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背景下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建设溯源、运行逻辑及优化路径

作者: 高士晶 李慧清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教育部青年项目“应用型本科‘双师型’教师角色冲突及其化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EJA200399,项目主持人:)[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5)08-0097-08

当前,我国正处于教育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着力构建产教融合体系,是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议题。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教师下厂锻炼"倡议开始,至2006年《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出台,正式步入制度化轨道。建立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由之路。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既是产业升级对复合型技术人才迫切需求的回应,又是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期待。基于此,教育强国背景下,重新审视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建设溯源,明确其运行逻辑,积极探索其优化路径,对于深化产教融合,实现教育强国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建设溯源

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是为提高职教教师队伍素质及校企合作育人质量,由教育部、人社部等教育管理部门制定,旨在激励和保障教师参与企业实际工作的专门性准则或规范。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政策及管理规范,具有突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在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形成过程中,既受外部社会环境变迁的影响,也植根于职业教育内部发展的逻辑与要求。职教教师专业发展的本质是职业知识与技能、教学知识与技能和情境知识与技能的系统化重构与迭代升级协同演进的过程[1]。通过企业实践,教师逐步打破学科结构的约束,深化个人知识、技能及经验等的系统重构,进而实现思维及行动模式转型[2]

1.制度的孕育阶段:开始重视教师实践能力建设。在新中国刚成立阶段,国家致力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尤其关注基础工业发展,迫切需要大量技术工人,职业教育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主阵地。但当时我国职教教师队伍普遍存在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难以满足工业化建设的要求。因此,组织职业院校教师下厂进行生产实践锻炼成为当时提高教师技术水平的关键举措。

这一时期职业教育的重心主要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技工学校教育上。其中,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技工学校大发展阶段,技工学校教师队伍构成较为复杂,既有从生产岗位或企业转岗而来的教师,也有新毕业的学生和转业人员,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尤其是留校的毕业生,在知识积累、技术水平以及教学经验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技工学校采用了多种培养方法,主要包括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办短期训练班、安排教师下厂参观、组织技术操作练习[3。其中,1959年《全国技工学校工作会议总结报告》着重强调,“为满足技工学校不断提高与发展的需要,必须大力培养新教师和提高现有教师水平”一方面,在技工学校较多的地区,选择条件较好的学校附设师资训练班,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再培养,以补充新教师力量。另一方面,各学校制订具体计划,通过业余进修、短期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现有教师的教学水平,确保能够胜任教学工作[4]。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各技工学校定期组织理论教师下车间劳动,密切理论与实践联系[5]。这些措施极大地缓解了当时教师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

2.制度的形成阶段:确认企业实践成为必要培养路径。从改革开放到新世纪初期,随着人才培养要求的提升,国家进一步重视职教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教师企业实践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发展进程。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推动了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职业院校为应对教学需求增长,采取了一系列教师培训措施。如对新入职的中专和技校毕业教师,学校依据其专业特性规划离职进修计划;对具有中专及专科背景的教师,则推行在职进修制度,减少课时并提供学习资源与环境,教务处严格监督考核。技工教育系统率先通过“专业课教师4—8年周期轮训"和“生产实习教师企业挂职"等创新举措,构建了职业教育与产业实践的联结机制。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企业应该积极接纳职业技术学校师生到厂实习”。此时,以上海冶金专科学校(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为代表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探索了“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将企业实践经历纳入职称评审体系,形成教师加工程师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7]。同期,以冶金机电工业学校为代表的中等专业学校也开始有计划地组织实践经验不足的教师到工厂锻炼,并将其作为教师队建设的一项长期措施[8]。这些举措为全国性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企业培训功能有所弱化,倒逼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开启法制化转型。1996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企业的教育责任,明确“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1997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通过行政指令强化教师实践义务。2004年,教育部构建政策执行框架,将教师企业实践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晋升直接挂钩,形成“服务一就业一产学研"的政策闭环。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在此基础上,200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统筹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运行管理机制”。该意见从重要性、要求与内容、主要形式与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对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了说明。这是我国首次以“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为名颁布的文件,标志着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正式步入规范化与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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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度的发展阶段:强化制度结构的体系化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教教师专业发展面临更严峻的产业升级与技术迭代的双重挑战,这一形势推动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进入体系化建设的关键阶段。此阶段以政策供给的系统性突破为标志,形成了中央统筹、多元主体协同的制度框架。

