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茅斯学院案:影响美国高等教育史的案件
作者: 付杰2025年4月21日,哈佛大学在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特朗普政府,控告其违法冻结联邦拨款、干预大学学术决策。5月2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取消哈佛大学的国际学生招收资格。23日,哈佛大学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阻止美国政府作出的决定。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一名法官同日发出临时限制令,叫停美国政府的禁令,直至法院作出进一步裁决。哈佛大学是美国第一所大学,也是美国私立大学的楷模。美国一篇评论文章称,“特朗普政府与哈佛大学不断升级的对峙,是美国1816年以来政府权力与大学自治最重要的一次对决”。
1816年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捍卫了学院的学术自由、契约平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和理念,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高等教育诉讼案,某种程度上也为哈佛大学起诉特朗普政府案提供了重要先例。
学院内部的管理之争
达特茅斯学院是常春藤联盟中规模最小的高校,也是公认的小而美的世界顶级学府。尽管体量小,但它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为了教育北美印第安人和贫苦下层百姓,1755年,以利亚撒·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于康涅狄格殖民地创立了摩尔印第安慈善学校。1769年,新罕布什尔殖民地总督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的名义颁发皇家特许状,并将汉诺威镇的一片土地授予惠洛克,以建立达特茅斯学院。惠洛克成了学院的校长,不过学院董事会才是最高权力机构,由12名成员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宗教人士、捐赠人等,且终身任职。1779年5月,惠洛克去世,按照遗嘱,由其子约翰·惠洛克接任校长一职,之后管理层与权力层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
小惠洛克军人出身,对管理学校并无经验,虽然子承父志,同样兢兢业业,可也与其父亲一样独断专行,而又缺乏后者的威望与声名,董事会日益不满。1810年,董事会通过解除小惠洛克的一位好友的教授职务的方式,变相收回了他的人事任命权。1814年又免去了他的教导权。在长期的明争暗斗中,小惠洛克节节败退,权力几被蚕食殆尽。面对董事会的步步紧逼,他不愿束手就擒,展开了反攻。
党派之间的政治之争
为了扭转不利局势,小惠洛克写了《概况》,这本小册子指责董事会宗教歧视、滥用资金、褫夺校长权限等多宗罪状,并且四处散发,扩大影响。如果说此时的权力斗争仅限于学院内部,艾萨克·希尔的加入,则使其演变为不同党派之间的政治较量。

希尔是《新罕布什尔爱国者报》的主编,也是民主共和党的铁杆支持者,而学院董事会成员大多支持联邦党。他连篇累牍发文批评董事会,声称达特茅斯学院乃受州政府资助的公共机构,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小惠洛克本来是联邦党人,这时也改变了政治立场,投入到了民主共和党的怀抱。
除了“发动群众”,小惠洛克还向当局求助。1815年7月,他请求州议会介入此事,调查和纠正董事会的错误行为。州议会很快组建了调查委员会,但认定董事会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面对小惠洛克的攻讦,董事会没有坐以待毙。1815年8月便投票撤销了他的校长职务,并选举弗朗西斯·布朗担任该职,还出版小册子《辩护》予以反击。
1816年正好是新罕布什尔州换届选举,民主共和党候选人威廉·普鲁姆赢得选举,成为新任州长。他信奉托马斯·杰斐逊的教育理念,大学应该排除教会势力,谋求公共福祉,而公立大学才能最好地实践这种理念(弗吉尼亚大学正是杰斐逊创立的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独立于教会的大学),因此上任后便积极介入学院事务,试图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
作为立法机关,州议会也积极配合州政府的行动,成立了十八人联合委员会。1816年6月,委员会的提案“更改特许状以及扩大、提高达特茅斯学院法人地位的法案”,也即“六月法案”获得州议会通过。法案意在剥离教会的影响,将达特茅斯学院改造为州立大学。
法案一旦落实,州政府将取得学院的控制权。即便如此,夺权行动还没有结束,1817年2月,新成立的大学董事会撤销了弗朗西斯·布朗的校长职务,重新任命小惠洛克为大学校长。遗憾的是,小惠洛克4月与世长辞,可矛盾已经转移,斗争仍将继续,学院董事会自然不会善罢甘休。
学院董事会与州政府的法律之争
在当局的步步进犯之下,董事会做出了一系列抗争行动,其中之一便是撤销了倾向当局的威廉姆·伍德沃德(William Woodward)的财务主管一职。然而,伍德沃德带走了学校的印章、账本和其他资料,拒绝还给学院。无奈之下,学院诉诸新罕布什尔州地区法院,请求伍德沃德归还这些重要物品,同时还请求法院审查州议会是否有权以颁布法案的形式变更特许状。因此这一案件被命名为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尽管伍德沃德在本案中只是个名不见经传的边缘角色。
