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的偏见:起源•构成与转变
作者: 林娟摘要 农民工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它起源于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是中国社会体制巨变的特定产物。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对农民工的偏见一直存在。从农民工偏见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城市居民、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的偏见,以及这种偏见在文化和宣传层面的体现,并总结了这些偏见产生的原因。分析了对农民工偏见的变化,指出这种偏见正在从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层面发生变化。最后,总结了对农民工偏见的转变,并对如何转变对农民工的偏见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偏见;农民工;社会特征
中图分类号 C 912.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15-0248-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15.058
Prejudice Against Farmer Workers: Origin, Composition and Finality
LIN Ju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6)
Abstract Farmer workers are a grou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in China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is a specific product of the great changes in China’s social system. For a long time, Chinese society has been biased against farmer workers. Starting with the causes of farmer workers’ prejudi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judice of urban residents,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domestic enterprises and local governments against farmer workers, as well as the embodiment of this prejudice at the cultural and publicity levels, and summarizes the causes of these prejudic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nges of prejudice against farmer workers, and points out that this prejudice is changing from the polit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levels. Finally, it summarizes the finality of farmer workers’ prejudice, and discusses how to end farmer workers’ prejudice.
Key words Prejudice;Farmer workers;Social characteristics
“农民工”一词早在1983年即由张雨林教授提出[1],但正式为官方认可,需要追溯到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了“农民工”一词的定义: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关于农民工的流动,应将其视为移民进行研究。
在近代中国的社会文化中,对农民的偏见由来已久。曾经在许多城市人眼里,农民是愚昧无知的,而“污浊的气味”使他们与众不同。新中国成立初期,城乡二元体制加剧了城市人对农民的偏见。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和工业部门,形成了中国的农民工群体。与此同时,城市人对农民的偏见也不断演变为对农民工的偏见[2]。
对移民的偏见在各个国家广泛存在。这种偏见主要是当地居民对外国移民的偏见。然而,在中国,这种偏见发生在国内,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农民工往往获得歧视性工资,尤其是女性农民工[3];其次,农民工往往生活在贫困的城市社区,具有与一般城市居民分离的特点;第三,对农民工的偏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有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梳理中国社会对农民工的偏见,以便更深刻、准确地把握中国的社会特征和中国二元社会的演变趋势,有必要对农民工遭受的偏见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
1 中国农民工的起源与演变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截至1978年,中国9.6亿人口中有7.9亿人口是农民,占比高达82%。1978年底,基于综合国情、国际局势的需要,中国开始改革开放,最为耀眼的创举之一即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释放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从此,数以亿计的农民在这场社会变革中以农民工的身份,正式登上历史舞台。由于“农民工”的概念遵循了农民的身份象征,带有偏见的身份体系在城市空间得以延伸和再生,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以偏见为核心的社会现象[4]。
2 对农民工的偏见
2.1 城市居民的偏见
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经济吸收、社会排斥”的状态。从就业性质、环境、经济收入等方面来看,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与城市居民接触的机会很少,很难从内心对工作所在的城市形成归属感[5]。此外,农民工极为缺乏提高职业技能和获取高科技的机会,他们经常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环境条件差、工资水平低的工作,这种工作长远来看也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吃的是“青春饭”,年轻是竞争优势但并不能始终持有,一旦到了一定年纪,或者是遇到产业升级、技术革新,农民工们很有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这种来自城市人口的偏见在中国所有城市都很普遍,尤其是居住在大城市的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有着更深的偏见[6]。