自2010年起,国家政策开始明确强化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将“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纳入国家战略,要求“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011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企业实践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教师企业实践效果”的操作路径。教育部等七部门在2016年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对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内容、形式、组织制度、保障条件以及考核评价等提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性安排,这标志着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进人新的系统发展阶段,包括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双需求导向的实践内容体系、三维立体化实施方案及全流程制度化管理模式。

2017年之后,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进入配套深化期,政策着力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发布《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形成12项质量保障措施,启动了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认定。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创新一整合”双轨响应模式。东部地区以制度创新为主轴,中西部地区则侧重资源整合。例如,杭州市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职教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9]。陕西实施全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2—2025年),面向省级高水平示范性中职学校、“双高”院校和优质企业遴选建设一批省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企业实践基地,鼓励高水平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教师发展中心。与此同时,职业院校同步推进组织创新,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推行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分段累积"的实践模式,允许教师分阶段完成实践任务;市职业大学建立实践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教师将参与制定的企业实际岗位标准转化为课程标准。企业则通过制度性合作获取技术红利与人才储备,如中车集团依托所属学校的世界技能大赛实训基地,以“火车头"计划为载体,组织职业院校教师到中车生产一线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企业实践,提升优秀教师赋能企业、反哺职教的能力。

当前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政策规划执行的进展状况并不理想,区域职教教师企业实践政策规范体系建设情况差异较大。二是各类企业受限于参与成本、成果归属、未来收益等各类问题,往往只能浅层参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三是部分职业院校资源整合与运用能力不足,导致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实践成果也难以有效反哺教育教学改革。

二、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运行逻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在实践运行层面始终涉及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多个主体。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具体要求,基于教师企业实践的核心任务,经长期合作博弈,逐渐形成较稳定的制度运行逻辑。其中,政府层面最先正式入场,主要形成协调制度秩序与质量的有限责任逻辑;企业最后入场,主要形成平衡利益与效率的灵活应对逻辑。学校在政府和企业中间,主要形成中间层面的局部适应逻辑。

1.秩序与质量:政府的有限责任逻辑。政府是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拥有突出的资源调配能力及广泛的公信力,是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的牵头方。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运行依赖政府主动规范为其提供的稳定制度环境。但政府并非对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建设承担无限责任,它在制度运行及保障方面主要秉持有限责任逻辑。

第一,构建制度框架,夯实法律赋权与实践载体,是制度实施的前提。政府通过“立法奠基一政策迭代一载体培育”的三阶推进模式,系统构筑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法治化实施路径。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企业接纳教师实践的义务;200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201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实现制度设计的体系化转型,明确实践时长、内容模块等14项核心要素。在此背景下,政府着手实施“国家—省域一产业"三级实践基地建设工程。2010年,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教育部确定中国铝业公司等10家企业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启动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建设工作,确定102家企业为首批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2023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确定了第二批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主要承担职业院校在内的教师国培任务。同年,为进一步规范全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为实践基地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确保企业实践的质量与效果。

第二,设计动力机制,协同激励供给侧与需求侧,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政府运用“教师发展驱动 + 企业发展引导”的双轨激励机制,增强制度运行主体动能。在教师端,构建“资格认证一职称评审一专项奖励”的激励链,将企业实践经历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必要条件,设立相关专项奖励。具体而言,《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将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必要条件,并强调教师在实习实训教学、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需取得一定的成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应依据岗位类型和特征进行分类,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等。在企业端,地方政府响应中央号召,实施“财税优惠一金融支持一品牌增值"等各类组合激励包,给予校企合作优惠政策。例如,山东省采取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更多优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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