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治理路径
作者: 方志摘 要:加强数字贫困治理,有利于缓解农村地区相对贫困、提升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促进农村数字化转型。当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数字贫困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社会性数字贫困和个体性数字贫困。导致农村居民形成数字贫困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和微观的个体性因素。为了有效提升农村居民数字素养,各地可从需求引导、资源配置和制度框架等层面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居民数字贫困综合治理。
关键词:数字贫困;农村治理;农村居民;数字乡村
中图分类号:F49;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3)22-22-4
0 引言
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贫困治理工作进入以相对贫困和次生贫困为治理对象的新阶段,治理路径也开始由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完善公共服务、提升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向增强贫困人口致富能力、不断缩小“三大差距”(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与收入之间)和发挥好市场与社会力量等方面转变。这要求我们把相对贫困的综合治理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伟大目标。
数字贫困作为相对贫困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产生于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表现为数字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地区数字不平等和“数字鸿沟”现象,是数字时代所产生的一种新型贫困形式[1]。数字贫困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加强对数字贫困治理的研究,对于缓解农村地区相对贫困、提升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促进农村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农村居民数字贫困问题的相关分析
数字贫困的概念源于“数字鸿沟”,是指在数字化时代由于缺乏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产品和服务而导致的信息隔离和社会排斥现象[2]。数字贫困是数字化时代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经济形态由物质经济转向信息经济、社会发展由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所产生的一种新的贫困类型。
1.1 数字贫困的表现形式
数字贫困的本质是“数字鸿沟”、数字不平等现象和行为主体自身数字化能力不足综合作用的社会结果,其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1.1.1 社会性数字贫困
社会性数字贫困主要是指由于数字化进程中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信息资本等结构性因素所造成的社会性数字贫困现象。相关研究表明,社会资源分配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等因素对社会性数字贫困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数字技术应用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较为明显,数字资源(工具、服务和技术)配置存在的供需失衡问题限制了农村居民数字需求的满足。例如,部分农村地区的数字化服务还仅限于网络购物和数字产品娱乐等,农村市场充斥着虚假宣传等无效和欺诈信息,真正能帮助农业生产经营的数字资源十分稀缺,加剧了农村居民对数字化活动的排斥心理和不信任感。
1.1.2 个体性数字贫困
个体性数字贫困主要是指由个体自身的数字素养不足和数字化能力缺乏所造成的个体性数字贫困现象。数字素养不足使行为主体对新的数字信息资源和数字商品敏感度不高,对国家在推动乡村振兴和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推广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接受、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而数字化能力不足使行为主体在使用数字化设备(如手机、电脑、数字电视等)时存在较大困难,更谈不上利用数字设备来获取、辨别和使用数字化信息资源。
按照贫困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个体性数字贫困划分为数字化物质贫困、数字化素养贫困、数字化意识贫困和数字化努力不足贫困4种类型。数字化物质贫困是指农村地区收入水平较低,居民在购置数字化设备时存在一定的客观和主观上的阻碍;数字化素养贫困泛指人的数字化生存能力和技能不足,表现为对数字化资源和产品的价值认知不清、数字化设备和产品使用技能欠缺;数字化意识贫困是指数字化活动参与者对数字化资源的需求、认知、习惯和态度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数字需求程度偏低、学习态度消极、数字观念和信息安全意识不足[3];数字化努力不足贫困是指数字贫困者在摆脱贫困状态的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消极态度,对数字化行为和数字化生活缺乏持续投入的兴趣和信心。
1.2 数字贫困的形成因素
数字贫困的形成是多种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宏观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和微观的个体性因素。
1.2.1 社会结构性因素
社会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城乡阶层结构和政策性因素等。经济发展水平对数字贫困具有直接影响。农村居民由于收入水平偏低,且大部分收入都投入生产生活资源的购买和使用,导致数字产品的购买力与城镇居民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很难享受到数字化发展带来的红利。城乡阶层结构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分配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农村居民由于受教育机会有限和数字素养偏低,可能无法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从而加大了数字贫困的风险。同时,农村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和资源相对较弱,如互联网接入不便、通信网络不稳定,限制了农村居民获取数字资源的能力,也容易错失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业和经济机会。政策性因素具体表现为政府在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不平等过程中对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的投入、数字公共服务等。其中,政府的投入可以用数字设备(如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的普及率、电子支付能力、互联网及宽带接入能力、上网速率等量化指标来进行衡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61.9%,远低于城镇地区的83.1%,农村网民规模为3.08亿人,占网民整体的28.9%。由此可见,城乡数字鸿沟问题仍然存在,农村数字化建设还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
1.2.2 个体性因素
