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分析

作者: 李匡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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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食品产业规模日益扩大,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严格,在全球食品安全领域中,其“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监管模式被视为“安全”的标杆。在此背景下,将我国与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横向对比,不仅有助于理解两国在法律体系、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异同,还能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一、中国和澳大利亚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构对比

(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从法律体系角度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内容较为系统和全面,涵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界定等多方面内容。在过去几年间,我国的食品安全局势一直在发生变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修订和完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前者主要对食品生产源头的质量控制作出规范;后者则主要确保进口食品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契合,同时针对出口食品提供监管支持。

从机构设置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和风险评估,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订提供科学依据;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尤其是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此外,我国各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在具体分工的基础上,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政策,集中监管辖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和流通。

(二)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与我国相比,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较为简明、统一,核心法案为《食品标准法案》(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Act 1991),由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共同制订。因此,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采取的是跨国合作的立法方式,其优势在于确保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间食品标准的统一性,为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根据该法案,澳大利亚设立了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与实施。具体而言,该机构主要在添加剂、污染物、营养标准等方面制订详细的规范,且规范不仅对国内市场适用,还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保持一致。这一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赋予了澳大利亚食品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澳大利亚监管体系的典型特征是联邦和州政府间的分工合作。从联邦层面来看,由FSANZ负责制订统一的食品标准,农业、渔业和林业部(DAFF)则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在州和领地层面,各地均设有食品管理机构,且这些机构具有独立性,具体负责区域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食品监管机构可独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环境展开监管工作。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典型的分段式特征,而澳大利亚则强调全产业链监管,监管范围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环节。可见,澳大利亚尤为注重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且联邦与州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协作紧密,在统一全国标准的同时,又赋予了地方监管一定的灵活性,高效且透明。

二、中国和澳大利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比

(一)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较为复杂和细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导制订。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出台10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涵盖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及农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微生物等安全指标,保障了从源头到消费终端的食品安全。比如,在农药残留和重金属限量方面,我国设定的检测方法详细且标准值严格,为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奠定了基础;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面,对其具体的使用种类、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均进行了明确限定。此外,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力度,对于某些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高风险食品也展开了专项整理,如乳制品、糕点类产品、保健食品等。

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较为全面,且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和调整,但是该体系较为复杂,标准间或者国家与地方标准间还存在一定重叠或冲突现象,给执行带来了较大困难。

(二)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较为简洁,国际化程度也较高。在澳大利亚,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FSANZ具体负责制订,且内容与CAC密切接轨,与国际通用的食品安全规范较为契合,同时也考虑到了澳大利亚本国的特殊需求。澳大利亚食品安全标准注重食品科学性和风险评估,通过科学数据和风险分析制订了一些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不仅具有较高的安全密度,也简洁明了,易于消费者理解。此外,澳大利亚政府也特别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能量、脂肪、糖分、钠等主要指标的含量,以帮助消费者做出健康选择。

综上,我国和澳大利亚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各有特点。我国的标准体系严格且细致,但所涉及的种类繁多且涉及面较广,可能会增加执行难度。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标准较为简洁,且与国际接轨,为本国食品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了一定优势。同时,澳大利亚特别关注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中国和澳大利亚食品监管模式对比

(一)中国的监管模式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采取分段式监管模式,即根据食品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分别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其中,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监管生产环节,强调食品原材料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重点关注农作物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病虫害防控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采取执法检查、许可证审批以及企业备案等方式,负责监管食品加工和生产环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具体就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展开执法工作,确保食品在供应链中的质量安全。

这种分段监管模式具有独特优势,责任比较明确,能较为清晰地界定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并针对特定环节的问题集中力量予以解决,但在具体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问题。比如,各环节间的信息存在无法完全共享的风险,容易出现监管链条漏洞,无法第一时间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存在多部门职责交叉现象,会对整体监管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这一监管的弊端,多次强化多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致力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弥补分段式监管的不足,同时也在逐步推动整合监管链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头监管的现象。

(二)澳大利亚的监管模式

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全产业链式的监管模式,监管范围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分销、零售等全部链条内容,可确保每一个环节中食品的安全性。

在澳大利亚的全程监管模式中,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值得关注的。这是一种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强调通过对食品生产中潜在安全隐患的监控识别,实现食品污染的源头防治。例如,在食品加工阶段,HACCP注重对温度控制、交叉污染风险以及添加剂使用等关键点进行监控,并在确定重点监控领域后有针对性地投入监管资源,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澳大利亚食品监管模式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在食品生产方面,企业需要主动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则通过企业的自我检查记录,审查监督安全体系的运行情况。该项机制显著减轻了政府监管机构的负担,加强了企业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承担力度,提升了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在安全监管模式上,我国和澳大利亚的差异充分体现了监管环境和政策重心的不同。我国采取的分段式监管模式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特定环节的问题,但在部门间的协作及信息共享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澳大利亚采取的全程监管模式责任划分明确,能系统监管整个食品链条,且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自我管理能力。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监管模式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如可在分段式监管的基础上引入全产业链视角,强化各监管环节间的联动管理;在食品企业中循序渐进地建立起以风险分析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同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其主动承担起落实食品安全的职责,在真正意义上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

四、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澳大利亚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覆盖管理框架,凸显了其监管链条的完整性。我国在食品监管过程中要加强环节间的联动和协同,推动信息化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实现食品安全全链条的可追溯性。第二,加强企业的主体性。澳大利亚的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会主动承担主体责任,而我国的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则较为薄弱。对此,我国后续可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强化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推动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主动建立完善的自查和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化进程。澳大利亚的食品标准与CAC接轨,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则与国际标准对接不足。对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快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轨步伐,不断优化现有标准体系,有效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第四,增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透明度。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注重定期发布食品检测和召回信息,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需要进一步提升,积极建立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心。

作者简介:李匡义(2001—),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澳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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