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无虞
作者: 殷玉如 李芳媛粮食安全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作为粮食生产的主体,其积极性的保护与调动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需要通过政策支持与机制创新,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统筹支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要统筹支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政策扶持、服务引导、利益联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小农户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同时存在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这一群体需要政策支持以提高其经营能力和生活质量,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等。此外,还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小农户的人力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具有规模优势、资源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金融支持包括信贷支持、保险保障和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等。这些支持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生产和经营能力,增强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促进双方的协同发展。
一、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利好
《指导意见》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主线,提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的具体措施,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形式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健全种粮(油)大县奖励制度,实施粮食政策性收储,增加种粮农民补贴,确保农民从粮食生产中获得稳定收益。例如,适当提高稻谷、小麦的最低收购价,稳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这些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市场供需,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正式实施,也将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写入法律,明确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变得更加规范,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确保粮食主产区的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减轻因粮食生产导致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同时,为形成长期稳定的支持政策,增强政策的可持续性,《指导意见》指出,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对财政紧张的主产区给予更多倾斜,以缓解其财政压力,保障粮食生产持续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小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增强其经营效能。同时,确保农业支持政策的公正与普及,避免造成小农户的边缘化,确保他们在农业发展中不被忽视。通过政策发挥宏观调控和引导,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体为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仓储设施建设和人才支持政策等,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收益等。此外,政策支持小农户采取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组建合伙农场等方式联合开展生产,从而加强农户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强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应进一步优化物流网络,减少中转环节,降低农产品的运输和流通成本,为农民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的全面提高提供科技和教育支持。
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领域也经历着时代的转型和深刻的考验。农业由原来传统的农耕和渔猎,转变为一个高度复杂和多元化的综合系统。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用日益凸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发展绿色农业、优质农业、高效农业的重要途径,是与现代农业衔接的重要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科技、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通过数字技能服务、互联网接入和农业数据分析的不断引入,给农业生产提供了高效发展的可能。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主体,通过提供最新农业实践、市场趋势和气象信息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服务对象包含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同时特别关注小农户生产者。服务内容具备全面化和专业化的特点,覆盖良种繁育、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全链条。服务方式除了传统的面对面服务,还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充分利用城乡互联的开放性资源,获得生产技能的提高、生产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等便捷快速的服务。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目前存在服务网络覆盖面有待进一步增强、服务与农民需求不完全匹配等问题。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相关服务主体应通力合作,组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协同提供农业生产性、农产品销售、农业投融资、农业风险防控的多重服务,并建立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搭建服务站,设置服务人员,带动农业经营主体整合资源、共同发展。同时,要强化技术和农业产业链的衔接机制,提升数字农业服务的适配性和精准度,加大农业社会服务的推广力度,加强农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扩大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生产收益。
三、强化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
发展特色农业要把小农户纳入产业链条。《指导意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采用资源整合的方式,如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科学调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方面,国际农业市场的竞争对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利益联结能够构建更为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引导二者有效链接,可以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小农户应对风险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农业产业链条的各个主体联结得更为紧密。另一方面,还可采取创新合作方式,联动资源,促进小农户和合作社、企业、工厂等多方主体合作,在各类农业生产主体之间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各服务主体之间借此协调服务时间和服务对象,从而提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的服务可获得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确保更有效地利用耕地和种子资源,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从而保障粮食供应的稳定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更重视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程度,以满足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的内在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提供有利条件。要灵活运用并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不同联结模式中的特殊作用,积极引领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通过股权、土地、品牌、战略合作,建立多种联结方式并存的经营模式,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持续提升小农户市场竞争力,为小农户增产增收创造有利条件,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合作潜力,实现优势互补,各主体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发展共同体,为农业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
《指导意见》提及的多种举措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坚定决心。在中国特有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应继续专注于支持各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的生产发展,致力于服务、增强、繁荣并提升他们,以促进小农户走高质量发展路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协同发展,能够实现农业生产由“量”到“质”的转变,并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责任编辑: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