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垃圾治理主体及治理对策研究综述

作者: 付凤鸣

摘 要: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垃圾问题日益严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事关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因此,解决农村垃圾问题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之举。对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垃圾治理主体的研究进行梳理,探讨各类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并总结治理对策,最后在此基础上展望农村垃圾治理的未来研究热点。

关键词:农村垃圾治理;治理主体;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4;F3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3)22-18-4

0 引言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垃圾若得不到及时治理,将会严重制约我国现代化进程[1]。我国幅员辽阔,区位特征差异显著,农村各地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平衡问题明显,垃圾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也参差不齐。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相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的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更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背景之下,城市垃圾治理得到了更多的资源倾斜和关注,因此其治理方式更加系统化,治理模式更加专业化。对比之下,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所带来的发展鸿沟,导致其在垃圾治理方面还比较薄弱,尚缺乏较成熟的经验,同时资金和相关的技术人才也比较匮乏,需要政府、学者等重点关注。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垃圾治理,我国的农村垃圾治理研究总体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政策的引导下,其研究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农村垃圾治理”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检索,发现在2018—2022年核心期刊共发表相关文献59篇;近3年的相关学位论文共有160篇之多,并且主要集中在2020—2021年。由此可见,农村垃圾治理这一话题有一定的热度。笔者主要针对核心期刊相关文献进行筛选和梳理,归纳出农村垃圾治理所涉及的主体及一般性对策,并对今后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1 农村垃圾治理中的主体责任研究

农村垃圾治理是一个漫长且烦琐的过程,不仅涉及多种主体,还涉及多方利益。若不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便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会损害农民的利益,还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和美丽乡村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对治理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进行研究,以明确其所承担的责任和扮演的角色。

1.1 政府主体责任研究

就垃圾治理中政府主体责任方面而言,学者们主要将研究视角聚焦农村垃圾治理具有公共物品这一特性上,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提出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必须发挥主导性作用,主动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以政府为中心的农村垃圾治理结构。

允春喜等[2]认为,政府在投入、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并且没有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加以护航,由此造成了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无法得到及时关注的尴尬局面。这种做法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其认为政府既有责任也有义务改善现状,同时提出政府可从建立完备的政策法规入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对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也有学者对农村垃圾污染的外部性进行了研究。章也微[3]认为,环境保护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因此,对于农村垃圾治理这一公共事务来说,政府责无旁贷,有着无法推脱的主导作用。而刘兵红[4]通过深入实地调研安徽省芜湖的一个村庄后发现,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承担着“代理型政权经营者”与“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的双重角色;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其必须从农村环境治理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部分职能归还给市场;同时,指出了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几种不可为的行为:一是错位(如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二是越位(没有发挥其他主体在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而是一律全包),三是缺位(也就是在农村垃圾治理中不作为)。

刘志华等[5]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研究了漯河市老窝镇的农村垃圾治理。该镇政府给予农民更多自主权,给村民提供一个展现自身智慧和创造力的机会。但他又认为农村垃圾的治理过程其实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过程,所以针对农村垃圾治理还是要以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为核心开展工作,政府要让居民有政策可依,做治理过程中的担保人。老窝镇这种政府政策引导的模式,保证了农村垃圾治理的顺利进行。

农村垃圾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政府对农村垃圾治理担负着主要责任,要求其在治理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1.2 农民治理责任研究

在农村垃圾治理中,仅靠单一的政府力量难以实现稳定、可持续的治理。毫无疑问,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在治理过程中,有意识地构建和培育农村社会力量进行参与,培养其责任感,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李桂花等[6]认为,农民是农村的主人,也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只有农民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才会稳步实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才能早日实现。同时,农村是村民生活和生产的家园,村民自然而然成了农村环境治理的监督者,农村的发展与每一个村民的发展息息相关,因而要培养他们对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把垃圾治理当成自己的分内之事。苏敏等[7]基于五大人格特质的调节效应,分析了农户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行为机制。她认为,农户具有受益者和生产者的双重身份,所以从农户主体出发,研究农户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行为,提出培养农户形成绿色生产生活的理念能够助推农村环境质量改善。最后,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潜在类别分析等模型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和行为意向对农户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行为有很强的调节作用。因此,在研究村民参与治理时,不能忽视对农民心理和人格特质的研究。除了心理特质等因素对农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有着重要影响外,还有学者指出,讨论非经济因素对农户投资等经济行为的影响,契合农村社会的特征,也与乡村环境治理实践的需要不谋而合。张嘉琪等[8]选取了环境责任感、制度信任等非经济因素,并将其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中,结合湖北、河南两省部分农户的调查数据,发现农户对农村生活和生产垃圾的投资意愿并不高,非经济因素确实会对农户投资水平产生影响。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学者从经济和非经济层面对农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进行了探讨,但总的来说,关于心理特质等非经济因素的关注相对较少。而这些因素在影响农户参与垃圾治理行为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学者们应该重点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1.3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

