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作者: 许丹丹 上官鸣

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0

[摘要]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探讨其实施的微观经济后果,以“排污费改税”为研究背景,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探讨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排污费改税政策的施行显著促进了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该效应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更加明显;融资约束对排污费改税政策下的绿色技术创新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即企业融资约束水平越低,环境税征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越强。进一步研究表明,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中。研究结论为排污费改税的政策效果以及绿色技术创新驱动因素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环境税;排污费改税;融资约束;R&D投入;绿色技术创新

一、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但环境污染问题仍比较严峻。改革开放四十余年,“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在带来产值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为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制定并完善相关环保政策,其中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得以凸显。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我国不断对排污费制度进行改革,于2016年12月25日立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下文简称《环保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主要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定废物和噪声这四类应税污染物的收费方式由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下文简称“环境税”),总体体现了从排污收费到环境征税“整体平移”特征,但与原排污费制度相比,环境税制度的法律层级更高,征收主体独立性更强,对过度排污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1]。环境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有效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途径,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税政策作为我国“税制绿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实施能否带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以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值得学界关注。

基于此,本文基于2018年实施的《环保税法》作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并考察融资约束对上述关系的调节效用,又进一步区分企业的产权性质、规模以及市场竞争程度,探究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以期为相关部门优化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和推动我国经济绿色发展提供微观基础和经验证据。

二、 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文献综述

(1)环境税制度背景及相关研究

环境税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提出的“庇古税理论”,他认为国家要根据污染的危害程度对排污企业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将环境污染内化为排污企业的内部成本,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负外部性问题[2]。我国环境税是由排污费制度改革而来。为节约资源、治理污染,我国于1979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1982年2月和7月国务院相继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主要集中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治理,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体系;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由此,我国将污染防治上升至法律层级,以期通过法制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现有文献对环境税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环境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双重红利”假说。Jaume研究发现环境税制度不仅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还对经济发展有正面影响[3];牛欢等发现适度的排污收费能够实现“降污染、去错配、增福利”三重福利,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4];但李香菊等学者则认为由于原排污费制度存在行政干预过多、收费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5]。从微观层面来看,由于环境税制度带来的处罚压力和税收负担,会倒逼企业主动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生产绿色产品[6]。另外,牛晓叶等认为排污费改税政策主要通过排污费率的提高与征管执法的增强来显著提升企业的环保投入,从而带来环境绩效提高[7]。

(2)绿色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绿色技术创新最早是指减轻环境污染、提高原料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技术、工艺或产品的总称。而Agui-lera-Caracuel等认为绿色技术创新还应该包含绿色产品设计和企业绿色管理[8]。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因素研究丰富,研发投入强度[9] 、环境规制[10]及良性的地区竞争[5]等均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积极影响,而企业环保战略则对绿色技术创新存在“U”型作用,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具有拐点效应[11]。

(3)环境税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大多以原排污费制度为依据,就企业技术创新展开研究。相关研究表明,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一项高风险、高投入、周转期长的活动,难以自发形成,需要环境规制等外部激励措施督促企业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9]。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会对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不同的效应,当企业资源基础雄厚时,排污费制度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产出,而环保补助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挤出效应”[12]。另外,孙钰鹏等研究发现排污费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的成本倒逼企业加强环保化生产,通过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企业绿色转型升级[13]。杨飞则研究得出我国环境税的征收显著抑制了清洁技术创新[14]。

综上所述,鲜有文献从环境税制度改革角度入手研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排污费改税”作为我国环境税制的一项重要改革,绿色技术创新是绿色经济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传统技术创新相比,更强调“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本文旨在研究两者关系对扩展排污费改税政策的微观经济后果及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环境税征收与绿色技术创新

根据“波特假说”,合理且严格的环境政策可促使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15]。原排污费制度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型的环境政策,属于一种行政监管行为,并未纳入税法管理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内化排污成本、激发企业防污治污的效果,但由于排污费费率设置偏低、征管随意性大、污染防治成本高、缺乏执行力和监督力等问题,实施效果大打折扣[7]。在排污费制度下,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企业通常会选择支付较低的环境处罚成本而非投入较高的研发成本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意愿薄弱。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后,“环保检测、税务征收”的税款联合征管模式更具执法刚性和法律权威,降低了企业缴费寻租的可能性[16]。因此,面对更为严格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税制度的压力,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更有动力加快传统生产工艺向绿色生产工艺的转变,以应对环境执法的压力。另外,考虑到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开发难度低、实用价值大等特点,较技术要求更高、开发难度更大的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更倾向于采取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措施来应对环境税的征收。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排污费改税政策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且相较于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排污费改税政策对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更显著。

(2)机制检验

熊彼特创新理论认为创新的实质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再建立新的生产函数,从而创造出新工艺、新产品等的过程[17]。相关研究表明,R&D投入作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涵盖了物质、资金以及人力等在内的多种要素,与绿色技术创新存在密切关系,能够通过作用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等各个环节实现技术创新能力的转化[18];另外,环境税作为市场激励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能够依托市场信号,通过涉及污染企业为污染损失付费的途径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同时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企业往往更有可能采取相应的环境研发手段来转变企业的非绿色行为,即通过增强企业R&D投入水平激励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鉴于此,本文认为,企业R&D投入强度在环境税征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具有中介效应,正是由于各企业R&D投入存在差异,最终在环境税征收的重压下导致了不同程度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企业R&D投入在排污费改税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3)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根据Kaplan等的观点,融资约束是由于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导致企业内外源融资成本具有差异,企业无法支付过高的外源融资成本而形成的一种约束[19]。关于融资约束状况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中,国内外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高融资约束会显著降低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可能性[20-21]。绿色技术创新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由于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前期投入金额高且投资回报少,当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较高时,企业很难获取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从而会削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意识。因此,本文认为由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存在差异,通过实施排污费改税政策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这种改善效应会受到自身融资约束状况的影响,较高的融资约束会削弱排污费改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企业融资约束程度对排污费改税政策效果具有负向调节作用。

三、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受排污费改税政策冲击较大的重污染企业作为实验组,受政策影响较小的非重污染企业为控制组。重污染企业的界定依据国家环保部出台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1,将火电、钢铁等在内的16个行业界定为重污染行业。本文以2015—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做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ST、*ST、PT公司样本;(3)剔除相关变量数据缺失的研究样本;通过筛选最终共得到4010家公司,18675个观测值。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及CSMAR数据库。同时,为避免极端值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1%和99%的缩尾处理。数据处理主要通过Stata15.0完成。

2. 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GI)。现有研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测度方法主要有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角度,考虑到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从投入到产出需要一定时间,且创新过程具有较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借鉴李依等[22]的研究,从绿色技术创新产出角度出发,选择以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据代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出水平,并作对数化处理。为进一步考察绿色技术创新的异质性,本文依据创新难度选取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分别测度发明型绿色技术创新(GI_IA)和实用新型绿色技术创新(GI_NA)。

(2)解释变量:依据政策评估的反事实框架,选取重污染企业为实验组,非重污染企业为对照组,分别构建排污费改税分组虚拟变量(Treat)、时间虚拟变量(Period)及政策变量交互项(Treat×Period)。分组虚拟变量(Treat)表示重污染企业取值为1,否则为0;时间虚拟变量(Period)表示年份属于排污费改税政策实施当年及以后赋值为1,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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