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疆地区农牧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经营绩效研究
作者: 何文祥
[摘 要] 合作社是实现农牧民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产业振兴的理想载体,其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治理机制,治理机制的完善程度影响其经营绩效。为此,对南疆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部分农牧民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探究合作社的合作类型、治理机制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在合作社类型与治理机制方面,协议治理在不同合作社类型中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在企业主导型中发挥主要作用;在治理机制与经营绩效方面,两种治理机制均能促进效益提升,并且协议治理可以更好地通过自律和情感治理发挥作用。
[关键词] 合作社;治理机制;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 D267.2;F321.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2)08--5
0 引言
合作社是实现农牧民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产业振兴的理想载体[1],但目前南疆地区的农牧民合作社陷入“有增长无发展”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建立农牧民合作社提供了保障,南疆地区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得到快速发展,数量从2010年的不足1万家增长到2019年底的近3万家,平均每年增加2 000余家[2]。然而,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绩效却不尽如人意,大多数农牧民合作社没有发挥扶弱助贫、带动农业振兴的作用,实际发挥效用的占比很少。此外,农牧民合作社的经营绩效也是参差不齐。这导致南疆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陷入“有增长无发展”态势。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南疆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必须完善治理机制,提高经营绩效。
笔者以南疆部分地区农牧民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经营绩效为研究对象,分析不同类型合作社与不同治理机制间的关系,通过建立南疆地区农牧民合作社治理机制影响因素模型,以期全面、客观地评判南疆地区农牧民合作社类型、治理机制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为促进南疆地区农牧民合作社创新发展提出建议。
1 案例介绍
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笔者分别在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以及和田地区墨玉县、和田县等地进行农牧民合作社类型、治理机制的调查研究。根据调查样本的符合性、信息的完整性,从温宿县茂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和县兴发畜牧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田县阿勒达西曼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克苏市希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拜城县新希望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阿瓦提县拖合马克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伽师县天山波瓦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田县沙伊热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挑选出以下4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样本。
1.1 温宿县茂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温宿县茂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注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托乎拉乡一大队八小队,法定代表人为杜全超。经营范围包括果蔬种植、销售等,进行专用设备投资,向社员提供贮藏、包装和运输等服务以及提供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形成了“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与当地普通种植户差异不明显,同质性较强,在生产流程、质量方面优势不明显,销售严重依赖产业链下游的收购企业。近几年面临市场需求波动较大的问题,合作社业务逐渐萎缩。
1.2 于田县阿勒达西曼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于田县阿勒达西曼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8年11月8日,注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斯也克乡阿勒达西曼村,法定代表人为阿卜杜热合曼·艾合麦提托乎提。合作社提供社员生产所需的饲料、棚户等物资和设施,并联系收购方,指导农户进行牛、羊养殖、销售。阿勒达西曼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牛、羊养殖量占于田县60%以上。当地农牧民多为牛、羊养殖户。该合作社是当地农牧民自发形成的,其全盛时期牛、羊销售客户既包括疆内,也包括疆外。社员依靠合作社能以每千克高于市场价近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还能够从合作社年终分红中获得二次利润返还。该合作社因为疫情、饲料涨价、运输成本上涨等,经营利润出现萎缩。
1.3 阿克苏市希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阿克苏市希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8月3日,注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拜什吐格曼乡九大队一小队,法定代表人为张希顺。社员人数近80人,投资购置农机5台,除向合作社社员提供服务以外,也向周边小农户提供服务,可以开展机械耕种、植保和采收等服务。合作社运营良好,农牧户与合作社存在较为稳定的契约关系,并且订单农牧户或是拥有农机的农机手一般都是合作社的社员,但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1.4 伽师县天山波瓦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伽师县天山波瓦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注册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尕勒村2号,法定代表人为吐尔洪·依斯热皮力。该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果蔬种植,向社员提供贮藏、包装和运输等服务以及提供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与温宿县茂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该合作社由村支书领办。该合作社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向当地大型商超、企业及疆外供应果品,取得了不错的经营业绩。合作社社员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土地租金,可以向合作社提供劳动力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在年底凭土地入股面积折股分红。
2 合作社类型划分
