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出台

作者: 刘敏

2024年4月3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出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 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 )的推广应用。

《实施意见》提出,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鼓励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以下简称“‘一大一小’先导区”)承建省份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在协同建设“一大一小”先导区省份间开展创新产品补贴资质互认。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强化抽查成果运用,将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实施意见》强调,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推动地方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 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 (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对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实施意见》指出,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有关省份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稳妥有序安排符合条件的“ 一大一小” 先导区承建省份优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 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 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强调,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实施意见》还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资金分配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重点强调,要严格实施要求。一是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二是创新鉴定,强化支撑。三是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四是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五是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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