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拟修订
作者: 张聪为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食用油等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食品运输包括运输工具清洗及食品的装卸、运输、交付等,连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在保障全链条食品安全中不可或缺,其保障效果对食品安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已明确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但尚未对从事食品运输需要满足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作出准入方面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聚焦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准入事项,拟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增加条款内容为:“第XX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XX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