个体性因素包括个体及个体所在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人口统计学特征及与数字化相关的素养和能力水平等[4]。数字贫困群体通常具有“贫”“困”“弱”3个特征。“贫”可理解为经济能力不足。我国部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偏低,且大多数支出都用于购买生产生活资料,没有多余的资金来购买数字产品和服务,从而造成数字贫困。“困”主要指在使用数字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数字资源对使用者的数字能力和数字素养具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居民文化水平较低,在数字产品和服务获取、使用上显得较为困难,从而引发数字贫困。“弱”主要体现在农村地区的城乡数字资源供给较城市处于弱势地位。一直以来,农村地区是我国数字资源相对贫困的主要区域,针对农村地区所开发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城镇地区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城乡“数字鸿沟”,严重阻碍农村居民通过获取丰富的数字资源来提升生产生活水平,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2 中国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的需求引导不足
在数字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作为信息供给方,虽然为农村居民提供了较多数字资源和服务,但在供给过程中对农村居民的需求引导不足,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所供给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整个过程缺乏参与和获取的主动性。同时,在开发数字产品和服务时,政府未能对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使用能力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导致所提供的数字产品和服务针对性不足,使用率不高,价值转化率较低。
2.2 数字资源配置上存在不足
首先,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在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不足,导致数字基础设施仍不够完善,农村居民难以便捷地享受到数字化服务,限制了农村地区数字经济的发展。其次,农村地区的数字教育和培训资源较为缺乏。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开展数字化技能培训时,未能结合农村居民的教育程度和接受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发教育资源、设计教育内容,限制了农村青年群体就业能力和创新水平的提升,从而增加了农村居民数字贫困形成的风险。
2.3 制度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治理需要有一套系统科学的制度来提供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制度制定与执行缺乏针对性。例如,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治理制度时,未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未能充分考查当地农村居民的实际数字能力水平和数字需求,导致出台的相关制度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难度。另外,在治理农村居民数字贫困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例如,有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度的执行更多地依赖当地管理部门和干部的自觉性,导致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3 中国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治理路径
中国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数字贫困者的贫困特征和贫困程度有着较大的差异,仅仅从社会资本投入、政策设计和实践等角度提出治理路径很难改变数字贫困者的贫困状态。基于此,笔者从需求引导、资源配置和制度框架3个层面提出中国农村居民数字贫困的综合治理路径。
3.1 需求引导
需求引导主要依靠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来提高农村居民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需求[5]。首先,政府机构应发挥自身在农村市场和农村居民中的权威作用,引导农村居民了解、认识数字产品和服务对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及提升幸福感等方面的作用,帮助其克服使用数字化工具和参加数字化活动的恐惧心理、畏难情绪等,使其主动提升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开展农业数字技术和助农惠农新成果的宣传、推广。其次,政府机构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学校的补偿性投入,构建多级教育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数字化素养和技能。例如,可采取政府牵头,学校、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承办等方式,积极组织数字化技术的职业教育活动,对农村居民开展数字产品和服务使用培训、农业数字化经营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推介,提高农村居民获取、接受、应用数字资源和知识的能力。同时,可以组织数字技能培训讲座,向农村居民传递数字技术在信息搜索、网络购物和农产品推广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其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兴趣与使用意愿。最后,应进一步为农村居民提供资费更加灵活和功能更加丰富的数字产品及服务。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制订适合农村家庭的多种数字化和通信资费套餐,降低农村居民对数字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敏感程度。例如,为农村务工人员提供就业信息,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提供农业技术、农产品交易、病虫害防治和天气预报等信息,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教育资源、心理健康、文娱生活等信息。
3.2 资源配置
从农村信息化供给各要素的资源配置现状来看,我国农村地区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数字资源利用率偏低、真正能满足农村居民需求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不足等问题[6]。为了做好农村居民数字贫困治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2.1 加强数字资源供给
首先,各地应优化完善数字资源获取渠道,加快千兆光网、5G网络、IPv6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部署,不断拓展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质量,提高数字设施和智能产品服务能力,推动数据资源跨地区、跨层级共享,为优质数字资源供给提供支撑,为农村数字贫困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助农信息。其次,各地应开发设立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公众账号等,为农村数字贫困居民提供多样化的数字资源获取渠道,并实施互联网平台数字培训开放共享行动,推动平台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3.2.2 加强资金供给
首先,各地应针对农村数字贫困治理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采购数字产品、提供数字教育服务、改善信息基础设施等;其次,对老年群体加强智能产品补贴、数字教育补贴等,降低老年人获取数字设备和接受素养教育的经济成本;最后,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当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多样性不足、需求适配性较差等短板,着重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例如,针对农村数字贫困居民的特性,提供更加适农性、专属化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