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学前教育:非义务属性与质量保障并重
作者: 张根健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此消息被广泛热议,无疑提振了全社会发展学前教育的信心。如何理解免费学前教育?如何推行好免费学前教育?要回答这些问题,不妨从以下四个层面切入。
明确免费学前教育的概念。免费学前教育是指由政府主导,免除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用,即核心支出,政府通过财政拨款补贴幼儿园运营成本。其核心特征包括三个维度:普惠性(覆盖所有适龄儿童)公共属性(以公办园为主体,民办园为补充)福利导向(兼具教育公平与社会补偿功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的定义,免费学前教育需满足“可获取性、可负担性、质量保障”三重标准,即确保儿童获得入园机会、家庭无须承担经济压力、教育服务达到国家标准。从国际实践看,截至2024年3月,全球222个经济体中,已经有103个实施了学前教育免费政策,这些免费政策因覆盖人群、时间长度、内容而有所不同。在我国,自2010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国家一直坚持公益普惠发展方向,逐步将重点由向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和残疾儿童倾斜,发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规定的“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免费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本质差异。尽管同属基础教育范畴,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法律属性方面,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法律明确政府、学校、家庭三方责任;学前教育因幼儿的年龄和身心发展特点,显然不具强制实施的可能性,应当属于“非强制性福利”,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根据情况逐步推行。经费投入主体方面,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由县级落实主体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补助。政策目标方面,义务教育侧重“控辍保学”和基础教育质量均衡;学前教育强调“公益普惠”,重点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三重价值。一是彰显了儿童权利与教育公平。不少研究表明,未接受过学前教育的儿童后续在学业表现和成功率上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为3-6岁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能充分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为建设教育强国奠定教育公平的基石。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2023年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例与OECD国家的差距虽在缩小,但仍低于其平均水平,投资孩子就是投资未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将会增加国家未来的竞争实力。三是应对少子化危机,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可以预见,免费学前教育与其他优惠措施的并用将使家庭生育意愿提升效应放大。
推进免费学前教育应考虑的几个问题。现实中,推行免费学前教育还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考虑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防止出现“低质免费”等现象。
首先,免费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不应在推行的同时增加对幼儿入园的强制性要求,更不可以进行辍学率的考察,应当尊重幼儿身心发展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使幼儿能够更好地适应幼儿园环境,为此家园之间应加强沟通合作。
其次,免费学前教育要有序推进。推进的条件、力度应视各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逐步实施。在过渡期实行免费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实行优先安排,如在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家庭群体,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优先,或在学前一年中优先,在条件具备时全面实施。
再次,免费学前教育要落实经费保障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免费教育后公办园不再有保教费收入,正常的办公经费和师资经费需得到保障落实,还应特别注意幼儿园正式聘用的非编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应继续按规定落实同工同酬要求,防止师资队伍不稳定从而引起保教质量下降。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要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政策,防止区域间差异化的扩大。同时,合理制定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政策,以体现全体幼儿的教育公平。
最后,应加强科学调研,注重政策实施的稳健性与实效性。此外,应加强幼小衔接的研究,推进免费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具有协同效应,为科学幼小衔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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