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现实梗阻与优化路径

作者: 郭文娟

摘 要: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改善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是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也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当前,人居环境整治面临主体合力不强、支撑资源不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地应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作的共建共治格局,应强化协作以形成主体治理合力,应加强整合以提升资源支持力度,应健全机制以确保整治常态长效。

关键词:农村人居环境;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15-38-4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15.008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关系农村居民根本福祉和美丽中国建设。在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任务,进入全国性的公共政策议程[1]。自2018年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有效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脏乱差问题。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2025年)》,对进一步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出部署。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不高、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须解决。

1 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

1.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把农村垃圾处理、农村污水治理、农村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厕所革命”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升农村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优化村庄建设等举措,使乡村变得更加生态宜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也极大地改善了乡村基础设施条件,为招商引资、人才集聚提供了良好的支撑条件,也为乡村发展观光农业、创意农业、旅游农业等产业项目提供了机遇,不仅激活了农村经济活力,还有助于带动乡村居民增收。与此同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还有利于增强乡村组织力和凝聚力,促进组织振兴、文化振兴,提升乡村基层治理效能[2]。进言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通过环境、设施、服务等的优化改善,可以对乡村发展和振兴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作用。

1.2 人居环境整治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为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 发展之间的矛盾。宜居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是 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深刻影响 农村居民的生活体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农村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厕所改造升级等人居环境整治举措的实施,不仅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也间接为人才回流、投资建设、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对农村的产业发展、环境改善、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对于城乡融合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区域差距。这些显著作用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2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现实梗阻

2.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体合力不强

2.1.1 基层政府行为存在偏差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坚持以地方为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村集体、村民等多方主体共建共管格局。但在实际中,基层政府对其他主体的动员力度不够,市场主体、村民、社会力量未能充分参与其中。此外,一些地方缺乏长远规划,在措施拟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不同村庄的差异性,存在“一刀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整治效果。同时,一些地方在人居环境改造过程中存在重速轻质、搞“形象工程”等问题。

2.1.2 社会力量参与力度不够

社会力量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力量的参与可以促进信息沟通、优化资源配置,也有利于引导村民参与整治行动 。 近年来 ,随着整治行动的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市场、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不高,间接参与多、直接参与少等问题。一些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过于逐利,存在半路撤退现象,造成项目搁浅。同时,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其规模小、资源整合能力有限,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2.1.3 村级组织功能发挥不够

村级组织是连接党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体之一。但当前,村级组织领导能力弱化、执行力不强、创新力度不够等问题,显著影响了村级组织在人居环境整治中发挥作用,为整治工作增加了难度。一方面,村“两委”干部年龄偏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政策理解不深、认识不足,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另一方 面,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而言,若上级没有严格的 政策落实时限、标准与制度要求等,村级组织可能 会采取选择性应对方式进行处理,通过“运动式清场”,以覆盖、遮挡或美化等方式应付检查,由此也 带来整治不彻底、不充分和难长效等顽瘴痼疾。

2.1.4 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村民虽然较为认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但这并未带来农民个体行为的改变和集体行动的达成。政策执行中的标准化、清晰化、规范化与农民生活中的非标准化、模糊性等存在冲突,相关知识悬浮于农民认知之外[3]。进言之,对村民而言,以便捷性、实用性为特点的日常生活习惯与整齐、美观的标准化要求难以融合。另一方面,有些村民认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政府的事,自己只需要被动参与就好,对村庄整治工作漠不关心。

2.2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源支撑不足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涉及面宽、范围广。随着整治工作的推进,资金投入不足、专业技术支撑不到位、专业管护队伍缺乏等新问题不断涌现。

2.2.1 财政资金投入不充足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支出及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的接续性较弱,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近年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但由于各项工作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客观上导致各级财政可用于投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资金受到挤压和制约。

2.2.2 专业技术支撑不到位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涉及村庄规划、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工作,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资金投入,也需要专业技术及人才支撑。但当前出现了技术支撑不到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困境。人才培养有其周期和规律 ,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迫切性与专业人才的短缺性之间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成为制约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的重要因素。

