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视角下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研究

作者: 全诗意

主体性视角下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研究0

摘 要:跨越数字鸿沟和保障乡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是当前中国乡村建设面临的重要议题,迫切需要更多学者的关注和深入研究。现有研究多从宏观角度探讨权利保障缺失的原因及解决措施,而较少关注乡村老年弱势群体自身对于权利保障的作用。基于此,从主体性视角切入,尝试构建以主体性及主体能力驱动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的理论框架,化解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在现实中缺失的问题,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在具体策略层面,从培养自主性、强化自觉性、激发能动性以及提升创造性四大方面出发,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有效的内在驱动来提升乡村老年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以切实保障其数字权利。

关键词: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主体性视角

中图分类号:F49;D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13-09-4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13.002

0 引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在2021年10月发布的《2021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6亿,占总人口的18.9%,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亿,占总人口的 14.2%,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另外,《第4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人口规模为7.27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5.8%,即我国非网民人口规模高达6.11亿。在非网民人口中,城镇非网民占37.6%,农村非网民占62.4%[1]。2019年中国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乡村老年人群中有超过70%的人因为数字鸿沟问题无法享受到相关数字服务。尤其是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更加无法融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化社会,甚至出现了其数字权利被弱化的情况。因此,保障乡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是老龄化社会与数字化社会融合的大势所趋,也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数字人权、实现数字反哺的重要举措。

1 研究综述

针对乡村老年群体数字权利受损的现状,现有研究将关注点聚焦于“谁来保障数字权利”与“怎样保障数字权利”两个方面。其一,关于“谁来保障数字权利”,学界存在多种观点。政府责任观点认为,政府的数字包容政策和数字教育项目对于提升乡村老年弱势群体的数字能力和数字素养具有积极的作用[2]。社会组织参与观点强调,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团体和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下提供培训、教育和支持服务,帮助老年人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3]。社区参与观点强调,应该将乡村社区营造成数字社区公共领域,使其成为数字权利保障的基本单元,使村庄通过网络公共参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模式[4]。其二,关于“怎样保障数字权利”,学者提出了三种视角。第一,数字人权视角。在老龄化与数字化社会中,对老年人数字人权的关怀成为题中之义[5]。第二,数字包容视角。关注技术的应用和数字化工具的包容性,通过提供易用性和普及性数字技术来帮助乡村老年群体实现数字权利[6]。第三,政策与法律视角。强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乡村老年群体的数字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7]。

纵观已有成果,现有研究多关注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在数字权利保障中的角色,而较少探讨乡村老年群体的主体性,忽视了其自身能力在数字权利保障中的作用。因此,需重视并激活乡村老年弱势群体的主体性,以推动数字权利保障。

2 理论框架

2.1 主体性

康德(Immanuel Kant)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主体性的概念,并将其与人类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联系起来[8]。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所固有的质的属性,它通过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不断发展。主体性体现了人的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9]。

自主性是在主客体互相作用的过程中,主体能够按照自己意愿行事所具有的态度、能力、基本权利或特性。

自觉性是人的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表现为乡村老年群体应当以乡村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弥合数字鸿沟、保障自身数字权利的实践。

能动性建立在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有意识有目的地开展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推进自身权利保障。

创造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创造有社会价值的产物的特性。乡村老年群体不仅是能动的,而且是富有创造性的。

2.2 数字权利

本文参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划分数字权利类型。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结构是心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包括人类需求的五级模型。因此,本文将数字权利分为五种相互独立且存在递进关系的类型[10]。

第一,数字生存权。是个体在数字化社会中获得的基本的生存保障和权益的权利,由于当事人缺乏生存能力,因此需要为他们提供生存保障。第二,数字安全权。即保障个人在数字社会中必要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使其能在数字化社会中安全、便捷地获取健康服务和社会支持。第三,数字交流权。指在数字社会中人们有权利用数字基础设施自由地从外界获取所需信息以及将自身观点表达出去。第四,数字平等权。指个体在数字环境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能够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的权利。第五,数字人格权。指各种“数字载体”中所蕴含的人格权益,其核心要件是权利人对个人数据或信息中人格权益的自主控制,通过获取信息和知识,提升个人竞争力。

2.3 分析框架

本文关注乡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化社会中面临的主体性缺失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数字权利保障的弱化。首先,探讨乡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主体性地位;其次,明确乡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所具备的数字权利以及面临的三层困境。在进一步分析中提出主体性嵌入措施以保障乡村老年群体的数字权利。

3 主体性欠缺:数字权利弱化的生成机理

3.1 表层束缚:数字化生存障碍

在表面层次上,乡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化社会面临着显著、直接的问题和困境。这一层次的问题通常是最容易被观察和理解的,直接影响着这一群体的日常生活和权益。表层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缺乏数字技术设备与网络接入困难。由于自主性的缺失,乡村老年数字弱势群体欠缺数字化思维,表现在老年人对线下思维固守而难以形成适合数字时代的线上思维[11],他们不愿或无法主动解决数字化社会中的问题,因此可能更容易被数字化困境所束缚,而不是主动寻求解决方案。其二,信息不透明。数字时代是信息大爆炸时代,但同时也伴随着虚假、误导性信息的泛滥。由于个体自觉性不足,缺乏认识到数字化社会中的问题和挑战的意识,因此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隐私缺乏警觉性,导致容易受到网络欺诈和虚假信息的影响。

