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研究
作者: 秦寒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重要载体。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部署,不断探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初步形成了“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种养大户创办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司”“行业协会带动合作社”等模式。合作社的发展已遍布全国大多数农村。然而需清醒地认识到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各有不同,其核心是合作社各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及完善。须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内涵,分析时下困扰利益联结机制有序运行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解决利益创造、利益联结、利益分配等问题。
关键词 利益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载体
中图分类号 F 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5)05-0227-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5.05.047
Research on the Mechanism of Interest Connection in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QIN Han
(Party School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u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Suzhou, Anhui 232000)
Abstract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re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increasing agricultural efficiency, farmers’ income, and rural prosperity. The government has deployed from the central to local levels, continuously exploring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agricultural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has initially formed models such as “party organizations leading cooperatives”, “large-scale farmers establishing cooperatives”, “cooperatives (association) running companies”,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driving cooperatives”.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s has spread to most rural areas across the country. However, it is necessary to soberly recognize that the problems that plague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re different, and the core is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terest linkage mechanism among the various entities of the cooperative.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interest linkage mechanism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alyze the problems that currently plague the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interest linkage mechanism, how to better play its role, and better solve problems such as interest creation, interest linkage, and interest distribution.
Key words Interest linkage;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Connection carrier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在农村”[1]。如何更好地建设农村,激发农村生产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2]。这是中央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到的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成了利益联结机制的主体之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予以明确:“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3]。2021年4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4]。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蒸蒸日上。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2.2万家,其中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1.4万家,社均带动17个单体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5]。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6.8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流通和销售等实体,4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1.3万家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2 000多家从事民间工艺制品等乡土特色产业。10.6万家农民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5万家民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6]。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再认识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2017年12月27日修订,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义:“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7]。由此可知,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的,本身并未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亦没有动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基础,更是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有益补充。合作社主体基本上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相关利益人,具体细分为村党支部/村委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普通农户、外来资本(企业、银行、家庭农场、其他合作社、个人等);合作社的实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在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体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助,依靠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强制性手段较少;主要形式有“党支部+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合作社+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农户”等。合作社各成员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利益联结机制上,各主体因具有共同利益而联结在一起,也因共同利益的消失而解散。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蕴
1.2.1 利益联结机制的内涵。关于利益联结机制的内涵不同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判断。赵发顺等[8]认为利益联结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将参与方或者利益相关方紧密结合起来,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的机制。芦千文等[9]从农户的角度梳理了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内涵,叠加在单纯的市场交易关系之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集中体现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关联方式,围绕合作社目标而进行的利益创造、利益实现、利益分配及利益保障等机制。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是因具有共同利益而存在,但利益方向并非完全一致,可以通过相互协作而结成利益共同体。
1.2.2 利益联结主体的变化。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户的利益联结对象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基层供销社,到龙头企业,再到现在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说利益联结机制的主体更加多元(党组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涉农社会组织等),联结内容更加广泛,联结方式和手段更为复杂,更加科学。
1.2.3 利益联结机制的类型/模式。一般来说,合作社利益联结呈现出2条主线:一是合作社与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主要涉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领域;二是合作社与外部主体的利益关系,主要涉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多以要素融合为特质的股权利益联结,各种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农机设备、宅基地、劳动力等要素入股合作社,并按股份数额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利润分配[10],推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按股分红+务工收入”“按资分红+二次返利”等多样化利益分配方式。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2.1 利益创造能力弱,农户的内生动力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有效发挥的主导方,其利益创造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了小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市场的准确研判、对产品的获利情况以及对风险的防范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关重要。众所周知,合作社是以农业及农业经营为主,而农业发展周期长,见效慢,受国家政策和自然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对市场的需求没有充分的调研和预判,盲目进行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极大可能引起产品滞销,影响农户生产生活成本,积极性大大受挫。有些地方合作社就因为经营不善、市场研判不准确等原因而出现了僵化、弱化、退化等,“空壳社”普遍存在。再加上农户存在小农思想,对合作社的期望值过高,忠诚度不够,这很容易导致双方履约率不高;有些农户对合作社的发展存在观望心理,盈利好就打算参与,盈利不好就各种风言风语,积极主动加入合作社并为合作社出谋划策的不多。这都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合作社的盈余能力,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利益创造能力。
2.2 利益联结较为松散,共担风险能力弱
2.2.1 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形成难。时下,部分合作社与农户仅仅通过口头或非正式契约开展合作经营,违约成本偏低,双方因利益需求不同而出现较多违约情况。一般来说,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农产品购销、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低价供应、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且销售服务一般为分户生产、分户收购与分户销售,涉及直接利益的业务较少,交易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的现象。合作社也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更注重自身发展利益,一旦市场出现不利情况,会果断抛弃小农户,造成农户利益受损。再加上小农户处于交易弱势方,在利益缔结时,讨价还价能力不足,在合同条款制定时,往往是被动接受者,没有发言权,无法充分调动小农户的参与热情;再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合作社与农户以及各农户之间缺乏信任,相互猜忌,难以抱团,很容易因为一点猜忌就分崩离析。
2.2.2 合作社与外来资本之间的长久合作难。外来资本有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其他合作社、科研院所等,往往因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利益分化严重。现实情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市场弱势,在追求自身综合实力发展壮大时,放眼长期利益,以合作社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经营规划。而外来资本更多追逐资本带来的短期利益。因此,双方在不同利益需求及目标下开展合作联合,建立利益联结,难免会产生冲突与矛盾。比如,有些企业把合作社当作自己的加工生产基地,会尽可能地压榨合作社的利润空间。
2.3 联结载体不同,利益纠纷更加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利益联结的载体一般是土地、劳动力、资本、产品(农产品及加工附属物)、服务等。各成员之间出资方式具体体现为货币、实物、土地经营权、知识产权、林权等货币估价(债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