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中“可”字句的语义特征分析

作者: 张明琪

“可”字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既常见又复杂,兼有情态动词及副词等功能,在语义表达上也多种多样。“可”作为助动词出现在句子中,其结构可以总结为“(NP) + 可/不可+VP”,集中于陈述句和疑问句中,表达“是否能够”“是否应该”和“是否值得”。本文以《左传》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期探析先秦文献中“可”字句的语义表达,揭示其丰富的语义内涵和使用特点。

一、何为“可”字句

“可”字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既常见又复杂,兼有情态动词及副词等功能,在语义表达上也多种多样,使用历史悠久。“可”字在甲骨文中就已出现,其义最初与说话发声密切相关,到《说文解字》时,“可,胃(肯)也”,一般认为作为形声字,已经引申到“许可、适可”。《古代汉语词典》中“可”有九个义项,先秦时期,作动词时最早译为“适合”,“其味相反,而皆可于口”(《庄子》)。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可”逐渐由动词演化为助动词,作助动词时有“可以”之义,“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管子》),且动词用法同时保存了下来。直到今天,“可”进一步虚化,成为一种构词前缀,如“可爱”“可靠”“可行”等,经历了主观化过程。

前人关于“可”字句研究多集中于情感语义表达及历时研究。现代汉语表示语法含义的手段不大用形态,而是语序和虚词,语气副词“可”就是调节语气,表达情感的很好的例子。《现代汉语八百词》中提到,“可”作“句末用语气助词”时,情感强烈;杨惠芬在《副词“可”的语义及用法》中指出,在现代汉语中,副词“可”在陈述、感叹、疑问等五种不同句式中有不同语义和语用规律;王力在《中国现代语法》中曾说,“在大多数情形之下,每一句话总带着多少情绪”,强调“可”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表示“轻说语气”;

王丽玲在《先秦汉语“可”字句再分析》中指出,“可”字句在语义上有两个特点,一是表达的不是特定的事件,二是表达受事主体潜能行的情态语义;娜仁图雅在《“可”字句的情感语义表达及识别研究》中提出,“可”具有六种情感语义,从属认识情态分类。本文以《左传》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期探析先秦文献中“可”字句的语义表达,揭示其丰富的语义内涵和使用特点。

笔者通过对《左传》为主要的考察文献进行穷尽检索,发现含“可”字的相关条目共计670条。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作动词,如“将杀之。寿子告知,使行。不可”,也是在先秦汉语中使用最多的意思,即“认可”,表示同意的态度;第二类是“可”作形容词,如“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在句中译为“国君认为可行的其中也有不可以的,臣下进言指出之中可行的,去掉不可行的”;第三类是“可”作助动词,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形式,可以将其总结为“(NP) + 可/不可+VP”的结构,如“对曰:‘…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这类占到所有相关条目总数的 2 7 . 9 % ,使用频率较高,也是本文主要讨论的类别。

二、 “可”字句的语义分析

《左传》中的“可”字句主要集中在陈述句和疑问句中,其“(NP) + 可/不可+VP”的结构可以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语义,表达“是否能够”“是否应该”和“是否值得”。除此之外,沈家煊在《语言的“主观性”与“主观化”》中认为,“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含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可”字在句中表达时,多伴有主观感受,需结合上下文条件来看。因此,本文又将其分出基于客观事实和主观认知的两种下位语义,根据其肯定和否定式分述如下:

(一)是否能够

情态助动词“可”首先将“可”字句赋予了“可以”“能够”的含义,即是否达到一定的准则,这种表达“是否能够”的“(NP) + 可+VP”的结构在现代汉语中仍在使用,且一般有着强调谓语的作用,在对话中能够引起对方的注意。对于是否满足某种条件的判定,可以分为客观事实上[±符合]和主观判断上[±许可]两种。

1.[±符合]客观事实

首先,满足客观事实条件的例子如下:

(1)晋君少,不在诸侯,北方可图也。

满足客观条件表现在有可以达到某种标准、做成某事的现实条件或证据,语气也比较确定,有“的确”之意。例(1)中其条件是晋国国君年少,并不在诸侯称霸上用心,因此“北方可图也”。前后语境中信息充足,构成了可由前推后的逻辑关系,符合客观事实。

其否定式为“不能够”“不可以”,即[一符合]客观事实,已知事实情况不能够达到目标条件,表达办不到、达不成的事实条件。

(2)“对曰:‘…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3)及汝清,吴不可入。

例(2)中“蔓草”因其蔓延无边的内在特性不能被去除干净,这是草的本质特性赋予的,是一种非人为的现实条件。例(3)中“到了汝清,不能进入吴国”,这里同样是由于受到客观现实的阻碍导致无法达成目标,表示不能够之意。

2.[±许可]主观判断

主观认知上是否许可,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表达主观判断是否行得通。

(4)一之谓甚,其可再乎。

主观判断上的“可”字句在《左传》中主要以否定形式出现,即表达在主观上不许可、不容许。一种是通过反问来表示。例(4)结合前后文宫之奇劝阻虞公说:“虢国,是虞国的外围,虢国灭亡了,虞国也一定跟着灭亡。”这里所说一次已经过分了,怎么可以有第二次,是表达在主观判断上不准许第二次,进而在后文中说明:“谚所谓‘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者,其虞、虢之谓也。”这肯定了“晋国的这种贪心不能让它开个头,这支侵略别人的军队不可轻视”的态度。另一种则是直接在“可”前加“不”来表述。

