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优化对策

作者: 王月清

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优化对策0

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主力军。近年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土地成片流转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综合素质偏低、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宾川县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综合素质,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宾川县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3)11-38-4

0 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具有大规模经营、较高集约化程度与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家庭小农户经营主体而言,其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更强,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1]。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宾川县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在发展质量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 宾川县助力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举措

1.1 助力种养殖专业大户发展的举措

首先,宾川县立足水果种植、畜禽养殖2个主导产业发展现状,为种养殖专业大户提供水果种植及畜禽养殖新品种、新技术,主推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在98%以上。其次,宾川县不断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种养殖专业大户发展,如出台水果种植与畜禽养殖补贴政策、服务规模生产经营及服务相关的价格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等。

1.2 助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举措

第一,宾川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为保证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力和示范带动能力,宾川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发展资金(新型主体培育专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乡镇推荐、县级评审,确定了2022年中央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第二,宾川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推行“党支部+企业(公司)+合作社+农户”和“党支部+合作农场+农户”等农业经营模式。

1.3 助力农业庄园发展的举措

宾川县以建成大理白族自治州庄园经济发展先行区、实验区和典型区为目标,出台了发展现代农业庄园经济的相关扶持政策,重点从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进行扶持。宾川县重点扶持了缘城、宏源、乐满地、花本源、佳泓园艺等6个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技术改造,加大了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力度,提高了产业附加值。

1.4 助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举措

首先,宾川县树立了“宾至如归、川流不息”的开放意识,构建了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为农业龙头企业营造了更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其次,宾川县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实现应贷尽贷,进一步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1.5 助力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举措

宾川县积极整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项目资金861.5万元用于支持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大力培育服务市场,重点支持开展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补助标准不影响当地服务价格的形成,不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以促进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长期健康发展。

2 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宾川县隶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部、金沙江南岸的干热河谷地区。近年来,宾川县重点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专业大户、农业庄园、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经营性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截至2021年,宾川县共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 037个,探索形成“龙头企业建基地带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建基地带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带农户”等多种发展模式,有效带动7万多农户通过发展水果种植实现增收致富[2]。宾川县从加强党组织引领,加大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力度等多方面入手,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加快、发展质量提升。

2.1 种养殖专业大户发展现状

种养殖专业大户相较于传统农户的经营规模更大、专业化程度更高,其专门从事种养殖相关的商品生产或服务,拥有较多的专业设备和较先进的技术,突破了家庭的生产边界,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截至2022年,宾川县共有种养殖专业大户2 960户,主要包括柑橘种植大户、石榴种植大户、葡萄种植大户、豌豆种植大户、生猪养殖大户、牛羊养殖大户、鸡鸭养殖大户等。

2.2 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截至2022年,宾川县共认定家庭农场229个,涵盖水果、蔬菜、花卉、魔芋种植,畜、禽、鱼养殖,以及农副产品销售等领域。其中,县级家庭农场199户(种植业类173户、养殖业类15户、种养结合类11户),州级家庭农场20户,省级家庭农场10户。在此基础上,宾川县充分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探索建立家庭农场新的发展模式。例如,蔡甸村通过整合资源,探索一种新的合作模式(“党支部+合作农场+农户”),将大规模的葡萄地交由专业团队管理,推行“五统一”(统一供应农资、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产品标准、统一品牌包装、统一核算)管理模式,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2.3 农业庄园发展现状

截至2022年底,宾川县共认定29个农业庄园(包括省级精品农业庄园1个、州级现代农业庄园5个、县级农业示范庄园8个),构建了“坝区葡萄园、坡地柑橘园、山区核桃园、江边咖啡园”的“四园”产业布局。宾川县采用农文旅融合发展模式,将农耕文化、水果种植与精品农业庄园打造相结合,打造出10个精品农业庄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华侨庄园大力开展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研究,将“产、学、研”和“农、科、教”有机结合,有效助推宾川县水果产业快速发展。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2019年,宾川县被列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推进试点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现代化。2020年,宾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92 210万元,经营收入31 569万元,盈余7 555.78万元。截至2021年末,宾川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48家,包括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服务业4大类12个产业。宾川县共创建各级示范社125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27家、州级示范社34家、县级示范社59家,农户入社率达37.8%。宾川县发展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已进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500强的有宏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冬梅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宏农民专业合作社。

2.5 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2021年,宾川县认定大理越析农牧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2022年,宾川县认定大理热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同年,云福公司被认定为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现了宾川县国家级龙头企业零的突破。截至2022年,宾川县共有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4家、州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12家。

2.6 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状

截至2020年,宾川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共有1 484个,其中合作社有224个,服务小农户26 794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户(含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有782户,服务小农户51 024户;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企业有478个,服务小农户52 187户。此外,截至2020年,当地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4 206.67 hm2,其中小农户托管面积7 860.00 hm2。宾川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提供农作物耕、种、防、收4个环节的生产托管及机耕、机播、机械植保等服务。2021年,宾川县宏源合作社被评选为全国星级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3]。2021年,宾川县共有6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宾川县2021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详细数据见表1。

3 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成片流转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扩张受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其前置条件必然是通过土地流转获取连片大规模的土地[4]。但目前,宾川县土地流转存在规模不大且难以连成片的问题,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开展机械化生产及统一管理造成了极大阻碍。例如,2017年宾川县累计流转土地5 368.4 hm2,仅占当地耕地面积的11%,成片流转的土地更是少之又少。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农户仍然将土地视为“命根子”,害怕失去最后的保障,不愿意流转土地;第二,部分农户存有惜租心理,导致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来的土地不集中、租期短、变数大,提高了生产和管理成本;第三,宾川县土地流转管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服务的规定上不够完善,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多发。

3.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综合素质偏低

一方面,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存在学历较低和老龄化问题。宾川县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是小学和初中学历,缺乏市场把控力和预测力。此外,农村地区的生活环境、薪资待遇、工作条件等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很难吸引年轻人和高素质人才投身农村,导致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人才短缺、老龄化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合作社带头人形式主义严重,办合作社只是为了“套”政府扶持资金,存在“空壳社”的情况;有的合作社带头人信用极差,拖欠农户租金;有的经营者思想不够活跃,缺乏扩大业务主体的策略和做大做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3.3 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经营风险较大

第一,宾川县农业保险存在赔付标准低的问题,与参保主体的预期保障存在较大差异,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各种风险提供充分保障。第二,宾川县农业保险种类比较单一,没有针对当地特色农产品的保险,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投保需求。第三,宾川县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政府财力相对较弱,难以建立基本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在面临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种养殖疫病风险等大型风险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通过农业保险有效分散风险。第四,宾川县农业保险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保险理赔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埋下了隐患。

4 宾川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

4.1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抓实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宾川县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土地确权政策宣传,以农民迫切关注的问题为出发点,使农民了解土地确权政策及其权益。

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的外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首先,宾川县应大力支持农户创新创业,促进更多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民到非农行业就业,增加其非农收入,减少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其次,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逐步将放弃土地经营、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最后,建立和完善基层土地纠纷调解机制,扎实做好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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