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作者: 张雅婷
摘 要:以青海省为研究区域,基于2011—2020的相关数据,运用ADF检验、相关性分析、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实证研究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农民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对农民收入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结构对农民收入具有负向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为了提升农民收入水平,青海省要扩大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提高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结构。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民收入;青海省
中图分类号:F832;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3)12-44-4
1 背景分析
改革开放45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生活质量显著改善,整体消除了绝对贫困。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在助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了长足发展,金融支农力度和服务广度达到了新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了新突破,为“三农”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农民收入来源中,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占据较高比重,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较低且增长缓慢。在当前发展形势下,农村地区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依然有待研究[1]。基于此,笔者主要研究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2 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研究结果呈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具有正效应。涂爽等[2]利用2001—2019年省际面板数据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分析农村金融规模、农村金融结构和农村金融效率对农民收入结构的影响,发现农村金融规模、农村正规金融、农村金融效率对农民不同来源收入均具有正向作用,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民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对农民收入结构具有异质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对农民收入产生了显著的负效应。刘建华等[3]基于江苏省镇江市1998—2018年的数据,构建农村金融和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模型,研究发现镇江市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农民受教育水平、乡村实有从业人数与农民收入正相关,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与农民收入负相关。由此可见,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问题,学界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但尚未形成统一结论。此外,较少有学者对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研究。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3 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民收入现状
3.1 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青海省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络逐步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给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青海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体系,积极开展“一区两县”农村金融试点工作,致力于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截至2023年1月末,青海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 024.3亿元,同比增长4.8%;其中,1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4%。除了传统的存款和贷款产品,青海省农村金融机构还推出了农村小额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产品。青海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首次突破10.0亿元,2023年预计达14.0亿元,涵盖种、养、林三大产业20余个种类。青海省的农村金融虽然有所发展,但仍存在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问题。部分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仍然面临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农民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具体体现在农村金融服务的准确度欠佳、部分金融机构保本困难等方面[4]。
3.2 青海省农民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青海省农村地区发展稳中向好,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202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 456元,同比增长6.3%。青海省农村居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4部分构成。其中,经营性收入在四大收入来源中占比最高;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多,工资性收入也成为拉动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一大动力。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青海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仍较低且增长缓慢。青海省农村居民主要通过养殖、种植等方式获得农产品销售所得,其收入的增长极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202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4 751元,较2021年的4 796元下降了0.9%。由此可见,在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青海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及农村居民收入波动性问题较为突出。
4 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4.1 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4.1.1 指标选取。笔者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和准确性,选取指标如下。
解释变量:选取农村金融发展水平([X])为解释变量,并选取农村金融发展规模([X1])、农村金融发展效率([X2])、农村金融发展结构([X3])3个指标衡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民收入水平为被解释变量,选用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Y])衡量农民收入水平。具体指标及说明如表1所示。
4.1.2 数据来源。笔者选取的研究时期为2011—2020年,采用的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2012—2021年的《中国统计年鉴》《青海省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及《中国金融年鉴》。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部分统计年鉴中残缺的数据用Excel插值法补齐。
4.2 研究方法与模型构建
4.2.1 模型构建。借鉴前人的研究方法,运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分析思路,构建一个反映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生产函数,即
[Y=f(X1,X2,X3)] (1)
式(1)中:[Y]代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X2]、[X3]分别代表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农村金融发展结构。
对生产函数式进行全微分处理,并取自然对数以消除模型异方差性和共线性的影响,得到最终的模型为
[lnY=β0+β1lnX1+β2lnX2+β3lnX3+ε] (2)
式(2)中:[lnY]表示因变量,[lnX1]、[lnX2]、[lnX3]表示自变量,[β1]、[β2]、[β3]表示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弹性系数,[β0]表示常数项,ε表示随机误差项。
4.2.2 研究方法。首先,利用ADF检验方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验证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影响;其次,利用Eviews10.0软件计算变量之间的关系,解释变量之间的关联性;最后,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得出结论,判断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
