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参与的内在机制与实践路径
作者: 杨文
摘 要: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对数字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协同理论视角下,理解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需要重视理念和利益的统一,深入挖掘主体的建设动因,从利益角度,关注新时代发展要求下的多元主体如何主动参与数字乡村共同体的构建,同时需要从制度政策层面回应共同体的持续运行命题。基于“载体—利益—行为”的分析框架可知,村级组织是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目标的重要载体,利益的汇合和理念一致是建设的重要动力,多元主体只有从利益和价值层面达成统一行动,才能实现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构建。
关键词:数字乡村建设;多元主体;利益聚合;公共价值构建
中图分类号:F323;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15-18-6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15.004
0 引言
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正在被数字技术重塑。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国作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对数字乡村建设做出了系统安排。学术界对数字乡村的研究观点主要有:探讨数字乡村赋能乡村振兴的路径,如沈费伟等[1]从4大治理领域揭示了数字乡村的内在治理体系;探讨如何评价数字乡村发展水平,如许敬辉等[2]构建了数字乡村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曾亿武等[3]对数字乡村建设中可能会出现的多维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以上观点来看,学术界注重研究数字乡村发展的路径、逻辑结构及评价指标体系等,而鲜有数字乡村建设多元主体协同及如何调动多元主体的主动性等方面的研究。而构建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数字乡村建设依靠多元主体共同协同,通过在利益和双重利益上实现“共同体”的构建,回应公共价值的构建问题。
1 理论基础与分析角度
1.1 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是乡村振兴、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基础之一。1977年,德国学者哈肯提出了协同理论,其揭示了人类社会各个系统之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协调的关系。正因为系统内部的差异性,协同才会存在。在数字乡村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挖掘各部分之间的协同效应,进而形成协同创新和协同治理两大内驱力。因此,从主体协同和利益视角出发,笔者认为,人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数字乡村建设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推进的过程。在建设过程中,要促进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和定位,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耦合,从而形成多元共促建设的发展局面。
1.2 利益视角
马克思曾提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每一既定的社会关系都表现为利益[5]。”马克思从生产交换关系角度论述了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发展过程,从这个视角出发阐述了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使得利益成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论的重要范畴。
在数字乡村建设研究领域,利益往往和村庄、企业及共同体联系在一起。从组织结构上来说,村“两委”班子是在集体土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村庄共同体利益的分配容易受到经济及政治的影响;从资源要素配置上看,乡村地区存在地理位置、资源要素的差异,在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流转和交换,影响市场经济和农民对于自身利益的识别。在各种影响差异的基础上,探究多元主体的利益与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之间存在的关系和逻辑。
2 数字乡村多元主体建设内在机制:载体—利益—行为
构建新时代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需要的核心要素为载体、利益、行为。以多元合作共建为模式,以协同理论为指导,在尊重个体性、多元性、主体差异性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同体。建设成员的认同和合作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集体利益,而集体利益的组成离不开个人利益。目前,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和难以协调的情况,导致价值认同不一和组织行动涣散等问题,形成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多元主体范畴进行界定,对多方利益的整合以及其影响做出具体的阐述。
2.1 多元主体——载体
多元主体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多元主体中的村级组织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村级组织贯穿数字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全过程,是村庄事务运作的重要载体,包括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和其他组织[6]。基层党组织可以凝聚共同体的公共价值,发挥理念引领的作用,协商赋权协调利益关系;村“两委”贯彻民主协商原则发动群众自发建设;其他组织可将多方职能统合。由于多元主体的利益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内在动力,加上数字乡村建设涉及的利益主体范畴较广,为了更好地对利益范畴进行分析,笔者分别从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进行划分界定。从横向结构看,按照内部主体和外部主体进行划分。内部主体是指在乡村从事劳动、生产、生活,并且自身的命运同乡村数字化转型升级息息相关的集团主体,以及部分由个人所结成的共同体[7],包括农户及家庭主体、乡干群体(驻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村落精英、基层社会组织(基层政府、政权组织等)等;外部主体是指能促使乡村向数字化变革的,并且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介入变革力量,包括上级党政机关、区级工作小组(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从纵向结构看,建设主体分为农村组织、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笔者从纵向结构选取研究主体,以广西恭城县为考察对象,采用个案研究法对数字乡村建设的多元主体进行研究。
2.2 内在动力——利益