然而,伍德沃德不仅是学院的财务主管,还是地区法院的法官,地区法院不宜审理此案,最后将案件提交至州最高法院。原告主张学院为私人机构,其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不得为其披上公共机构的外衣,插手其运营,掠夺其财产。被告方针锋相对,根据学院的办学目的认定其为公共机构,州议会和州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行使管理权。州长威廉·普鲁姆对学院的批评精辟地表达了被告的心声乃至“委屈”:“当我们学院的管理者向公众或者议会申请资助的时候,他们就把学院说成是一所公共机构;但是当州议会为了学院更好的管理和发展而为他们颁布法律的时候,学院又被说成是一所私立机构而免于所有议会立法的干涉。”经过两次审理,1817年11月6日,州最高法院站在了州政府和州议会一边,判决认为达特茅斯学院是公共机构而非私人财产,政权鼎革之后,州政府继承了英国殖民地政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州议会有权更改特许状。
学院董事会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这次学院的代理律师主要是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他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和律师,还是达特茅斯学院的毕业生。
1818年3月10日,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核心纷争有两个:一是学院的特许状是否受宪法保护?二是六月法案是否侵害了特许状?在法庭辩论中,学院的代理律师韦伯斯特首先指出特许状是一份契约,“学校的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承认该院为法人。对董事会来说,此特许状实为一份契约,因为当初校董会是以创办一所学校为由向英王提出申请的。”进而,他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十款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规定,指出特许状受宪法保护,州议会的立法属违宪行为。

1819年2月2日,最高法院以5∶1的投票结果(一名法官弃权)宣布达特茅斯学院胜诉,判决确认了特许状是一份契约,州议会的法案损害了这份契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宣布了判决,“我们可以发现,达特茅斯学院是一个慈善机构,是为了将那些捐赠人的捐赠永久应用于捐赠所希望达致的特定目的而成立为法人。它的受托人或者管理者最初都是由创立者选定的,并被授予终身任职的权力,他们不是公共官员……很明显这是一个契约,捐赠人、受托人和国王(其权利和义务为新罕布什尔州所继承)是该契约最初的缔约人”。新罕布什尔州议会的法案则使得“这个制度被完全改变了,1769年的特许状也已荡然无存;它被重新组织了,使根据其创建人的意志而建立并由民间学者控制的一个文化机构,转化为一个完全屈从于政府意志的机器。这或许对该学院本身是有利的,或许总体上对文化是有利的,但这不符合捐赠人的意志,并彻底破坏了他们捐赠财产所依赖的契约”。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历史价值
很多人认为该案确立了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的二元体制,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的繁荣局面。具体而言,判决确认了私立大学的独立地位,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公众投资私立大学的积极性,促进了私立大学的创办与发展。同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无法干预私立大学的前提下,主动创办州立大学,形成了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的局面。
当然,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上述观点夸大了该案的历史意义。查阅判决全文,最高法院并未明确界定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的界限,事实上,判决书承认政府也有“干预”教育的权力。
毋宁说,该案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最高法院清晰明了地表达了私人机构和自然人一样,其财产权受到宪法至高无上的保护,并重申了契约自由的意涵。也有学者认为,该案第一次在现代法意义上明确阐释了“法团”的内涵,从根本上对私立大学进行了定性,通过宪法中的契约条款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维护了其独立性。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私立大学的发展构筑了一道坚实的屏障,捍卫了私立大学的自主地位,很大程度上也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价值观念提供了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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