(5)王曰:“众怒不可犯也。”(6)我曲楚直,不可谓老。

例(5)中众人发怒是不可冒犯的,是基于“王”的主观认知而言,民众之怒是不允许、不容许被冒犯的。例(6)中在主观判断上表示是否许可某种观点,不仅与“可”有关,也与“谓”有关,是一种包含主观评价的表达,在后续使用中,“可谓…”“不可谓…”的说法,逐渐演变成固定形式。

(二)是否应该

“可”表示“应该”是先秦文献中较为常见的含义,刘淇在《助字辨略》中称其“有应合之义”。“是否应该”在基本情感上本就属在主观判断上的类别,因此仅有一个下位语义,并不存在客观事实上的语义。与此同时,与同为主观上“是否能够”中的[±许可]主观判断相比,“是否应该”义增加了一种更为理性的主张,用于说明在事理上怎么样更好,行为上更主张什么,语气上也更加强硬,可以根据义素[±必须」来区分。

(7)孔子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

“是否应该”多用于发表个人鲜明的见解。例(7)中孔子认为,能够拿起干戈保卫国家,可以不作为天折来对待,或者说不应该作为天折对待,而是应该用成人的葬礼进行安葬。这种“应该”是出于主观的,属于孔子的自我行为主张。结合后文语境,孔子以是否符合道义为评判缘由,阐述了汪骑的葬礼应该的标准。其虽同样是一种主观性的建议,但也表达了“如果不这样做,就是不道义”的隐性要求,含有[十必须]的强制性含义。

除了《左传》,其他文献中也可以看出主观判断上[±许可]与“是否应该”义的区别,如《孟子》:

(8)贤者之为人臣也,其君不贤,则固可放与?

例(8)对“贤人作为臣子,他的君主不好”这一情况提出是否可以将他流放的疑问,这里所谓的“是否可以”,实际也指向“是否应该”。后文接着指出了能否流放的见解,“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对何种条件应以流放,什么条件不应该流放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非无标准的,潜藏着[十必须],因此这是一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见解和行为选择。

这类否定式中表达“不应该”,表示事理上不赞成的主观表达,且有“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的潜在语义。

(9)民不可逞,度不可改。

例(9)中这种具备泛指性的潜在语义使其语气比肯定式更为强硬,即无论是谁都不能放纵,法度都不应该更改,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在主观上都表示不满、不赞成这样的做法。

(三)是否值得

在“是否值得”义中,根据主观性的原理,也可以分为“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两种类型。

1.客观价值

客观价值的是否值得,意在说明事物或事件本身具备、匹配某种价值属性,可以理解为价值评估,因此基本可以等同于“配”“值得”义。

(10)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谓之九歌。

有关九功的德行都可以歌唱,叫作《九歌》。“九功之德”具备“歌”的属性,因此才能被称为“九歌”,这是一种事物自带的客观价值。其包含着“只有……才能…”的逻辑关系,如果没有该客观价值,则为“不值得”。与“是否能够”中的客观语义类似,存在一个内在逻辑的推导过程。

(11)谚日:“狼子野心。”是乃狼也,其可畜乎?

其否定式一般用反问的语气表达,如例(11)中“俗话说:狼子野心”,因为这孩子是一条狼,而狼这一物种所带有的生性凉薄等客观品质,直接决定了其不能被养着的结果。与此同时,这时的“可”有着进一步加强语气的作用,有着强烈反对之意。

2.主观价值

沈家煊在《语言的“主观性”与“主观化”》中认为,言语中必然带有自我表现的印记,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说话人的视角、情感、认识,即说话人的出发点。“可”字句在表达是否值得时,除了用来描述上述客观价值外,多伴有主观感受的表达。这体现在言语中能够表明自己的基本态度及情感,表达是否符合自我认知中的价值标准,一般是以说话人的价值观为判断是否值得。

(12)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

蔑是否有成大事的能力,是以说话人的视角为出发点,不同人的回答是不同的。例(12)中的回复仅作为以个人认知为评价基础说出的话,主观认为蔑确实有成大事的能力,但蔑是否真的有能力不得而知。因此,是否符合主观价值更倾向于从自我认知点出发作出评判,是主体自身对事物或事件是否达到预期的主观映射。

主观价值的否定一般用来表达事物或事件本身没有达到说话者的心理预期。

(13)齐帅贱,其求不多,不如下之,大国不可怒也。(14)行父还观莒仆,莫可则也。

例(13)中表达“齐国进攻莒国,苑羊牧之劝谏向齐国元帅低头,认为大国是不值得激怒”的观点,是出于双方实力的考量和推断;例(14)中“莫可则”,表示没有什么可以效仿,结合后文补充,“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莒仆的做法都是不值得取法的,不符合对贤者的主观认知,因此认为效法其行为不值得。

“可”字作为典型的助动词进行研究,从《马氏文通》便开始了。现代汉语中的使用主要集中于情态语义,具有表达与语义相关的说话人情态表达的属性。在先秦文献中,“可”字句使用较为频繁,且在陈述句和疑问句中占比最大。在《左传》中,其结构“(NP) + 可/不可十VP”可以大致分为三种语义,分别表达“是否能够”“是否应该”和“是否值得”。同时,“可”字的出现常伴随主观认知理解、认知活动等反映,又能将其分为客观事实和主观认知的不同语义。其中,表达“是否应该”在先秦文献中最为常见,但多以否定为主;“是否能够”有两种情况,在客观上表明事实特性等客观因素是否可以实现,主观上表示基于客观事实由主观判断是否许可;“是否值得”在客观上表达事物本身具备的属性是否值得,在主观上体现说话主体对事物是否符合价值预期的判断。综上所述,本文依据主观性原理,认为“是否应该”本身为认知角度,“是否能够”“是否值得”可以进一步分为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的下位语义,共同组成“可”字句的语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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