4.3 实证分析过程
4.3.1 ADF检验。此研究选取的样本数据为时间序列。因此,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可信,避免出现伪回归问题,要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笔者采用ADF检验来判断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如果原时间序列经过检验不平稳,则需要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并对变量继续实施ADF检验。ADF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lnX1]、[lnY]检验结果显示序列平稳。对检验不平稳的[lnX2]和[lnX3]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后,分别有95%和99%的把握拒绝原假设,此时序列平稳,得出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长期稳定影响的结论。
4.3.2 相关系数检验。相关系数检验是一种用于衡量变量之间线性关系强度的统计方法,可以确定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相关系数的大小能说明变量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通过对4个变量进行相关系数值检验可知: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在-1~1,说明变量之间具有较好的相关性;且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与农村金融发展结构的相关系数值为0.973和0.963,二者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4.3.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笔者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构建的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线性回归结果
[变量 系数/t X1 1.348 X2 0.716 X3 -0.823 常数 5.372 [R2] 0.968 [F]值 [F](3,6)=8.107,P=0.016 ]
由表3可知,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农村金融发展结构存在负相关关系。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通过实证研究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①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对农民收入具有正向影响。青海省为提高农民收入,不断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例如,青海省将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下沉,重点支持牦牛、青稞、生猪、特色旅游及拉面等产业,助力农民增收。再如,青海省开展了“一区两县”的金融支农试点工作,涉农贷款从2011年的829.91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 895亿元,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使更多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获得贷款支持,推动当地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②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对农民收入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从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来看,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相比,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明显。由此可见,青海省城乡居民储蓄有一部分转化为涉农贷款,但比例不高,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城乡居民的理财意识淡薄,大部分居民更倾向于选择低风险、低收益的储蓄存款;二是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不足,涉农金融产品较为单一,未能有效吸引城乡居民存款。
③青海省农村金融发展结构对农民收入具有负向影响。这说明农村企业贷款的提高未能增加农民收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一方面,大多数农村企业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金融贷款大多补充了企业运行的流动资金,再加上农村企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低、产品科技含量低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效益不佳,金融贷款并未明显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当前青海省农村企业普遍存在负债经营的现象,部分企业没有将贷款用于提高农民收入上,并且增加了银行对农村企业投放贷款的顾虑[5]。
5.2 建议
5.2.1 扩大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第一,青海省应不断健全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省内金融机构与农业部门合作,探索金融助农发展路径;及时对接信贷需求,将信用体系覆盖到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乡村产业主体,提高农民的资金流动性和投资能力,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促进金融服务向农村地区适度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扩大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第二,青海省应利用科技赋能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为高海拔农牧区提供多元化、全覆盖的金融服务,建立“惠民服务站点+移动金融+现代支付”全覆盖金融服务网络,提高偏远地区农民和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效率,减少农民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5.2.2 提高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第一,青海省应积极创新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根据农村建设主体对金融产品的个性化需求,推出一系列契合现代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引入和应用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便利性。例如,推广应用移动支付、电子银行、智能ATM等技术,方便农民进行金融交易和查询。此外,应开发和推广农村金融应用程序,提供农业气象信息、智能农业管理等,提升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帮助农民更好地抓住市场机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第二,青海省应鼓励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联动发展,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数据共享和信息流通效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信息平台,整合农村金融数据和信息资源,为金融机构和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第三,青海省应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其融资能力。第四,青海省应采用放宽财税、降低贷款门槛等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为农村金融产品供给注入新的活力。
5.2.3 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结构。第一,金融机构应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农村企业的发展,并认识到其重要性。金融机构应看到农村企业的发展机会和瓶颈,积极支持其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同时,为了降低贷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采取扶优限劣的机制,加强对农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借款方具备偿还能力;及时关注农村企业的经营状况,切实强化金融监管。第二,农村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经营结构,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避免盲目发展。同时,农村企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意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增加获得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的机会。农村企业还应加大技术投入,发展高附加值产业,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增加经济效益,最终通过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高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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