2.2 雇主的偏见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资本是一个极其稀缺的要素,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为了实现GDP增长的竞争目标,地方政府和资本紧密结合,使得农民工在三者间处于一个十分被动的地位。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很多[7]。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大部分投入到了劳动密集型行业,替代性强,对于未来的就业,他们几乎没有多余的选择。农民工相对于城市人,创造的财富极少转化为自身的福利待遇,更多的是为雇主所占有。“你不干,有的是人干”,雇主们有恃无恐。
2.3 外资企业的偏见
在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廉价的劳动力移民是一个司空见惯的做法。劳动力移民在有效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所以外资企业对中国大规模的“农民工移民”亦表示“担忧”。有些外资企业对农民工的偏见甚至已经达到了侵犯人格的程度:一些外资企业随意增加劳动定额。在珠海一家合资公司的二手车间,劳动定额是4 000人,而在日本,这个数字只有2 500人。一些外国企业的管理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大量农民工没有安全保障和失业保险。1992年,深圳进行了劳动执法检查,2055家企业和28万名员工中,17.9%未办理任何劳动手续[8]。
这些现象至少说明了:第一,普遍存在对农民工的偏见,甚至侵犯权利;其次,偏见形式多样;第三,大量外资在享受中国低成本劳动力红利的同时,仍会为农民工带来偏见甚至侵权,缺乏基本的尊重。
2.4 来自国内企业的偏见
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国内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的偏见甚至比外资企业还要严重。偏见主要体现在: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二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支付劳动、生产产品、创造价值和获得报酬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然而,这样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已经成为农民工的“障碍”,农民工工资无法足额发放的现象一度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媒体就报道了农民工工资违约事件。直到2003年10月,前总理温家宝在重庆偏远的龙泉村走访时,一位女村民向总理反映了她的丈夫被拖欠工资的问题。从那时起,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农民工工资风暴。
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为了减少支出,一些企业不在乎劳保产品的质量,而是选择廉价产品,尤其是安全帽、安全网等假冒严重的产品。部分用人单位安全意识薄弱,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许多企业普遍认为农民工流动性强,不愿意更多关注安全教育和培训。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一旦因工负伤,就很难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2.5 地方政府的偏见
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成为我国的首要任务,经济成为评价一届政府的极其重要的指标,大力发展经济要求许多事项为其让路,如环保、合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设计上自然也是应需设计,一切为了经济建设服务,对于农民工,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偏见。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时,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发挥了消极作用。
虽然地方政府因为特定历史条件产生了偏见,但目前我国劳动仲裁、诉讼实务中劳动者是裁判者较为倾向的一方,除非企业能够提供坚实、完美闭环的证据链,否则判决、裁定基本倾向维护劳动者权益。导致这个现状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相对于企业属弱势群体;其次,也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本就淡薄,如果不能做到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将加剧资本对于劳动者的压榨剥削,拉大社会差距,阻碍社会公平和谐;最后,如若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都业已失守,公权力不能有效作为的情况下,农民工群体只得通过私力救济实现自我保护[9]。
2.6 来自文化和宣传的偏见
身份、职位、收入和生活的不平等不可避免地会在文化和宣传方面带来偏见和歧视。1990年,中央电视台的除夕晚会上演了一部影响深远的喜剧节目《超生游击队》,讲述了一对农民工夫妇在城市街道上行走,逃避出生检查的故事,在进行深刻的思想斗争后,农民工夫妇终于放弃了继续生育的想法(当时,中国正在实施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10]。由于中央电视台在宣传文化领域的强大影响力,农民工被许多人视为“超生游击队员”,但事实上,农民工并不是“超生游击队员”。
根据1994年6月19日《广东省劳动力市场新闻》的报道,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调查得出结论,流动人口的总体生育率比非流动人口低34.5百分点,生育高峰年龄比非流动人口晚2年。可见,真正“超出生活水平”的不是农民工,而是留在农村的农民,这是落后的农村劳动模式和“重男轻女”思想双重作用的结果。
3 对农民工偏见的成因分析
3.1 对农民工的偏见有其历史和文化原因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等级制度和官僚制度使农民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农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价值观念仍然存在。这种情况让农民工感到,无论他们多么努力,都难以得到城市人的尊重和认可。因此,他们有一种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和自卑感。当这种情况被推向极端时,会导致一些心理脆弱的农民工实施报复性犯罪,这将进一步给农民工带来歧视。显然,这种恶性循环对农民工、社会以及城市发展都是有害的。
3.2 对农民工的偏见有政策和制度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城市社会普遍采取了“经济吸纳”和“社会排斥”的双重态度:一方面,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这些廉价的农民工劳动力去做一些艰苦、肮脏、疲惫、危险和繁重的工作;另一方面,社会制度排斥他们,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城市工人同等的工作报酬、各种补贴和福利。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贯彻和完善,缺乏公平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直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于1995年才正式实施。缺乏对农民工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保护是其他社会偏见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