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困境及国外经验探究

作者: 向浩玮 马先仙

摘 要:近年来,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发展出一批经营规模大、经营方式专业、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主干力量。通过梳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阶段及发展现状,发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用地困难、融资困难、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借鉴荷兰家庭农场、法国农民合作社、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指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健全法规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健全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17-59-5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17.011

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加快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土地荒废闲置现象,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无人种地”的困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1]。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改革初期以家庭农户经营为主的形式,转变为现如今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2]。小农户分化出了一批具有相对较大经营规模、较好设备条件、较完善经营管理能力且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都较高的组织,称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具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性服务组织等。他们逐渐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基础[4]。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和空心化趋势加重,使得农村耕地流转加速,势必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5]。基于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以及小农生产的分散性和脆弱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对接现代农业,共同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巨大意义。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阶段

2.1 阶段一:1978—1996年,起步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制度,将土地经营权回归到了农户手里,解放了大批劳动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萌芽提供了制度环境。同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提供了经济环境,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开始逐步出现。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沿海地区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户间出现大量土地流转,小农户逐渐分化出了兼业农户和种养大户,同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与技能培训的农业协会逐渐发展起来。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土地流转面积和投资力度加大,部分种养大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转变为家庭农场经营,又催生了一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村办农场、村服务组织、农业协会、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等各种形式的组织开始在各地发展。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有1亿9 345万个农户,其中农业兼业户有3 901.2万户,占全部农户的20.16%,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11 824个,各种农业协会达13万个,直接联系农户1 164万户[6]。

2.2 阶段二:1997—2012年,快速成长阶段

199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推动产业链一体化,支持农业企业发展,解决农产品产销问题。随后,全国各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农户+中介公司+农业企业”等模式,订单农业得到推行,龙头企业快速发展。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取消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要求,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土地流转加快,农业领域的投资主体逐步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数量快速增长,各种经营主体蓬勃发展。2011年,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11万多家,销售收入达5.7万亿元,各种农业服务组织达到19.6万个,农机化作业服务专业户达511.7万户。截至2012年底,我国耕种面积超20 000 m2的种粮大户已达到887万户,经营面积在66 667 m2以上的家庭农场达87.7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达68.9万家,带动农户4 900多万户,同时一些新兴的农业组织也迅速成长[7]。

2.3 阶段三:2013年至今,高质量发展阶段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着力构建、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此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特别是2014年确立了土地“三权”分置,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加大了土地流转率,使得各经营主体不断优化,农业经营主体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倾向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与农户建立了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8]。专业大户除了在种养方面发展趋势较好外,还探索出了农家乐、休闲农业等多种形式的增收模式;家庭农场相比过去更具机械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适度化规模的特点,发展出一批具有示范性和代表性的农场;龙头企业的经营规模、科技创新、联农带农等能力显著提升,经营领域覆盖农业全产业链;农民合作社更加注重资源要素集成化、经营主体职业化,经营领域向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全面发展,一体化服务能力逐渐加强。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速显著

根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国纳入系统的家庭农场近400万个,是2012年的4.56倍;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1.6万家,组建联合社1.5万家;全国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107万个,是2011年的5.46倍,服务小农户9 100多万户。数量快速增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了农村“无人种地”的困境,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显著上升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细碎化,截至2022年底,我国户均耕地经营规模仅为4 933 m2。通过鼓励土地流转,全国约有27.28%的耕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里,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明显得到提高,全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89 533 m2,并且其规模不断扩大。以黑龙江省为例,2018年,全省土地流转面积为17 460 km2,其中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面积为9 387 km2,占53.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总面积达16 240 km2,比上年增加2 220 km2,增幅15.8%,经营规模大大提高[9]。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产业化经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3.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情况态势趋好

2020年,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营业收入超过1 600亿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营业收入超18 500亿元。2021年,全国500强农业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为61 800万亿元,企均营业收入为123.59亿元。以四川省为例,2021年底,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平均总资产规模达7.0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超6亿元[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质量和效益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带动农户拓宽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

3.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变强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吸纳脱贫户630万户,带动农户增收;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全国超过8 900万户小农户,服务面积近1 246 667 km2;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1.27亿农户,户均年增收入超过3 500元;全国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 700万户,吸纳近1 400万农民稳定就业,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1.2亿多农户,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接近七成,龙头企业分布覆盖农业全行业及全产业链,辐射范围广[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4.1 用地困难

土地是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要素,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进程较慢,土地资源要素未实现优化配置,大量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用地难问题。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有2.074亿户农业经营户,其中规模经营农户398万户,仅占1.9%,大多数仍是小农户。2020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1 041 133 km2,土地流转面积为354 800 km2,其中流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只有188 933 km2,仅占耕地面积的18.1%,土地流转大多在亲友间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困难,我国实现规模经营的目标仍然比较艰巨[12]。

4.2 融资困难

资金是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仍很难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困难。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农村信贷种类增多,但大多贷款主要针对小农户,额度一般为3万~5万元,对于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或农场来说是杯水车薪。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来的土地没有担保和抵押功能,使得抵押贷款受限。各级政府往往没有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而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经济效益低于工业生产,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

4.3 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利益分配是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将导致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出现利益摩擦,致使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在利益创造上的拉动作用不够强、联农带农效果不佳、辐射带动农户的能力较弱,对于拉动小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联结带动作用不足。其次,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将导致各经营主体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难以有效调解,现有的利益调解机制更多地依赖经营主体间的直接调解,缺乏协会调解、组织调解等多种手段,致使经营主体利益造成损失。

5 国外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经验

5.1 荷兰家庭农场

荷兰国土面积小、人均耕地少、农业资源贫乏,却是世界上有名的农业大国和强国,这得益于荷兰实行“有生命的家庭农场”为单位的集约经营方式。荷兰家庭农场大多只生产一种农产品,其更加注重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市场竞争力。

首先,荷兰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了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使土地交易有法可依,并引导较好的土地转移到“有生命的农场”那里,对农场主的农业生产进行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建立绿色可持续的生产体系。

其次,荷兰非常重视家庭农场主的职业教育,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正确应用农业科学技术设立职业门槛,完成基础教育和中级职业教育的农民才有经营农场的基本资格。荷兰还设有培养优质农场主和农业经理人的高等农业学院,并且还有承担农业科学高级人才培养和基础科研工作的农业大学。

最后,大量的家庭农场与相应产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紧密结合,组成“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的组织经营方式,合作社为家庭农场的利益保驾护航,全力支持会员家庭农场的生产发展。

5.2 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国的农民合作社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逐步成形,现已覆盖全国,几乎所有农场主都加入了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整合到国家农业生产各环节,成为农业和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法国农业实现了农民合作化和企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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