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教育的性质及高校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 牟春花[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603(2025)12-0113-04
一、引言
数字化已然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法学教育领域自不例外。从法学教育实践来看,许多院校纷纷开设数字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相关课程,进行相关的教学实践活动。例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律、科学和技术"法律硕士专业项目计划,向学生提供“法律与科技”方面的高水平实践项目,以及跨学科分析的学术和专业培训课程。牛津大学法学院于2019年开设了法律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领域课程。美国新泽西理工学院开设有“法律、技术和文化"跨学科课程模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数据法学"辅修学位项目,为学生提供了与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法学课程。在实践环节进行“互联网法院虚拟仿真实验”,真实模拟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界面和功能。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18年开设“计算法学"专业方向的法律硕士学位项目,培养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与信息技术、具有跨领域整合思维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综合各个高校数字法学教育的情况,除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计算法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数据法学”以外,目前明确以“数字法学”为题开设相关课程并进行相关教学实践的院校尚未见到。至于“计算法学"和“数据法学”是否就是“数字法学”?或者除了这三种以外,还有哪些称谓,比如“人工智能法学"m“人工智能与法"?虽然这些问题尚存在一些争议,但是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数字法学应该包括数据法学、网络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而数据法治、网络法治、人工智能法学都是数字法治建设的应用场景。或者认为这些称谓"与数字法学并非排斥的关系,而是具有很强的包含或者深度交叉的关系”。不仅如此,“数字法学”的称谓还契合“建设数字中国"的顶层设计的称谓及内涵。总结这些看法后可以看出,数字法学是一个上位概念,涵盖其他所有相关称谓。不过,厘清概念上的包含和被包含关系不是重点,重点是包括理论界在内,为什么会认为在何谓“数字法学”的概念及其内涵尚未有统一界定的前提下,为何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数字法学教育理论成果和实践产生了。这是一个在探讨数字法学教育之前没有分析清楚的问题。
二、数字法学的性质分析
对一个领域的研究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看待,并由此设置相应的教学体系时,在法学上来讲,无非三种情况:(1)所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2)所运用的方法是独特的。(3)二者兼具。例如民法,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关系并自成体系;刑法研究的是何谓犯罪、如何惩罚,并运用强制性惩罚方法而自成体系。那么,以此来看,数字法学如果是一门独立学科的话,至少应该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
(一)数字法学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对数字法学持支持和肯定观点的学者,往往是从数字和信息化社会发展对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带来极大冲击和挑战的角度,证明数字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性。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证模式,需要进一步分析才能确定其正确与否。从法学发展变迁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法学体系以及包括内部的部门法的立、改、废,都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要求的结果。但是,并非时代发展变化的每一个部分或环节都必然会促使法学和法律体系相应变化,法学自身也会反作用于社会和时代。最为关键的是,当法学和法律体系并没有亦步亦趋地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但是又能够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有效的规范性调整时,说明法学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化的学科,能够运用其基本原理和方法有效地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所谓法学和法律,其本质应该是人类社会基本规范,具有极强的解释和适用能力。因此,现有的法学,其本质应该是迄今为止所出现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最一般的总结和规范。这意味着:(1)在人类社会没有全部展现出其历史发展变化全貌之前,所有的法律不是最终意义上的,都是可以而且应该发展完善的;(2)在没有出现实质性的社会历史变化时,除非是现有法律本身具有缺陷或疏漏,否则不需要也不能改变。也就是说,要仔细分析辨别是否出现了实质性的历史和社会变化,导致现有法律必须改变,如果没有的话,只是法律解释的问题而已。那么,数字化社会发展趋势是否已经给现代法学和法律带来了实质性的、根据既有的理论和实践难以包括和解释的变化?
