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
作者: 杨福顺摘 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征程中,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当前,乡村基层治理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但是,与新时代的要求相比,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才能实现乡村的振兴与发展。文章阐述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村振兴的意义,分析了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探究了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23-18-4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23.003
0 引言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强调要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1]。乡村振兴战略反映了当代乡村的现实需求,而强化乡村治理,则能为乡村振兴与现代化发展提供基础保障[2]。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乡村治理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石。
1 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
1.1 国家现代化的基石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不全面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吃紧、最难治理的仍然是农村,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压舱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又一重大突破。
1.2 共同富裕的体现
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旨在让广大农民参与现代化治理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共识性价值凝聚,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保障,确保农民群众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接受者,更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参与者。
1.3 城乡融合发展的推动
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增强乡村资源要素的配置能力,推动城乡要素畅通流动,发挥乡村和城市各自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1.4 治理模式的创新
乡村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破除城乡二元治理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通过不同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变,积极探索乡村社区网格治理、网络治理、智能化治理等治理模式。
2 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
2.1 法治化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
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战略举措来支持乡村法治建设。例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司法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开展了“法治乡村基层行”等活动,展示了法治助力乡村振兴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乡村法治化建设在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2.1.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乡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具体工作中,普法的内容往往缺乏针对性,导致群众在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帮助。例如,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纠纷、公章真伪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普法宣传中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和解答。此外,服务内容的时效性也有待提升,部分服务只是停留在表面,未能真正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严重不足。一方面,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法律的实际需要,村“两委”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机制不完善,致使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得不到提升,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法治素养参差不齐,甚至一些法律从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这进一步影响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1.2 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在乡村现代化治理中,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涉农法律建设滞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乡村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一些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条款未能及时修订和完善,乡村治理缺乏严重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村规民约与法律衔接不足。虽然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部分村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或衔接不足的情况。部分乡村地区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时,存在重视不够、执行力不强的现象。此外,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和资源整合,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2.1.3 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欠缺
第一,法律知识欠缺。广大基层干部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没有系统学习国家法律,这种知识欠缺导致他们在执行村务或公务时,无法准确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容易触碰法律红线,当矛盾纠纷出现时,基本上仍是以村“两委”自治组织为主进行调解,且基本依靠“熟人关系”,缺乏规范性[3]。例如,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财务问题时,可能因对财务法律知识不了解而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基层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更倾向于凭感觉、凭经验办事,而不是依法办事,这种观念容易导致他们知法犯法、徇私舞弊、以言代法,甚至造成“法律不如关系”的负面影响。
2.1.4 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
第一,法律知识匮乏。基层群众往往缺乏基本的法律认识,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了解法律对他们行为的限制与约束,可能因不了解法律或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而违法。第二,依法维权意识薄弱。基层群众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往往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知道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是因为担心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成本而放弃维权。这种薄弱的维权意识往往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1.5 治理主体面临多元化挑战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主体的自觉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都是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但长期以来其行政化色彩浓厚,农民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常常“缺席”,他们一直认为自己是乡村治理的“享用者”而不是“参与者”,治理主体意识缺失,乡村治理能力弱化。
2.2 数字化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
数字化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加速器,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2022年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着力提高乡村数字化建设能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但是,乡村治理数字化发展面临着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不足、乡村信息数据服务“三农”的能力缺失、乡村治理主体信息素养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2.2.1 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不足
在乡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网络覆盖率和普及率相对较低,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能力低下。农村地区缺乏先进的信息化设备和技术手段,如大数据、物联网等,限制了数据采集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2.2.2 乡村信息数据服务“三农”的能力缺失
数字技术的融入打通了乡村治理主体间的共治空间和平台渠道,实现了乡村治理的多元协同与精准决策,被视为提升管理效率的工具[4]。在服务农业方面,大数据检测农业病虫害防治的效率低下,鲜有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数据监控“一张网”建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大数据监管不力,在永久农田卫星检测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待完善;在服务农村建设方面,“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尚未普及。
2.2.3 乡村治理主体信息素养低下
在村干部层面,广大村干部的年龄结构偏大,缺乏信息使用能力,甚至对于信息化办公抱有抵触心理。同时,缺乏通过计算机获取信息的能力,无法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判断和处理。在村民层面,乡村信息化建设程度较低,信息化建设能力不足,信息传输速度慢,信息资源匮乏,导致村民的信息获取能力受到限制。
2.3 产业化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
2.3.1 乡村产业结构单一
目前,农村地区仍然以传统粗放型农业为主,农产品附加值较低,传统农业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缺乏多元化发展模式。乡村产业技术水平落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农民缺乏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支持,这进一步加剧了乡村产业结构的单一性,限制了其向多元化、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2.3.2 乡村特色产业挖掘力度不够
乡村应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农产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但是,在乡村发展过程中存在乡村特色产业挖掘力度不够等问题。例如,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等,未能充分挖掘当地潜在资源。
2.4 生态化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
2.4.1 乡村环境污染严重
乡村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同向而行,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背景下,二者共同致力于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进行探索与实践[5]。在乡村现代化治理过程中,农业污染严重,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些化学物质会通过径流和渗透进入水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秸秆焚烧是农村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在春冬两季,焚烧产生的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4.2 乡村生态治理体系不完善
第一,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难以承担高昂的生态治理成本,对乡村生态治理的投入不足。第二,生态治理技术缺乏。农村地区缺乏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在乡村生态治理中的应用不够广泛,缺乏适合农村地区的环保技术和产品。
3 乡村振兴视角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3.1 法治化乡村治理的实践路径
3.1.1 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乡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夯实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服务力量;加大对农民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重点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援助;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服务经费充足。
3.1.2 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加强涉农立法,针对乡村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融资担保、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确保农民有法可依。完善村规民约,支持并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将法律法规与乡村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治理规则,使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协调。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上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3.1.3 培养基层干部法律素养
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依托“党建+法律”平台,将法律知识纳入基层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加强法律监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确保基层干部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1.4 提高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宪法、民法典等基础性法律的宣传,增强基层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加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与义务法治教育。同时,营造法治氛围,在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打造一批法治公园等,通过开展“法律乡村行”“法律进社区”等活动,引导基层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3.1.5 应对治理主体带来的多元化挑战
乡镇政府应明确自身定位,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行使职权,避免过多干预村民自治事务,要摒弃“管理者”思维,树立服务意识,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上。村“两委”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吸引青年人才、完善晋升机制等措施提升村“两委”的业务水平,完善农村“四议两公开”制度,严格规范村内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