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的“情理法”平衡

作者: 王冬艳

同行者:孙逍霞,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七年前接受《莫愁》采访时,孙逍霞已经执业三十多年,一路走来,从意气风发、爱憎分明、坚毅果断,变得柔和、宽容、松弛。如今已经是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孙逍霞再次谈到对律师的看法:律师是一个职业,而这个职业需要有信仰、智慧和担当,好的律师和好的法官一样,懂得“情理法”的平衡。法律让人警醒,但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既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严谨,又要感受到法律的智慧和温情。

多年来,孙逍霞工作时认真负责,绝不允许自己有丝毫的马虎,所接手的案件大多“疑难复杂”甚至是惊心动魄的。孙逍霞至今记得多年前作为镇江市妇联的法律顾问,曾向前来求助的高女士提供过法律援助。高女士和李先生因婚后没有生育而协议离婚,后来决定领养弃婴小静产生了复婚的想法。李先生在民政局办理了领养手续,配偶一栏写明是高女士。但二人最终未能破镜重圆,而是各自组成了新的家庭,期间李先生一直支付小静的抚养费。小静14岁时,李先生突然去世,其妻杨女士声称李先生没有子女,将李先生遗留的房产全部转入自己名下。高女士代表小静要求依法继承李先生的房产,交涉两年无果。

如今,再来看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小静作为被收养人,如果收养关系合法成立,那么她就有权继承养父李先生的遗产。当时,小静的继承权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办理领养手续时高女士和李先生已解除夫妻关系,收养手续存在瑕疵。但孙逍霞通过大量的诉前调查取证工作,证明了小静与高女士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小静与李先生之间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因此,小静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确定了小静与高女士的养母女关系,并为小静争取了应有的财产继承权。“这一判决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孙逍霞说。

从业多年来,孙逍霞见证了很多女性从原来的懦弱、怨恨、无所适从、自我否定的状态中走出来,变得自信、开朗、自身的潜力被激发甚至完全蜕变。“她们见到我,经常会说‘你当时所讲的,我现在全明白了’‘我一直记得你当时讲的话,这让我一生受用’。其实,我也不记得自己当时说了什么,但她们的觉醒和成长让我感到欣慰。”孙逍霞说,“人的一生都在遇到不同的困难、困惑、挫折,遇到问题要勇敢面对,及时纠正,不推卸责任,不做能力之外的事。不念过往,不惧未来。”

如今,孙逍霞已将公益融进了日常工作生活,用最大的诚意、善意去面对需要帮助的人。“我们还在强调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说明我们的维权意识和维权体系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这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意识、全民素养,让全社会真正懂得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唤醒全民包括妇女自身的自尊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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