利益是行动的起点和动力。利益聚合与社会制度的发展有很大关联,其前提是需要多元利益主体互动、协调、合作。在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中,主体利益可以分为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是指村民能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参与村集体的政治决策过程,表达利益诉求,从而通过协商达成利益目标。政治利益成了多元主体个体利益不可或缺的部分。经济利益是指村民通过土地资源实现生产要素与市场的联系。农户个体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来实现经济利益。利益是根据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有产权与共有生活的拥有程度来划分的,而数字乡村主体的利益相关程度较高[8]。在此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主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农户个体利益与村集体利益息息相关,而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从本质上增强农户的思想认同,使数字乡村的建设成果惠及各类主体,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2.3 建设共同体的多元耦合——行动协同
数字乡村建设的本质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乡村经济、治理、文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型和升级,实现城市与乡村空间资源的流动与整合,让农户享受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乡村数字化转型要求多元主体运用数字技术协商共建。农户家庭在数字乡村建设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是最大的受益者,是建设的主体力量;乡村干部群体及村“两委”班子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带头人、领导者和实践者,可以引导农户的建设行为;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包括基层党委政府、乡镇、政权组织等,可以整合协同各方面、各层次的建设力量,上下联动策略,协商赋权各行动主体利益共存,影响行为主体的选择。因此,在协同理论的指导下,从利益视角出发,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建设数字乡村的“建设载体—主体利益—目标行为”的分析框架(见图1),通过利益激励,促使多元主体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多方主动性、积极性,真正建设共同体。
首先,数字乡村建设包括数字生产、数字生活和数字治理。对于农户来说,数字能力欠缺是主要困境。这会直接导致思想价值理念的欠缺,让农户表现出排斥数字乡村建设的行为。因此,村集体需要对农户进行理念引领,寻求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对农村进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赋能达成村企合作,依托载体助力乡村实现共建。其次,多元主体互动、协商、沟通达成利益聚合。多元主体的利益对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参与意图及参与方式等有影响,当利益不对等的时候,主体的关系就会异化,进而会影响建设行动。只有利益共联的时候,才能达到协商共建的效果。最后,价值引领、利益整合使得建设主体行动协同。主体的目标行为是在公共价值和利益激励下形成的,一致的思想认同才会形成高效的协商合作,进而形成真正的数字乡村共同体,达成数字乡村的建设目标。
3 案例分析:广西恭城数字乡村建设实践
3.1 案例概况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最典型的案例是被誉为“中国月柿之乡”的恭城县。恭城县位于广西的东北部,桂林市的东南部,至今有着1 400多年的历史。该县全面版图有2 139 km2,月柿种植面积1.5万hm2,当地搭建了月柿数字化管理系统,并借助数字技术成功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其栽培系统被认定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20年10月,恭城县成为广西首批国家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地区。近年来,依托月柿产业,在社会组织和村集体干部的带领下,恭城县运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大力发展月柿产业,聚焦民生福祉,将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和服务数字化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数字乡村发展的新模式。
尽管该县目前建设成果突出,但其数字建设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仍然棘手。站在乡村转型升级的十字路口,一方面,由于思想的局限性,村民数字基础薄弱,对数字技术非常陌生,在建设过程中思想认识难免不一致;另一方面,在村集体经济的带动下,村庄与企业、基层党组织与村民之间因为利益不一致而产生利益博弈。在此背景下,该县以民生工程为建设基础,从多元主体利益出发,将数字思想渗透到村民的生产、生活等各方面,通过技术赋能、资源整合,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协商赋权,真正将多方利益聚合起来,构建公共价值体系。
3.2 研究方法
恭城县数字建设与笔者研究的内容相契合,因此,选用个案研究法,将广西恭城县作为研究个案,将其放入“建设载体—主体利益—目标行为”的分析框架中,重点研究和解释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运行机制,将个案拓展到宏观层面,挖掘其背后的普遍性,深入反思数字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建设面临的困境,为数字乡村建设这一重大议题提供思考和见解。
3.3 恭城数字乡村多元主体关系实践过程
3.3.1 提高数字素养
建设主体对数字工具的使用是乡村数字化建设的基础。近年来,恭城县不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实现了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全覆盖。为了提升建设主体对数字技术的操作能力,恭城县打造综治E通系统,以手机为平台终端搜集社情民意,降低了APP的操作门槛;为了普及数字教育,恭城县采取“线上+线下”教学模式,开展农民数字应用培训教学;为了提升个体对数字工具的认识和掌握能力,恭城县搭建数字信息化平台,组建微信群,提升了村民线上参与的便捷性,降低了信息获取与共享的难度。
实践证明,恭城县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离不开对建设主体的理念引领。首先,在认知维度,强调主体对技术工具的接受。恭城县为保障农户对互联网的使用,在接入层面,重视完善基础网络设施建设;在使用层面,积极打造适老化使用技术,降低操作门槛;在宣传层面,鼓励数字弱势群体积极参与数字技能培训。其次,在技术维度,强调主体对数字工具的学习。数字乡村建设旨在发挥数字技术的融合效应,提升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技术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主要包括交流协作、信息管理和社会参与等[9]。恭城县搭建了乡村群体与外界的交流和对话,降低了数字信息获取与共享的难度。最后,在态度维度,强调了数字技术的安全和创造。恭城县通过开展讲座培训宣传普及数据安全知识,使乡村政务平台和民生挂钩,提升了村民数字安全意识、责任素养和创新精神。
3.3.2 盘活资源要素
恭城县是月柿种植大县,年产月柿生果将近20万t,果农丰收后一度面临产品滞销问题,村集体经济薄弱。恭城县为了寻求农业产业发展路径,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恭城月柿”,招商引资,对打造的“瑶韵柿乡”田园综合体种植基地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借助数字农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农户可实时监控果园的情况,轻而易举地管理几百亩果园;为了拓宽销售渠道,恭城县依托”互联网+”发展月柿电商,引进产业,促进村企合作互惠共赢。数字技术的引入实现了“5G+智能化设备+大数据计算+精细化运营服务”的大数据农业精准服务,节省了人力、物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