2.2.3 专业管护队伍缺乏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涉及较多基础设施维护,这些设施需要定期保养、检修,运行管护技术要求较高。农村居民居住相对分散 ,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小、数量多、较分散,基层政府难以为每处基础设施配备专门技术人员、专业管护队伍,这导致一些偏僻乡村基础设施维护、维修不及时,部分基础设施后期管护存在短板。其中,也存在运维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保养和维护技能等问题。同时,一些农村基础设施虽由村干部负责管理,但由 于其不懂维护、维修技术,也导致了一些基础设施长期缺乏必要的基础维护。

2.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缺乏长效机制

2.3.1 基础设施利用率低

随着“三年行动”“五年提升方案”的实施,各地陆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兴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站、乡村大舞台、图书室、文化广场等并配备健身器材。完善的基础设施不仅有利于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更有助于丰富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但也出现了基础设施使用率低甚至闲置的现象。一方面,有些地区基础设施布局不合理。由于前期规划缺乏必要论证,有些文化广场、健身器材设置地距离村民居住区远,村民很少使用。有些地区文化广场长期闲置,最后成了村民打粮晒场的地方。另一方面,基础设施管理不合理,维修不及时,损毁严重,影响村民使用。

2.3.2 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以垃圾处理为例。一些村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及操作方法缺乏了解,导致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率低。在一些地方,垃圾桶随意堆放,垃圾不入桶现象也较为普遍。类似的污水处理、厕所改造以及村容村貌等相关工作,也都或多或少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行动滞后等问题。

2.3.3 整治成效容易反弹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使村容村貌有了整体提升,改善了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但也可以看到,脏、乱、差现象仍然在整治过后会重新出现。一方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缺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导致建设过程偷工减料,部分基础设施项目不达标、不耐用。另一方面,村民长期以来的生活习惯难以改变,政府出资动用村公益岗,雇佣保洁公司对村内垃圾、残垣断壁、废旧坑塘等进行集中清理。一些地方维持几天后又恢复原来的样子,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等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前期整治成效大打折扣。

3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优化路径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主体间的协作、强化资源整合与支持力度、完善制度建设以构建长效机制。进言之,上下各级政府、市场主体间的多维联动及村庄场域内村集体能动性的发挥,共塑的资源供给与行动耦合合作网络对未来人居环境的顺利推进尤为重要[4]。

3.1 强化协作,形成主体治理合力

3.1.1 不断调试政府行为

一方面,基层政府要转变理念,强化动员合作,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实地调查、多方协商、听取专家建议等方式,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完善多元合作机制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环节充分倾听市场、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平等协商、共担责任,提升治理效果,共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应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规范的体系建构,树牢“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理念,摒弃重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轻农村环境整治观念,正视问题、聚焦重点、补齐短板,全方位推进整治工作[5]。

3.1.2 强化社会力量责任意识

一方面,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如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减免企业税费等,鼓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整治行动,吸引更多资金、技术雄厚的企业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另一方面,通过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激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感,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3.1.3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引领作用

一方面,加大村干部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基层干部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借助社会培训力量举办乡村综合整治培训班,将基层村“两委”干部纳入培训计划,分级分次开展培训。鼓励村干部学历提升,提高村干部受教育水平。另一方面,建立村“两委”年轻后备干部培育库,培养年轻干部后备力量,改善村“两委”干部年龄结构,为基层补充新鲜血液。

3.1.4 增强村民参与意识

充分利用村广播喇叭、文化长廊、宣传册和宣传页等,结合微信、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拓宽宣传途径,提高宣传覆盖面 。探索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融入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规制作用。同时,可灵活采取契约化机制,通过门前责任契约化、村民轮流契约化等形式明确权责边界,由上级单位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组干部等组成村级环境治理监督队进行网格化管理监督,防止出现公共性空间环境治理“公地悲剧”现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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