农牧民合作社扶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合作社的主体——农牧民,依据主体性质划分合作社类型能够有效突显组织性质和合作特征。通过实地走访,并结合搜集的合作社信息来看,农牧户自发形成的合作社因农业经营风险高、农户经营能力不足等,面临治理能力弱、竞争力不强和产业链条短等问题。为应对以上问题,增强经营实力,“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自办企业+农户”等合作社经营模式相继出现,呈现出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而越来越多的相关研究也将合作社主导主体性质作为划分标准。笔者按照合作社支配主体的不同,将合作社划分为农民主导型、合作社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3种类型。
3 治理机制的含义
科学合理的治理机制是确保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前提,也是保证合作社扶贫助弱功能发挥的重要手段。受农村熟人社会关系影响,农户与合作社等集体组织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易关系较为松散,甚至经常出现违约现象[3]。因此,在农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更多表现为自律和情感治理,即通过熟人之间的信任、自身的信誉和威望发挥作用,不像企业间合作一样,制定详细规范,甚至标准化的协议来严格执行。这种情况较为突出的合作社类型是农户主导型合作社。在以企业为主导的合作社中,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往往需要先行投入大量资本,如种苗、饲料等。同时,为防止农户出现偷懒、盗取、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往往需要订立正式的合同,在其中设立条款,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明确解决方式,以此约束双方行为,规避风险。这种治理机制主要称之为协议治理。
4 合作社类型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
在三种合作社类型中,以农户为核心的合作社活动范围局限于提供农业生产设备或组织农业低层次技术交流互动。合作社主导型以自办企业为代表,涉及农产品初加工和销售,会增加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农民主导型和合作社主导型合作社中农户所处地位较高,但其组织能力和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农村熟人社会网络中,农户大多都是社员,彼此间早已形成了牢固稳定的社会联系和情感关系。因此,在这两种类型的合作社中,自律和情感治理的作用发挥的基础更为扎实。企业主导型合作社负责人大多是村外人员,甚至是其他省份的企业家,与当地农户没有复杂的情感关系,为保证农产品供应稳定、符合规格要求等,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技术设备,并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因而客观上需要有较强约束力的治理机制,即通过协议治理为扩大规模、加大投入、实现更大收益提供保障。
5 自律和情感治理与协议治理对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影响及二者的关系
5.1 自律和情感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
自律和情感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受乡村熟人社会网络影响,通过沟通、个人信誉、权威和威望等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并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增强合作关系、巩固交易活动,进而提高合作社经营绩效。
5.2 协议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
协议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在合同、协议中详细约定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要求,对如何进行交易、如何确定价格、如何处理矛盾纠纷等进行详细说明,更重要的是将限制性条款加入合约,加强农户行为管理,规范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进而提高合作经营绩效[4]。
5.3 自律和情感治理与协议治理的关系
在熟人社会网络中,依赖信任、情感、沟通等方式来约束农户的行为,很难保证经营效益,因为约束力不强和交易风险的不确定性,容易出现大户侵害小户、关系权威大于理性权威[5]、情感超越法理等现象,导致监督功能弱化、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频发。而通过协议治理可以有效弥补自律和情感治理的不足。一方面,协议治理可以促进交易双方履行各自职责;另一方面,为完成自己的职责,交易双方趋向于积极主动沟通,减少信息交流不充分或不对称影响,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促进自律和情感治理效果的提升。
6 实证分析
6.1 模型设定
为研究合作社类型、治理机制与经营经济效益间的关系,设计两个分析模型,一个模型用于分析合作社类型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另一个用于分析不同治理机制下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差异。具体模型类型选择有序Logit模型。
6.1.1 三种合作社类型匹配两种治理机制的影响差异分析。分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匹配两种治理机制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则分析差异规律是重点,为此笔者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1)
(2)
模型(1)和(2)中,方程左边因变量sde代表自律和情感治理,ago代表协议治理。等式右边解释变量mold代表合作社类型;Xj为控制变量,具体包括存续时间、成员规模和负责人持股比例;ɑ1~ɑ4表示估计系数;c1和c2为常数项;ε1和ε2为扰动项。
6.1.2 不同治理机制与合作社经营绩效间的关系。笔者将治理机制分为自律和情感治理与协议治理,分析两者与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关系,以及两者对经营绩效是否存在交叉影响。为此运用如下模型:
(3)
(4)
(5)
模型(3)(4)(5)中,ace为合作社经营绩效,β1~β7表示待估系数,c3和c4为常数项。模型(3)是检验协议治理对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影响;模型(4)是考察协议治理与自律和情感治理的关系;模型(5)是分析两种治理模式共同作用对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影响。在检验过程中,如果β1显著,说明协议治理对经营绩效有显著影响;如果β3显著,说明自律和情感治理具有部分传递效应;如果β1和β3都显著,但β5不显著,说明自律和情感治理具有完全传递效应。
6.2 变量测定
6.2.1 合作社类型。笔者将合作社划分为农户主导型合作社、合作社主导型(其中以合作社自办企业为典型代表)和企业主导型(更多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出现)三种类型。
6.2.2 自律和情感治理。自律和情感治理由品格、交流和诚信3个变量构成。其中,品格由与坚定和公正相关的题项来测度;交流的题项主要包括沟通方式与频率、内容与有效性;诚信的题项主要涉及是否可靠以及是否为对方考虑,注重合作共赢。
6.2.3 协议治理。协议治理的重点在于对货源的质量控制和制约能力方面,来保障产品的品质,以及涉及如何完成交易结算与返利的规定。在考察货源质量控制方面,笔者设置了协议是否对生产资料购买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是否涉及疫病检疫以及是否具备制约能力和倾向方面的指标。制约能力方面包括合作社是否对生产流程提出要求,是否具备技术人员,是否定期组织技术培训与交流。管理倾向方面是否涉及指导、监督与处罚。交易结算与返利方面,从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考察,包括是否提供农户生产所需的农牧业生产资料服务;交易环节,合作社是否收购农户产品,以及按照什么价格;合作社盈余是否分配,以及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