顾名思义,数字化意味着从个体化的认知和行动到整体性社会规律的形成和发展都可以在大数据及其算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这样一来,前数字化社会当中主要依靠质性研究的模式逐渐被计算模式替代。那么,计算的深度和广度有多大?是否所有的认知和行为、社会规律和本体都可以通过计算得到解释和说明?目前看来,计算的深度和广度不可谓不大,因为连人类的情感现在都已经可以计算,建立在脑机交互技术上的情感计算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这是否就足以证明万事万物皆可计算?并非如此。拿法官裁判案件来说,这就不是一个情感作用的过程,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法官的情感,但是法律要求的是法官必须以法律知识和司法理性对待案件裁判活动。而且这个活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推理过程,人工智能、算法等现代科技方法固然可以运用其中,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提高审判效率,但是,案件裁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伦理因素、政治状况、社会性效果等超出了计算、人工智能和数字化的范围,已经不是数字化、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数字化和人工智能会给传统法学的概念和方法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这是现代法律共同体必须要正视的趋势,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既有的法学范畴和方法框架内,这种趋势不可能让法学产生巅覆性的变革。数字化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但对于社会而言,数字化社会发展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现有社会理论和社会实践已经包容不了的新的社会关系。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既然数字化社会发展并没有产生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那么,数字法学也就不可能具有新的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数字法学所运用的方法是否是独特的
在法学中,因为具有独特的方法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典型例子就是刑法。刑法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于其方法独特性。刑法调整某类行为的原因是该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是否应该惩罚以及如何惩罚,这种方法上的界定决定了该类行为是什么行为以及刑法应该怎样去调整该类行为。在刑法中,运用独特的方法去判断某类或某个行为的法律属性,就需要给定和判断该行为具有哪些规范性的内容要件。那么,数字法学所运用的方法是否也具有这种效果和功能?如果具有像刑法这种独特的、能够界定其学科性质和效果的方法,那么凭借着这种方法,数字法学就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数字法学既有的方法被称为数字化方法,那么数字化方法是不是能够成为支撑数字法学独立学科性质的方法呢?这就需要分析自前学界对于该方法的理解和定义。而数字化方法被理解为是一种为了实现某些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方法,反映在数字法学教育当中,数字法学及其方法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以数字技术重塑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理念,促进知识在更大范围内共建共享”。或者是“借助新兴科技实现传统案例教学的迭代升级,成为促进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贯通的现实选择”。当然,更多的是“数字化+法律”"人工智能 法律"等方法。在这些研究中,数字化方法并不具有像刑法方法那样的目的和功能,只是通常意义上的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若以形象化比喻的话,刑法方法犹如茶道,饮茶本身并非目的,关键在于一整套仪式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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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对于数字法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领域,都没有解决数字法学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研究方法这两个问题,所以,数字法学暂时还不可能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看待。至于从领域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数字法学是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本文暂不论述。既然数字法学暂时尚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那么,接下来应如何开展数字法学的教学活动。
三、数字法学教育的课程教学改革
笔者认为,数字法学不能够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从逻辑上来讲,并不必然推论出数字法学教育不存在或不必要。数字法学教育旨在推动数字法逐步发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任何一个新的事物在初生阶段都不可能完全具备成熟阶段的全部要素和特征,总是在成长的过程当中逐渐显示出其本质和特性。当一门学科尚未完全具备独立学科的要素时,为了适应社会需要,从教学实践过程中逐渐的认知、发展和完善该学科是一个较为稳妥的做法。从现实情况来看,数字法学教育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具有极高的必要。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力量来自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科学技术变化或早或迟会决定社会关系的种类及形态,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尊重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积极调整并重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当前每一个法律从业者必须正视的现实。