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网络与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

作者: 毛毅坚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网络与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0

[摘要]数字经济持续发展大势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动力之源。基于2009—2021年1000家沪深A股上市制造业企业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网络与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之间的内在机理。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可对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该结论在排除内生性问题与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完善技术转移网络,促进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异质性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大规模企业、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及大城市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赋能效应更强。研究结论为缩短前沿技术距离与提高国际价值链分工竞争力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技术转移网络;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

一、 引言与文献综述

受数字贸易摩擦频繁[1]、数字货币竞争激烈[2]以及经济下行压力剧增[3]的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加速重构,为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带来极大挑战。值此背景,中国应筑构自主可控价值链生产与供应体系,持续深化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指数字企业与各国产业链上下游达成互联共享数据资源的合作关系,形成组织外部横向一体化的数字价值链,并持续深化数字价值链参与度[4],对于破除国外技术封锁与促进国际分工地位攀升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激增,而当前中国却存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水平较弱、数字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权属不明等问题[5],成为影响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拦路虎”。针对于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为现时保障数字全球价值链参与的题中之义。知识产权保护可增强数字创新独占性,保护数据与信息生产方与权属所有方的合法权益,为数字要素在国际市场交易与扩散提供基础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1。2023年7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2强调,“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在各项规划与政策指引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创设数据要素安全流动环境,吸引优质外来资本注入,丰富技术转移网络参与主体[6]。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完善技术转移网络,加速国内产业与跨国组织间知识溢出与扩散,提升产业链价值链竞争实力,赋能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由此推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网络与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间存在密切关联,从理论经验与实证检验层面探究三者之间的内在机理能够为提高中国数字价值链参与度、抬升国际分工地位提供有益参考。

就现有研究来看,多数学者从如下角度展开探讨: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陈晓林等[7]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跨国企业技术回流,增强对外直接投资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提升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杨上广等[8]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加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两条路径,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攀升。郭彦彦等[9]研究得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显著促进契约密度较高行业的类型企业关键技术突破。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价值链参与之间的关系。孙玉红等[10]发现,区域贸易协定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明显深化缔约方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且对于中高收入国家与技术密集型行业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的助力作用更为显著。姜振煜等[11]指出,伴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出口品的国外增加值比重与本国增加值比重分别呈先下降后上升、先上升后下降的态势,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价值链参与的影响效应存在先升高、后降低的“非线性”特征。

第三,技术发展与全球价值链参与之间的关系。杨博等[12]得出,我国工业全球价值链嵌入位置与节能技术进步之间呈“U”形曲线关系,且前后嵌入方向、复杂嵌入方式与经济嵌入类型对于节能技术进步的助力效能明显。徐国庆等[13]提出,与政府技术创新投入相比,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对全球价值链生产长度与上游度的促进作用显著。屠年松等[14]研究发现,在外部经济冲击视角下,技术创新可助力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演进。

综上可知,已有大量文献证实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发展与全球价值链参与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仍存在如下不足:其一,研究主体较为局限。既有研究多集中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溢出与技术出口复杂度间的关系,但鲜有学者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移网络进行研究。其二,研究视角单一。多数学者针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与嵌入程度展开分析,鲜少聚焦数字全球化视角,考察数字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因素与实践路径。其三,异质性分析切入角度不够全面。少有文献成果同时考虑城市、行业与企业层面异质性,对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影响效应进行分析。是以,本文围绕如下层面展开创新探索:第一,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纳入统一研究框架,创新性探索两者间内在关联与作用机制。第二,引入技术转移网络作为中介变量,考察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技术转移网络对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影响。第三,分别从城市、行业与企业角度展开分析,探察不同层面下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异质性影响。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智力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基本保障,亦是开放式国际竞争局势下有效提升创新独占性、规避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途径。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影响下,知识产权保护可发挥创新效应与高地抢占效应,提升产权复制与侵权赔偿成本,提高数字专利审批办理效率,助力数字全球价值链攀升。一方面,提升产权复制与侵权赔偿成本。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数据交易、互联网3.0及数字时代新应用场景等层面细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制度[15],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复制与侵权赔偿成本。这有助于破解当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囿,增强数字核心技术与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形成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与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可精准赋能业内数据要素研发与前沿技术突破,提升出口技术复杂度,从而提高价值链分工位势,深化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16]。另一方面,提高数字专利审批办理效率。依托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普及以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高度重视,政府可通过引进电子专利管理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专利申请全程留痕和实时存证,依托签名验签、数据加密脱敏等技术提升专利审批办理效率。依托于此,创新主体可保障产权申请全链条电子数据留存真实性,提升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与认定速率,及时抢占专利市场创新高地,提高数字创新独占性,筑牢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堤坝”。根植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知识产权保护可赋能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

