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与实践探究
作者: 史雪娇 洪传春摘要 中国是世界农业起源地之一,各地先民创造出了丰富多彩的农业文化遗产。然而,在快速推动城镇化和现代农业技术应用的进程中,由于对传统农业文化缺乏有效的保护,导致一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逐渐淡化,构成要素也面临着被破坏和抛弃的风险。生产性保护的本质是文化再生产,强调对传统农业文化传承场域的创新,致力于增强农业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持续性,强调人的重要性。通过构建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机制,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还可以加强农民对本土文化的认同和保护意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助力。
关键词 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化再生产
中图分类号 G 24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5)05-0243-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5.05.051
Exploring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roductive Conservation of Important Agricultural Cultural Heritage
SHI Xue-jiao,HONG Chuan-chun
(School of Ethnology,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Abstract China is one of the world’s agricultural origins, and ancestors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created a rich and colourful agricultural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 in the rapid promotion of urbanisa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the lack of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culture has led to the gradual dilution of the cultural connotations of some important agricultur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re at risk of being destroyed and abandoned. The essence of productive conservation is cultural reproduction, emphasizing the innov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cultural inheritance field, working to enhance the vitality and continuity of agricultur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stressing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beings.By building a produc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agricultural cultural heritage, it can satisfy the people’s demand for a better life, strengthen farmers’ recognition of local culture and awareness of its protectio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provide assistance for rural revitalisation.
Key words Agricultural cultural heritage;Productive conservation;Cultural reproduction
我国是世界农业重要起源地之一[1],长期以来,我国劳动人民创造出灿烂的农耕文明,孕育出丰富多彩的农业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关乎人类未来的遗产”,对于应对食品安全、减少贫困、维护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缓解气候变化、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重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农业部于2012年3月正式发出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于2015年8月出台了全球首个《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顶层设计角度明确规定了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措施[3]。
在《办法》出台前的十余年里,学术界已有诸多学者针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价值和功能、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等主题进行了研究。随着中国第一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发布,我国的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办法》出台后,学术界、商界以及许多农业资源富集区的地方政府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这一阶段学术界的研究重点逐渐从概念和理论的探讨转向了具体方法和策略的研究,学者们提出了“动态”保护方法,即让农业文化生态在流传中继承,在展示中保护,在利用中发展[4]。同时,许多企业在地方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下,纷纷投资兴建农遗旅游综合项目,吸引游客前来参观和体验,极大提高了农业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并促进了遗产地的经济繁荣。
然而,挑战总是与机会并存的,市场化进程深入推进带来的商业资本挤压直接体现在传统农耕技术的遗失,传统作物品种的弃种,遗产地的传统仪式和民俗活动逐渐转变为程序化的表演等,间接表现为深厚的传统农业文化底蕴被淡化,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随之陷入瓶颈[5]。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需要实现传统农业文化的再生产[6],从而激发农业文化遗产发展的内生动力。笔者在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在逻辑和外在实践,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1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在逻辑