数字化技术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的因素,从日常生活到国家大事都能够看到数字化带来的全新变革。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类将会在全新的意义上理解和构造绝大部分社会关系。对于数字法学及其教育实践的正确认知,并非先行探讨数字法学的性质问题,而应是在数字法学实践领域中逐步认知和总结其性质、样态和实践方法。尤其是在通过法学学科设定基本原理,分析当前数字法学的性质问题之后,对于数字法学在当前的定位,更应该从实践的角度来探讨。在实践当中,教育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是实践和理论之间的桥梁、中介和循环机制。以高校为例,它既是科研机构,又是教学机构,是整个社会中知识生产、传播、继承、运用的重要一环。从实践领域当中产生的经验及其问题反映到作为科研机构的高校,经过科学研究成为一般性理论知识,通过系统化的学科设置和课程设置教授给绝大部分要投身实践领域的学生,以此完成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循环往复及螺旋式上升。所以说,在数字法学尚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之前,数字法学教育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既然数字法学教育是必要而且可行的,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其如何可行,也就是说,实施数字法学教育有哪些现实路径及其方法。
(一)实施“法学 + 数字化"教学模式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师资还是以法学专业背景的为主,较少有数字化、人工智能、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师资。这种现实情况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有比较有效的方法可以解决。这就给数字法学教育带来较大的挑战。对此,可行的解决方法有:一是积极引进和培养具有跨学科背景的师资充实教师队伍,形成学科背景多元化、研究和教学多元化的学科课程教学团队。二是主动走出去,和理工类高校及学院建立起教学和科研合作关系,这样可以在短时间迅速完善学科教学所需的师资、课程设置、专业实习等环节。纯文科的高校需要积极寻求与理工类院校建立合作,如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包括课程教师和实习导师),并与理工类院校进行项目合作,通过项目研发带动教学和科研的发展。理工类高校里面的法学院则可以利用所在高校优势开展多样化的教学实践。以笔者所在理工类高校的法学院为例,学院师资目前只有三十多人,绝大多数是纯法学科班出身。为了解决师资问题,学院积极和本校计算机与信息安全学院合作,首先,聘请了计算机与信息安全学院的一些教师作为法学院的兼职教师,从专业课程教学到实习都有参与。让法学院学生选修计算机与信息安全学院课程,所修课程学分计人毕业学位学分。其次,结合计算机与信息安全学院科研需要,联合申报数据安全与法律领域的课题,一方面,法学院教师通过课题申报和研究,丰富法学以外的数字化知识;另一方面,让法学院的学生协助参与课题研究,加深对数字化课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建立和完善数字法学课程实验教学体系
和传统法学学科的课程教学不太一样,数字法学教学不适宜仅仅通过以教科书内容为基础、以法律教义学和解释学方法对授课内容进行细致讲解的授课模式。固然数字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知识点需要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予以讲解,但是由于该课程的主干内容是“法学 + 数字化”,所以交叉性内容的教学必不可少。而且在进行交叉性内容的教学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种教学视为一种方法上的改革创新,而应该作为一个学科上的创新及其教学实施。否则仍然突破不了传统法学教学模式“过分强调专业细分,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割裂,使培养出来的法治人才的思维方式相对狭隘、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实践能力较为薄弱,难以适应社会问题跨界化、知识应用综合化的时代需要,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水平滞后于社会变革和法治实践"等弊端。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打破学科壁垒,创新交叉融合机制,从法学学科内各部门法之间的“小交叉"向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大交叉"转型升级,从研究方法创新向学科设置创新转换”。这样一来,数字法学就不是简单的"学科交叉”,而是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进而数字法学教育就是在进行交叉学科的教学活动。既然是交叉学科的教学,显然就不能够和传统法学教学一模一样,势必要有其他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如计算机、信息科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这些学科无疑就是通常所说的理工科课程。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有很大不同的是,这些课程教学离不开实验教学,绝大多数课程教学设置当中实验教学内容占比很大,因此数字法学教学过程当中也需要设置相应的实验教学。对此,可以构建数字法学课程实验教学体系和模块。具体的实施方案是: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其下分设三大板块:“分别是共享智慧法庭实验教育中心、司法大数据实验中心和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验中心依托三大板块,分别开设智慧法庭、数据分析和系统设计三种不同类型的实验教学课程,共同构成数字法学课程实验教学体系”。[从广义上来讲,课程实验教学体系设置应该还包括实习环节。在学生实习环节,法学院积极组织联系校内的科研和教学机构,如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物联网研究基地,以及和学校有关联的科技企业,如一些校内教师创办的人工智能和数字化产业化的企业,让学生进入这些研究中心和企业进行为期半年左右的实习。至此,完整的数字法学课程实验教学体系就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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