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带动作用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在原有国内技术研发、转移及应用体系基础上,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布设,健全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为数据要素流动创设安全环境[17],从而提升高技术行业企业对跨国企业投资的吸引力。由此,我国可凭借政策优势,吸引优质外来资源投资知识密集型产业,将技术主体、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纳入技术转移网络,增强知识与技术互联互通,促进数字创新成果产业化质效攀升。进一步地,技术转移网络可依托地理邻近性特征,促使技术主体在部分区域内形成集群;依托社会邻近性弱化企业与产业交流边界;依托组织邻近性助力价值链上主体建立稳定的网络联结合作关系,降低技术转移经济成本。也就是说,技术转移网络的地理邻近性、社会邻近性与组织邻近性能够有效提升技术研发质效,缩短数字经济先导领域的前沿技术距离,打造全球价值链参与新优势,深化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另外,技术转移网络内部存在一定技术宽度差异与技术深度差异。当各主体间的技术势差显著时,技术吸纳主体能够以原有技术体系为母本,通过接受外部投资与承接外部项目的方式,将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数字技术可供性[18]。这能够尽可能规避研发失败与无效研发风险,快速补齐产业链价值链中不具备发展优势的企业短板,提高国内价值链整体竞争优势,促进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综上,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技术转移网络的交叠作用,推动技术在国际间转移,以更高生产效率与更低研发成本打造全球价值链参与新优势,助力数字全球价值链参与地位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驱动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完善技术转移网络,促进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

三、 研究设计

1. 模型构建

前文述及,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研究展开准自然实验提供支持,故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分析。鉴于各城市被批复确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时间不同,本文参鉴杨壮等[19]的设计思路,构建如下模型:

[Gvceijt=β0+β1Treat×Postit+αControlsit+Firmi+Yeart+εijt] (1)

式(1)中,[i]、[j]、[t]分别表示企业、城市与年份;[Gvce]代表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Treat×Post]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虚拟变量;[Controls]指代控制变量;[Firm]与[Year]分别为个体与时间固定效应;[ε]表示误差项。

2.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Gvce])。鉴于当前学界少有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相关测度方式,本文借鉴既有研究思路[20-21],使用数字产业全球价值链参与度作为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的代理变量,分别使用数字产业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与后向参与度表示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具体公式如下:

[Gvcef=Z_GvceZa'=Z_Gvce_SZa'+Z_Gvce_CZa']  (2)

[Gvceb=M_GvceM'=M_Gvce_SM'+M_Gvce_CM'] (3)

式(2)至式(3)中,[Gvcef]与[Gvceb]分别代表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后向参与度;[M_Gvce_SM']表示数字产业前向全球价值链简单参与度;[Z_Gvce_CZa']指代数字产业前向全球价值链复杂参与度;[M_Gvce_SM']为数字产业后向全球价值链复杂参与度;[M_Gvce_CM']表示数字产业后向全球价值链复杂参与度。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构建数字产业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指数计算公式:

[Gvce=Gvcef+Gvceb=Z_GvceZa'+M_GvceM']  (4)

一般而言,[Gvce]数值越大表明数字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越高。

(2)核心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Treat×Post])。知识产权保护衡量指标主要由处理组虚拟变量[Treat]与政策实施时间虚拟变量[Post]的交互项构成。若企业位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内部,[Treat]赋值为1,位于其他城市则赋值为0;若企业所在城市已被批复设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Post]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

(3)中介变量:技术转移网络([Ttn])。本文借鉴柳坤等[22]的研究,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QAP),在明确技术转移网络中各子维度要素关系的同时对其展开量化分析,具体方程构建如下:

[Ttn=f(Dis, Orz, Soc, Tew, Ted)] (5)

式(5)中,[Dis]、[Orz]、[Soc]、[Tew]、[Ted]分别表示地理邻近性、社会邻近性、组织邻近性、技术宽度差异与技术深度差异。

[Dis]:指技术转移网络中企业所在城市地理空间距离,依据企业所在城市经纬度差异得出。为规避实际距离差异数值过大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本文采用如下公式进行处理:

[Disij=1-ln(dijmaxdij)] (6)

式(6)中,[dij]为[i]企业与[j]企业所在城市间的地理距离;[maxdij]代表企业所在城市间最大地理距离。

[Orz]:社会嵌入理论指出,社会邻近性是指行为主体间亲疏关系[23]。此处运用Jaccard指数表征企业在技术转移网络中的社会邻近性,计算公式如下:

[Orzij=IijOi+Ii-Iij] (7)

式(7)中,[Ii]指代[i]企业技术转入强度;[Oi]为[i]企业技术转出强度;[Iij]代表[i]企业与[j]企业技术转移强度。

[Soc]:采用发明专利申请方与发明专利受让方是否属于同一市辖行政区确定,若两者属于同一市辖行政区则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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