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之后,还能撤回吗

作者: 潘家永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论赠与人是否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现实生活中,既有把钱物赠与外人的,也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或者父母将财物赠与孩子的。那么,赠与合同成立甚至在赠与物已经交付后,赠与人是否还能反悔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应捐赠敬老院钱款,

捐赠计划可否取消

因自然灾害,久健敬老院受损严重,该情况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爱心企业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其中,某公司愿意捐赠30万元用于敬老院房屋的修缮。在记者、街道干部的见证下,该公司总经理与久健敬老院签订了捐赠协议。可一个多月过去了,敬老院也未收到钱款,于是上门询问,不料总经理说由于其他领导的反对,公司已决定取消捐赠计划。那么,久健敬老院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该公司不得擅自取消捐赠计划。《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属转移之前,可以无理由地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对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承诺向久健敬老院捐赠爱心款项,双方也签订了捐赠协议即赠与合同,而且这种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该公司应当兑现承诺,不得任意反悔。鉴于该公司肆意撕毁捐赠协议,久健敬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给付捐赠款项。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可否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小唐于2023年7月考取北京某大学,因父母无力供养其上大学,于是小唐准备放弃学业外出打工。私企老板汪某得知小唐家的情况后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表示其公司愿意无偿资助小唐完成4年大学学业,每年2万元。前两年汪某的公司共向小唐交付4万元。后来,汪某的公司因严重亏损、经济状况恶化,于是通知小唐将取消资助计划。那么,小唐可以要求汪某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吗?

小唐不可以要求汪某的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赠与人不再向受赠人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赠与的财产之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第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状态。第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赠与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无法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或者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是否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均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本案中,汪某公司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吻合。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周先生和叶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半年后便领取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的第二年,叶女士生了个儿子,周先生甚是欢喜。为了庆祝自己喜得孩子,以及考虑到妻子怀孕育儿的辛苦,周先生将个人名下的一套房子赠送给妻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好景不长,随着孩子长大,周先生发现儿子长得既不像爸也不像妈,于是起了疑心。后经亲子鉴定,证实该孩子并非周先生亲生。周先生认为,妻子隐瞒婚内出轨怀孕的事实,还骗称怀的是自己的孩子,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赠与其房产,应该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产。那么,周先生若就此诉至法院,法院是否支持其请求呢?

周先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合同成立后,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了权利转移,只要出现了上述法定的事由,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其中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认定,主要考虑受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一般无需考虑受赠人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虽然周先生已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妻子叶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叶女士婚内出轨怀孕生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严重侵害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周先生若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

可否反悔

黄女士与牛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协商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黄女士与牛先生共有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赠与女儿。领取离婚证后,牛先生开始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声称房产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法律允许撤销赠与。那么,牛先生现在能反悔吗?

牛先生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规定只是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不相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任意撤销房产赠与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黄女士与牛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在离婚协议已生效的情况下,牛先生无权撤销房产赠与条款。如果牛先生仍拒绝过户,黄女士和女儿可以到法院起诉牛先生,由法院判令牛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编辑|张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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