协同治理要求利益相关者针对共同问题,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致力于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对于农村垃圾治理问题,除了政府和村民这两类主体必须切实参与之外,还需要其他主体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才能有效解决。

在学界研究中,对于运用多主体治理模式解决我国农村垃圾的治理问题,人们已经形成普遍的认识。沈苏莉[9]认为,解决农村垃圾问题,人们需要政府主导,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鲁圣鹏等[10]认为,协同治理能够有效降低农村垃圾治理成本,尤其是在当下农村垃圾治理“碎片化”的现实困境下,更需要协同治理,打破治理壁垒,整合资源,形成信息互通、协调有效的治理格局。陈云雁[11]认为,多中心治理模式能够有力解决我国农村垃圾治理问题,其以A市垃圾治理为例,指出A市农村垃圾治理问题的成功解决离不开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金莹等[12]基于对4类典型模式的分析,研究了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垃圾分类治理的行动逻辑,其中就提到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该区是农村垃圾分类治理的先锋模范。在金东区,农村垃圾治理相关主体参与共治表现出上下联动的“渐进”特征。在分类治理初期,由基层党员干部主动推进,首创并试验了“二次四分法”;在分类治理中期,从基层干部推动阶段过渡到高位推动阶段;而在分类治理后期,金华市农村垃圾分类技术不断升级、分类处理模式日趋成熟,在“二次四分法”和“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基础上形成了全流程多元参与格局。在形成“金华经验”的过程中,积淀了诸多典型的经验和做法。例如,在垃圾回收处理环节加强与可再生资源公司等企业的合作,同时采取垃圾不落地的转运方式;在宣传上,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借助共青团和教育部门的力量,在全市小学开展垃圾分类活动。此外,金华市农村垃圾分类治理建立了“财政直补、群众缴费、社会参与”的基金筹集模式,丰富了筹资渠道。

2 农村垃圾治理对策研究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垃圾围村”现象越来越明显,仅研究垃圾治理的主体显然是不够的。治理主体的界定是要明确“谁参与”的问题,而垃圾治理还要知道“怎样参与”,这也是我国学者一直在研究的问题。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学者们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2.1 垃圾分类是关键

蒋培等[13]认为,应该将垃圾分类作为解决农村垃圾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农村垃圾分类是一项复杂性与系统性并存的工程,不能套用城市垃圾分类的标准和做法,并且农村各地自然环境差异显著,同时自然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也应该有其特色,各地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垃圾分类机制,突出对废弃物“治用结合”的治理原则。屠翰等[14]调研了杭州市农村垃圾的治理情况,从杭州市“2+X”的成功做法中总结出源头减量的分类对策。其认为农村垃圾源头分类要成为农村居民的日常工作,这也是实现垃圾就地处理、减少集中处理量和二次污染的关键步骤,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源头分类机制,从根本上提升垃圾分类的质量。周燕芳等[15]调研了北京市玻璃台新村,分析了新农村垃圾问题及治理对策。他们一致认为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而分类回收能够将垃圾转变为可供利用的宝贵资源。他们还认为要根据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如垃圾的组成及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来针对性地制订垃圾分类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2.2 政策法规是保障

有效的垃圾治理行动离不开政策法规的保驾护航,国外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也表明政策法规在促进垃圾治理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张利民等[16]系统分析和梳理了农村垃圾分类治理的国际经验,认为垃圾分类的有效推进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我国农村垃圾治理的稳步推进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如出台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相关综合性法律,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苏莉[17]在对山西省某镇的农村垃圾治理进行调研后,认为未来农村的垃圾治理不可避免地要融入城市的垃圾管理中,成为城乡结合管理的一部分,但遗憾的是我国在城市垃圾治理方面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多也不够完备。因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系统化的可作为基准的政策法规,既包括法规性政策,也包括经济性政策。莫杞艳[18]认为,政府在农村垃圾治理中扮演着宏观调控的角色,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尽快将农村垃圾治理的立法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以法律约束去明确各项工作、各流程的职责权限,制定出统一的规章制度。

3 研究总结与展望

3.1 研究总结

农村垃圾治理不仅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学者对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但其更多地关注对垃圾治理的过程和结果,而对于垃圾治理考核激励机制和反馈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建立农村垃圾治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讨论也不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垃圾治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统一、完善、清晰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反映垃圾治理工作实效,从不足中吸取教训,从成功做法中推广经验。从主体研究来说,学者更多注重对政府主导垃圾治理工作的研究,而针对农村的复杂现实情况,仅依靠单一的政府力量恐怕难以为继。因此,农村垃圾治理需要吸纳多方主体参与,同时需要学者关注垃圾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治理方面。从研究内容来说,学者更加注重外部因素,即技术、机制、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研究,而缺少对“人”的研究,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心理因素。由于农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其中不免存在“差序格局”“人情、关系、面子”等因素,并且在这种乡村熟人的社会环境之下,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农村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农村中“人”的研究不能忽视,必须重视“人”的心理因素,并且积极引导,使其成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正向推动力量。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