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强化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吗?

作者: 黄恒 齐保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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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制度对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发展都至关重要。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地方巡回法庭这一准自然实验情景,以2010—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研究发现,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强化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是通过规制政府干预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来强化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异质性分析表明,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在法治环境差的地区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中更显著。研究结论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巡回法庭制度的改革完善具有政策启示。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政府干预;地方保护;企业违规;监管效应

一、 引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设立了地方巡回法庭以审理跨区域行政与民商事案件1。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设立了六个地方巡回法庭。近代巡回法庭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巡回审判,与其维护中央权力的目的不同,我国设立地方巡回法庭是为了解决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以及地方司法质量不高等问题。此次巡回法庭制度具有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管、审级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同、两年法官任期限制、主审人员地域回避以及办案责任制等特点,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以往因政府干预和地方保护因素对司法公平、公正以及公信力的损害。可以说,巡回法庭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创新之举。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健康与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党的十四大以来,虽然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受到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制约。因此,我国始终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试图通过优化法律制度环境来助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践表明,法律制度环境对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发展十分重要[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地方巡回法庭所带来的司法改善能否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是一个经验性问题,需要实证加以检验。

近年来,虽然我国资本市场企业违规多发、高发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资本市场上企业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仅2021年证监会就办理609起企业违规案件,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等2,如2020年康美药业巨额财务造假案3。实践证明,企业违规行为会对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产生负面影响。从宏观层面看,企业违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打击市场信心,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增加市场系统性风险;从微观层面看,企业违规行为会影响企业声誉,提高企业融资难度,增加企业风险应对,阻碍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现有文献多基于治理导向将企业违规作为研究视角,探讨外部监管[2-3]、内部治理[4-5]等因素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影响。法律制度可以增加企业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从而倒逼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是从现有研究来看,鲜有文献以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为视角考察司法体制改革的经济后果,这为本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研究契机。

有鉴于此,本文以2010—2021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地方巡回法庭这一准自然实验情景并基于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丰富“法与经济”相关研究方面的文献,也拓展企业违规研究视角的相关文献。从企业违规角度分析司法体制改革的经济后果,证明司法体制改革能够强化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为法律制度的微观经济效应研究提供了经验依据,也为司法系统如何作用于企业违规行为提供基于中国情境的新证据。第二,根据证监会公告显示,诸多企业违规行为是在事发后的数年才被稽查,由此导致企业违规数据存在测量误差。不同于以往基于治理导向的企业违规行为研究,本文用监管机构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稽查数据考察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变量测量误差所导致的结果偏误,这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经验借鉴。第三,从政策意义上讲,本文从强化对企业违规行为监管这一视角证实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资本市场公司治理领域的积极作用,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供一定的政策启示。

二、 理论机理及研究假设

政府过度干预可能会导致企业违规的概率提高[6]。首先,政府干预是政府与企业建立关系纽带的一种特殊方式[7],有政府的隐性担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违规成本,从而提高其违规的概率。具体而言,通过与政府建立关系纽带,企业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的主动性会降低[8]。而且以政府作背书,不但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便利性提高,而且企业因违规所引发的资本成本上升等负面影响也会降低,企业违规概率得以提高[9]。同时,由于政府关系的存在,即使稽查到企业违规行为,执法效率也会大打折扣[10]。其次,政府干预其实也是政府将自身的政治性、社会性等目标内部化到企业中。履行政府的政策性负担使企业不能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经营,严重影响企业的自身发展,从而导致企业经营业绩下降,市场价值降低[11],最终增加企业违规倾向[12]。此外,政府干预还反映了政府与企业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会导致企业通过资产评估[13]、关联交易[14]、资金占用[15]等掏空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由于是合谋行为,政府关系还构成一支强大的阻碍力量,导致监管效率和司法效能大受影响[16]。

分权式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竞争全国性资源,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保护当地企业利益的动机得到强化[17],并由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国家统一的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从而导致企业违规概率提高。地方权力的软约束性与地方保护主义决定了地区经济具有极强的非市场性和行政整体性[18],而且地方保护主义越强,受保护企业因违规受重罚的可能性越小。因为增加地方税收和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等益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相当重要,所以执法机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时,就会考虑因为减损地方利益而带来的麻烦,执行难度和执法效率难免不受影响[19]。Firth等[20]通过考察地方保护对企业之间民事诉讼判决的影响发现,诉讼的被告企业位于地方保护主义较强地区的时候,其获得有利判决的概率要大一些。许年行等[21]发现,监管部门对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企业的违规查处存在时滞。

