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路径探究

作者: 徐瑾 吕茂乐

摘要 在乡村生态振兴的背景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日益成为农村社会工作的焦点,农村社会的环境问题也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前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主要表现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农村环境制度供给不足、农村环境治理失灵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生态的农村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构建多元参与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并完善严密规范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最后形成综合完备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关键词 乡村生态振兴;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 D 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5)05-0223-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5.05.046

Exploring the Path of Legal Constru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Ecological Revitalization

XU Jin, LU Mao-le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chang,Jiangxi 330045)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rural ecological revital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rural social work, and the environmental issues in rural society have also received increasing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t present, China’s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s facing multiple dilemmas, which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r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sufficient supply of rural environmental system, and failure of rur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establish a unified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egal normative system, construct a multi-participatory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ule of law implementation system, improve a strict and standardized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ule of law supervision system, and finally form a comprehensive and complete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ule of law guarantee system.

Key words Rural ecological revitalization;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针对城乡发展失衡、乡村生态环境恶化、乡村可持续发展等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的推进“三农”工作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1]。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在逐步达成产业兴旺、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等发展目标,实现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此背景下,生态化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向,而作为“五大振兴”之一的生态振兴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全方位实现的支撑作用也越发明显。在此种意义上,乡村生态振兴是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化,其横向对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宏观指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主张通过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现代化转化,从而协调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同时强调在农村环境治理的进程中打造起“生态宜居”的乡村绿色空间,进而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高度上实现“村民富”和“乡村美”的有机统一。据此而言,结合乡村振兴的生态化发展要求,具体研究如何使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在农村这一特定的空间场域内形成有效契合,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

1 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

1.1 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乡村生态振兴的应有之义

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在于协调环境资源的多元价值,其核心是要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之间做好衡平。在此意义上,乡村生态振兴寻求的不只是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而是要实现自然生态、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的全面振兴。因此,需要在乡村生态治理体系完善、乡村生态产业发展、乡村生态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探寻乡村生态振兴的实践路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振兴的关键环节[2]。而乡村生态振兴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构建起以村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于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化以形成绿色产业集群;在于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促进农村社会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价值理念的重塑。因此,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乡村生态振兴的应有之义,其意在借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探索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乡村生态振兴模式。

1.2 乡村生态振兴有赖于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

乡村生态振兴关系着新时代数以亿计农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统筹城乡生态发展、谋划美丽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而在乡村生态振兴的实践过程中,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环境制度供给不足以及环境治理失灵等现实问题在使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乡村生态振兴的进程。在此背景下,要实现美丽乡村的建设目标,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绿色发展的要求,就需要推进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从而依靠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即需要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通过制度设计和价值重塑,通过正式制度的完善和非正式制度的补强,奠定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法基础,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高度上,推动农村地区形成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增强农村环境治理能力,塑造起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农村环境善治格局,从而在法治轨道上系统性地解决农村社会的环境问题,更好地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战略落地生效,更好地助力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的和美乡村建设。

2 环境利益语境下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意蕴

从利益分析角度来看,环境危机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方利益冲突的具象表现,农村社会的环境问题正缘于不同环境利益诉求之间的相互冲突。据此,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就体现在跳出传统利益格局的同时重新协调环境资源多元价值所带来的“秩序价值”,以及在认识到环境利益区分性的前提下重新衡平城乡环境利益所带来的“公平价值”。

2.1 协调各方主体利益,重塑环境秩序

根据利益属性的不同,环境利益可以被界分为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其分别指向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过于强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无休止地兑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选择性无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为地导致了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的紊乱,进而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因此,要深入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就需要跳出传统的利益格局,重新协调各方利益。而法律作为利益协调的有力武器,就应当适时发挥应有价值。其可以通过自然资源权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费等制度化手段重新分配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众的环境公益和特定社会主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协调,并借助强制性手段塑造起生态利益优先于资源利益的利益格局,形成在不损害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充分追求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发展格局,从而重新确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重新协调好人类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重新均衡好当代人类与未来人类之间的代际利益,进而在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恢复“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秩序。

2.2 统筹城乡生态发展,实现环境正义

由于环境资源的自然禀赋和人工创造的不同,环境利益体现为一种区分性利益,即不同的社会主体和不同的社会区域所享有的环境利益存在着区别性和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的创造者与实际享有者、环境利益的损害者与实际受害者是不同的主体[3]。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历史性地塑造了城乡环境利益失衡的二元格局。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长期居于环境优势区域地位,在享受生态文明建设所带来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又面向农村转嫁环境污染、攫取环境资源,忽视农村地区合理的环境利益诉求,侵蚀了农村生态发展的空间。而要想改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城乡失衡的二元结构,亟待打牢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础,即需在制度层面重新分配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环境利益,从而使得农村居民在环境资源的享有和利用上,与城市居民享有等同的权利,承担等同的义务。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生态利益补偿和生态损害填补等利益衡平机制,补偿救济农村地区受损害的环境利益,矫正城乡之间长期存在的环境利益失衡局面,进而打破近几十年构筑起来的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环境正义。

3 乡村生态振兴愿景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困境

乡村生态振兴是实现乡村“天更蓝、水更绿、生态宜居”的顶层设计,其包含整治乡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等多重内涵[4]。乡村生态振兴的美好愿景催生出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而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则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带来的“良法缺位”以及治理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善治失守”。

3.1 良法缺位:农村环境制度供给不足

3.1.1 农村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我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为核心的包含一系列单行法的环境保护法体系,达成了初步有法可依的局面[5]。但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制重点主要集中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两方面,而对于新形势下农村生态化发展、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缺乏关注,存在立法真空地带。此外,我国环境立法过度依靠城市性知识,习惯性套用城市的环境保护制度构造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这在忽视农村社会有着与城市社会不尽相同的环境立法需求的同时,也使得我国农村长期徘徊在环境法制的边缘。

3.1.2 农村环境法律规范系统性不足。

城市偏好的立法价值取向使得我国农村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并不健全,这首先表现为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农村环境保护领域具有统领性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缺失,从而难以奠定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向,并且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性需求。此外,我国农村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碎片化问题也同样严重。当前,有关我国农村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新《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诸多单行性法律规范中。可见这些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往往在一部法律之中仅有一至两个相关的条文,具有明显“附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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