蒂埃(JosephCourti-er)提出创建手工业行会(Chambredemetiers et del'artisanat,CMA)的法律获得通过,行会再次成为整个行业的代表。及至20世纪50年代,手工业行会成为充满活力的全国性组织,得到了学徒督导机构的支持。1983年,法国开始地方分权运动,1月颁布的《市镇、省、大区和国家之间的责任分配法》( Repartition de competences entre les communes, lesdepartements,lesrégions etl'Etat)对学徒制的权责分配亦进行了改革,国家只保留对教育部和农业部下属学徒中心的资助和监督。
第二,学徒保障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法国政府于1925年设立学徒税,接收学徒的公司必须为学徒培训学校支付工资的 0.2% 作为学徒税以供培训机构使用。1937年3月,法国政府颁布了《沃尔特和鲍林法》(LoiWalteretPaulin),对学徒合同、学徒结业、学徒培训、学徒督导、学徒课程、学徒体检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14],年轻的手工业行会被赋予组织学徒的基本职能。1971年7月,法国政府出台《德洛尔法》(LoiDelors),其中第71-576号法案明确学徒制是一种国家承认的教育形式。该法律对学徒培训事宜、合同属性、财务问题、雇主从业资格等进行了具体规定。[15]由此,学徒制正式受到官方认可,从法律层面成为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学校培训成为学徒制的主流培训方式。为应对二战中的工业人才短缺,职业教育部门于1939年在义务教育框架内成立职业培训中心(Centre deFormationProfessionnelle,CFP),以培养合格的工人。1944年,职业培训中心更名为学徒中心(Centred'Apprentissage,CA),吸纳了更多年轻人参加学徒培训。1966年,法国正式成立学徒训练中心(Centre de formation d' apprentis ,CFA),奠定了现代学徒制的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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