3.2 中层阻碍:参与权益受影响

中层次的困境是更为深刻和内在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交隔离。由于自觉性和能动性的缺失,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无法像数字化社会中的其他人群一样利用社交媒体和在线社区进行交流和互动,这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边缘化。第二,数字权利的不平等享有。能动性缺失进一步导致乡村老年弱势群体不够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数字权利,这导致他们没有平等获取数字服务、参与数字经济、获得数字教育等的机会,使得数字平等权、数字生存权和数字人格权等权利受损。

3.3 深层困境:结构性不平等

深层次困境涵盖了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结构性难题和不平等情况,进而引发了更为深刻和持久的权利受损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数字排斥的挑战。由于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缺失,数字弱势群体无法有效融入数字化社会而被边缘化。这种数字排斥导致他们无法参与数字化社会中的各个层面,包括在线教育、数字医疗、电子政务等。第二,自我认同和社会地位受损。能动性的缺失导致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更愿意与身边同龄人进行交流,与其交往最多的依然是数字可行能力不高的老年人,这种日常环境同质化减缓了新鲜事物的流入速度,导致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感到自己不再适应社会,失去了在社会中的角色感。

4 主体性嵌入:数字权利保障的策略

4.1 培养自主性,增强主体意识

第一,提供基础数字教育和培训方案。政府部门应结合乡村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数字教育政策,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与资金支持。同时,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团体提供关键的数字技能培训及相关支持服务,包括教授如何使用数字设备、互联网搜索技巧、网络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等。通过这种合作,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向乡村老年弱势群体提供易于理解的数字教育,助力他们熟练掌握关键的数字技能和知识,从而更加自信地融入数字化世界。第二,强调乡村老年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要强调他们是数字社会中的活跃参与者,而不仅仅是被动的数字信息接收者,需要鼓励他们参与数字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治理等。

4.2 强化自觉性,提升数字素养

第一,推广数字素养教育。通过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数字素养教育活动,可以增强他们对数字技术的认知和理解,培养在数字社会中的自觉性和主体认知。在数字素养教育方面,不仅要加强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深入介绍数字化社会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高数字弱势群体对权益保护和隐私安全的认知,从而增强主体意识。第二,构建数字化社交支持平台[12]。通过了解数字弱势群体的需求和兴趣,提供个性化数字学习支持,帮助他们更主动地参与学习过程,提高在数字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通过提供数字社交平台和社区,鼓励他们更主动地参与社交活动,增强社交意识和自觉性,提高其在数字交流中的主体地位。

4.3 激发能动性,创造主体环境

第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这涉及在乡村地区全面改善数字基础设施,以确保稳定可靠的网络连接和先进的数字技术设备的供给。包括扩大高速互联网覆盖范围、提供易用的数字设备,以及推动数字技术的全面普及。第二,建立数字服务平台。建立适应乡村老年弱势群体需求的数字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数字服务,如在线健康咨询、社交互动、便民服务等,可以增强他们在数字社会中的自主性和舒适感[13]。

4.4 提升创造性,激励主体创新

第一,鼓励老年群体参与数字内容创作。支持数字创业和社交创新,通过提供创业支持和社交创新空间,激发老年人积极参与数字社会的动力,提高老年群体进行数字内容创作的积极性。建立数字创新实验室和社区空间是为老年人提供实践和交流机会的有效途径,为他们创造性地运用数字技术提供了场所和资源。第二,提供数字创意培训活动。通过系统的培训,老年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数字工具,从而更灵活地参与数字化社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和知识共享机制有助于创造更加开放和有利的创新环境,让老年人能够分享和获取知识资源。

参考文献:

[1]杨嵘均. “技术索权”视角下信息弱势体公共服务供给的偏狭性及其治理[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18(6): 123-130.

[2]王张华, 张平平. 老年群体数字贫困治理:政府责任与实现策略[J]. 人口与社会, 2022, 38(1): 18-31.

[3]黄德桥, 路耀. 农村老年人“数字鸿沟”的形成及弥合路径[J]. 当代职业教育, 2022(6): 22-30.

[4]牛耀红. 建构乡村内生秩序的数字“社区公共领域”:一个西部乡村的移动互联网实践[J].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18, 25(4): 39-56,126-127.

[5]高一飞. 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J]. 江海学刊, 2019(5): 163-169.

[6]沈费伟, 曹子薇. 从数字鸿沟到数字包容:老年人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策略选择[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3(1): 21-29.

[7]宋保振. “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5): 91-100,107.

[8]陶莉. 论康德认识主体性理论及其意义[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1): 23-30.

[9]康雅倩. 新时代数字治理的主体性困境及其科层制破解[J]. 理论导刊, 2023(3): 18-24,43.

[10]罗有成. 数字权利论:理论阐释与体系建构[J]. 电子政务, 2023(5): 50-62.

[11]孟融. 数字时代老年人的权利弱化及法治应对:以可行能力理论为分析框架[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22(Z1): 143-153.

[12]刘育猛. 数字包容视域下的老年人数字鸿沟协同治理:智慧实践与实践智慧[J]. 湖湘论坛, 2022, 35(3): 107-119.

[13]黄璜, 谢思娴, 姚清晨, 等. 数字化赋能治理协同:数字政府建设的“下一步行动”[J]. 电子政务, 2022(4): 2-27.

作者简介:全诗意(1999—),女,硕士生,研究方向:乡村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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