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最早于2014年提出,在第三届两岸文化遗产资源保护论坛上,与会学者认为生产性保护方式可以用于对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生产技术、生产经验、生活习俗等的保护[7]。在此之后,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个案研究。周莉华[8]认为生产性保护方式可以重构农业文化遗产地居民的记忆空间,建议在现有较好的基塘景观地带部分恢复传统的桑基鱼塘生产,以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延续这一农业文化遗产。刘芝凤等[9]认为传统农耕技术边缘化带来了稻作民族民俗的变异,应该鼓励遗产地居民从事传统稻田种植,尝试用生产性保护措施来传承传统农业文化。2018年,构建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机制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北京市政府文件中,其作为促进乡村振兴的一种手段,文件指出要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并建立农业重要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机制[10]。显然,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已是官方认可的保护方式。
农业文化遗产之所以可以采用生产性保护方式,是由其本身属性决定的。首先农业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即体现在其在历史演进与时代变迁中持续不断地演绎和发展。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包含静态的物质遗产,更包含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培育、种植(养殖)、收获、加工等各个环节中的农耕文化及与系统密切相关的乡村民约、宗教礼仪、风俗习惯、民间传说、歌舞艺术以及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等方面。这些传统农耕文化和社会实践历经时代变迁,仍然在当今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和传承,并持续地与当今社会、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互动,展示出其活跃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其次是农业文化遗产的生产性,农业文化遗产的生产性表现在其可以持续不断提供生产价值,其生产的农产品和服务仍是当地居民的生产方式和主要经济来源。农业文化遗产是一个涵盖了天、地、人和谐共作的复杂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中丰富的种质资源、农业技艺和经验,能够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继承基础和实践经验,其传承和应用对于农业生产的维系和发展至关重要。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来自其活态性和生产性,前者侧重于遗产的文化价值,后者侧重于遗产的生产价值,因此农业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不仅包括对农产品生产系统的保护,也包括农业文化生产系统的保护。
1.1 生产性保护的本质是实现农业文化再生产
文化再生产是布迪厄教育社会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布迪厄所强调的文化再生产一方面意在突显当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征;另一方面还强调了当代社会文化再生产在调整和重构社会阶级、个人生活方式、心态、思想风格、文化资源再分配、社会权力再分配以及实现政治权力正当化程序方面的特殊功能[11]。文化再生产是在文化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并通过重新诠释、改编、重构等方式,重新利用文化生产的结果,赋予其新的意义和价值[12]。
生产性保护的本质就是通过文化再生产的方式实现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农业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生产是一项历史活动,而文化再生产是一项现代活动,农业文化遗产之所以传承至今,是因为其中蕴含了丰富的优秀传统农业文化,其中包含的传统的农耕方式和技艺或许在市场化进程中失去了竞争优势,但是其中蕴含的人与自然的共生观念和生态智慧仍然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13],应当作为现代文化生产的基础,即实现文化再生产。这里提到的“文化再生产”不等于“文化复制”或“文化模仿”。
文化再生产的实质是农耕文化传承场域的转换和更新,即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实践过程中实现从传统场域到现代场域的过渡和衔接。农遗保护与传承是一个需要多元主体参与的实践活动,各类主体进入场域时所携带的身份不同、背景不同、目的不同,进入传承场域的主体越多元,自然会在传承过程中产生越多文化交融和新的文化资本,从而带动传统农耕文化的转化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关键在于为农业文化遗产找到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现实意义,吸引更多人参与到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方能增强文化再生产的能力。
1.2 生产性保护拥有保护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属性
文化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文化精神需求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生产性保护是在文化生产基础上进行的再生产活动[14],其既具有精神生产的性质,也具有物质生产的特点。一方面,其精神生产的属性具体表现在:第一,生产性保护强调的是在农业生产中融入和传承农业文化的要素,它关注的是农村的传统文化特点、文化表达和文化传统的延续,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第二,生产性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传承农业文化遗产,促进地方文化繁荣,满足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其物质生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生产性保护是指在现代生产中融入传统农业文化的要素,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和销售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资金等各种资源,用于传承、保护、创新和推广农业文化,最终产生文创、服务等产品输出;第二,生产性保护可以适当采用工业化、标准化的生产方式,将农产品进行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性保护并不等于产业化生产,其更加关注农业文化的特殊性和传统性。
1.3 生产性保护的人文关怀
农业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对各地农业文化“差异性”的保护和再生产,这种差异性不仅体现在地域文化上,更体现在核心技艺的实践与传承上,而核心技艺的关键于人,农业文化遗产的存在、保护与发展离不开农户的参与。生产性保护正是通过对生产过程的保护来促进对人的保护和价值的提升。生产性保护中的人文关怀具体体现在:第一,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引用现代农业工具和技术,大大减轻了传统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使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减轻身体负担;第二,借助于农业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遗产地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销售价格更高,掌握核心生产技艺的农民可以靠自己的手艺和经验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从而提升他们的社会声望和地位;第三,由于生产性保护是技术性的、市场性、智力性、文化性的综合保护方式,需要农民不断学习各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在学习过程中农民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