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文献回顾•制约因素及建议

作者: 张巍巍 谷小勇

摘要 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整体完成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当前我国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程度甚低。既有学者探索出的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途径并不能使小农升级转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析我国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制约因素,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设计没有关注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小农老龄化与低文化化形成的小农新型农业低需求、小农自身储蓄和融资特性滋生的资金缺乏及有效的无偿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渠道堵塞。因此,相关部门应专题制定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扶持政策,激发小农的新型农业发展需求,掀起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社会帮扶运动,建立政府竞标购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科研者开展的小农新型农业技术教育供给体制,以促进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高效高质发展,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

关键词 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3)19-257-04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3.19.060

Literature Review,Restrictive Factor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Transformation for Small Farmers to New Agricultural Managers

ZHANG Wei-wei1,GU Xiao-yong2

(1.Business School of Taizhou Colleg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Taizhou,Jiangsu 225300;2.School of Economics,Anhui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601)

Abstract The overall completion of transformation for small farmers to new agricultural managers (TSFNAM)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However,the degree of TSFNAM in China is very low now.The transformation methods explored by contemporary scholars are not conducive to upgrade small farmers to new agricultural managers.Major restrictive factors of TSFNAM emerge for the design of supporting policies on new agricultural managers attaching little importance to TSFNAM,small farmers’ low agricultural demand caused by aging and poor education,fund shortages owing to limited savings and finite financial capacities of small farmers,and the blockage of effective supply channels of free new agricultural technical education for small farmers.Consequently,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formulate special support policies for TSFNAM,stimulate new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needs of small farmers,set off a social assistance campaign for TSFNAM,and establish the supply system of new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ducation for small farmers purchased through competitive bidding by the government and carried out by new agricultural managers and researchers.This will promote the high-efficiency an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SFNAM,and accelerate the realiza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Key words Small farmers;New agricultural managers;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龙头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支撑力量。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以扶持其快速发展壮大。近年实地调研显示,各地按照这些政策开展的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都是以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领头人而非小农为教育对象,亦即开展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技能提升教育,而非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教育[1]。但小农现在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者。2016年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小农户数量(20 345万户)占农业经营户总数(20 743万户)的98%以上,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0 133万户)占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31 422万人)的96%[2],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3]。而且在可预测的未来20~30年,小农也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者。这是21世纪中叶前我国农业经营者的构成格局,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状况。故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那么21世纪中叶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的核心不是提升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领头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而是大力开展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教育,加快小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使其在我国农业经营者中占据多数并成为主体力量。

1 文献回顾与反思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小农人数众多。虽然他们通常被认为是农业生产力落后的代表,但焦虑国计民生的文人情怀使经济学界对其及其农业职业发展问题一直有所关注,发表了诸多认知理论,并据此提出很多促进其发展的建议。对此,笔者并不是完全认同。

1.1 小农户及小农的概念界定

清晰界定小农户及小农的概念,是研究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根本前提。因为只有辨析清楚这2个概念的内涵及关系,才能阐述清楚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研究对象。小农户和小农是学者们研究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问题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对于其具体定义及相互关系,很少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既有解读中具代表性者是张红宇对小农户的定义,认为“小农户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禀赋而产生的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4]。但该研究认为,此定义存在3个问题:其一,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人多地少等禀赋都不是小农户产生的必然原因,应是土地资源按市场原则流动或政府强制分配的结果;其二,小农户与农户人口多少没有必然关系,人多地少仅是成为小农户的可能条件;其三,小农户未必是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者,因为现代社会许多小农户的农业生产也完全是商品化生产,即完全售卖自产农产品后再购买生活所需生活用品。所以张红宇的小农户定义不准确。毋庸置疑,小农是小农户的基本构成单位,小农可以由小农户中分离出。因此,据既有小农户定义研究分离出或界定的小农显然是不准确的。

该研究认为小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第一,家庭经营农地面积或种养规模小,即所经营农地为其自有(承包)的小块农地或承租的少量其他农户农地、种养的动植物数量在规模经济以下;第二,采用非先进农业经营方式,即用传统或现代主流方式经营农业;第三,经营对象为非新型农业,即种养传统或现代主流农业动植物;第四,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且人均农业收入水平在村域中处于中等及以下。由于先进和新型是动态概念,此定义下的小农户也是一个动态概念,即不同时期的小农户是不同的,从此定义下的小农户中分离出的农业经营者即为小农。小农户的成员仅有一人,小农户即指小农。小农户是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中生产力最低的群体组织,故小农是农业生产力最低的个体单位,也是游离于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之外者。

1.2 小农农业职业发展途径研究

对于小农农业职业发展途径问题,学界提出很多建议。郭庆海[5]认为可通过市场型服务载体和农民服务型载体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何颖[6]、贺敏[7]、吴小红[8]、吴重庆等[9]、孔祥智等[10]建言通过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户”和“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合作社+小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模式,可以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小农户发展,以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但实地调研证明,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虚假设立[1],对小农户发展毫无作用。即使这些模式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运作,对小农户的主要带动作用表现是吸收其成员就业,使其获得工资收入;租用其农地,使其获得地租收入;既租用其农地又吸收其成员就业,使其同时获得工资和地租收入。至于让小农户真正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伙人或社员者,较为少见。由此可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发展模式确实对我国现代农业和小农户发展有着很大促进作用,但对于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益处不大。因为在这些模式中,被捆绑的小农户只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依附者,其小农只能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工人,而此类型的农业工人成功转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率很低。由于成员为农业工人,小农户的独立营农性更差,升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率更低。

既然在这些模式只能促进既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和升级,很难使小农户转型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学界的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发展建议就与培育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国家政策不相符,所以不能仅凭这些模式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只有更多小农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才能实现更广泛、更深入和更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乡村才能实现真正的振兴。因此,学界需要寻找更多可使小农成为独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策略,以供相关政府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借鉴,培育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众多小农之所以没有完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身份的转变,主要是受自身内外一些因素的制约。深入揭示这些制约因素是解决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转变缓慢问题的必要前提。比较、分析各级政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及实践状况、小农农业职业发展现状、成长型及成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功发展经验及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该研究认为制约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核心因素主要是以下5个。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设计没有关注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

近年,我国不断掀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潮。2006年以前、2006—2012年和2013年至今,种养大户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年规模数量分别呈几倍乃至几十倍、百倍地扩大。毫无疑问,这都是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政策关注的结果。在这3个时期,各级政府不断颁布及践行种养大户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政策,这些政策赋予的红利驱动着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纷纷创办政策需求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这些政策中,各级政府对小农农业职业发展也有所关注,但都是让所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组织小农发展,亦即小农依附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如《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通过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以及发挥龙头企业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以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同时,政策实践中,地方政府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成长型及成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蜕变者(如同一个营农者具有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1]。所以各级政府已颁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主要使既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受其扶持而转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者很少。总之,当前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达到如此快速发展都是受到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针对其制定专题扶持政策给予的红利激励,而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没有蓬勃发展起来的主因是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关注力度不够,没有出台过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专题扶持政策,释放出可以驱动小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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