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作者: 姜春艳 张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储备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中央储备棉管理,更好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于近日联合印发《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一是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二是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三是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棉:一是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不足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上涨;二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动员等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三是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办法》要求,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办法》规定,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办法》强调,中央储备棉收储、轮入等所需资金通过中储粮集团直属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对中储棉公司按规定利率予以贷款贴息。
《办法》指出,中央储备棉入储成本由财政部核定,出库盈利上交中央财政,出库亏损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安排亏损补贴前继续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发生的占贷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
《办法》明确,中央储备棉在库保管费实行定额包干,与保管费相关的税费由中央财政据实负担。保管费标准由财政部结合中央储备棉业务实际情况等确定和调整。
《办法》指出, 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储棉公司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中央储备棉资金使用管理。中央储备棉质量执行公证检验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紧急需要,经相关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公证检验程序和方式。
《办法》强调, 中储粮集团应当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棉达到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
《办法》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