综上,政府干预和地方保护都可能引致企业违规现象,并导致企业违规行为被稽查的可能性降低。但是,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制政府干预行为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从而强化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具体而言,地方巡回法庭独立性极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管人财物等。因此,地方巡回法庭不受“人缘”“地缘”等因素的干扰,也不受地方财政与行政的约束,从而在根源上解决了过去司法工作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问题。而且地方巡回法庭的审判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也不受地域、级别限制,不以特定管辖区域作为审理案件范围,所以其审判不受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因素的制约。为此,地方巡回法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能规制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又能排除过去因市场分割因素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够强化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

我国司法质量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因此,不同法治环境下设立地方巡回法庭所带来的司法改善效用可能存在不同。在法治环境差的地区,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而且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成本也较低,从而导致企业违规的可能性较高。在法治环境好的地区,首先,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严格界定,减少了打擦边球的不当行为。其次,法治环境好的地区企业有更强的法律意识,这在主观上降低企业违规倾向。此外,法治环境好的地区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较高,法律的威慑力和权威性能够有效约束和监督契约双方,强化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和优化企业内、外治理机制,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查处并遏制企业违规行为,倒逼企业不敢违规及违规再犯。为此,本文认为,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给法治环境好的地区带来明显外部冲击的可能性较小,所以相应的监管效应的强化应该集中在法治环境差的地区。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与法治环境好的地区企业相比,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法治环境差地区的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更强。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目标责任,所面临的违规压力与违规成本也有所差异。一方面,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凭借其与政府的天然联系在获取资源方面具备独特优势,那么违规对其融资渠道与经营发展的损害程度相对较低,并且由于政府利益捆绑和政治庇护的存在,政府也会主动帮助其降低违规查处的损害程度,所以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可能在国有企业中会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受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监管机制和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而且国有企业的问责体系也比较健全,包含党内问责、行政问责和经营投资问责等,因此,国有企业本身违规的倾向较低。此外,国企高管一般都兼任党政职务,受晋升机制的约束,国有企业从事违规行为的可能性较小,所以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有可能在国有企业中不明显。综上,本文提出如下备择假设:

H3a:与非国有企业相比,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更强。

H3b:与国有企业相比,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非国有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更强。

三、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10—2021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剔除:(1)剔除金融、保险类企业样本;(2)剔除样本期内被标记为PT、ST的企业样本;(3)剔除控制变量严重缺失的样本。经上述筛选共得到22464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此外,为避免极端值影响,还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Winsorise)处理。政府干预、法治环境数据来源于王小鲁等[22]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地方保护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其余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2. 模型设定与指标构建

为检验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Vioit=α0+α1Courtit+∑Controlsit+City+Firm+εit] (1)

其中,Vio表示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具体衡量标准包括是否稽查到企业违规行为(Violation)与稽查到企业违规的次数(Vionum);Court表示司法体制改革,用企业所在地区是否被巡回法庭覆盖的虚拟变量表示;Controls为一系列控制变量的集合,ε为误差项。本文重点关注的是系数α1,如果设立地方巡回法庭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增强,那么α1则显著为正。具体指标如下:

(1)被解释变量

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首先,使用虚拟变量Violation来衡量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如果证监会稽查到企业有违规行为,Violation取值为1,否则为0。其次,使用证监会稽查到的企业违规次数(Vionum)来衡量对企业违规程度的监管效应。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监会公告内容可知,监管机构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稽查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这会带来企业违规行为代理变量的测量误差,从而影响对企业违规行为治理效应评估的准确性,但这并不影响对企业违规行为监管效应评估的可靠性,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效应,而且由司法改善所带来的监管效应增强从而倒逼企业减少违规行为的解释也更合理。

(2)解释变量

司法体制改革。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地方巡回法庭这一制度改革来衡量司法体制改革(Court)。当企业所在省份被地方巡回法庭覆盖,当年及以后年度的Court取值为1,否则为0。其中,2015年,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覆盖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覆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2016年,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覆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在郑州设立第四巡回法庭覆盖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在重庆设立第五巡回法庭覆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市,在西安设立第六巡回法庭覆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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