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实施背景下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服务提升研究
作者: 赵美华摘要:《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生效将对阅读障碍群体获取图书、杂志和其他印刷材料带来诸多便利,对公共图书馆完善阅读障碍群体服务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拟以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为研究主体,从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服务出发,分析《马拉喀什条约》中阅读障碍群体服务的规定,探讨条约对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服务的影响,提出提升阅读障碍群体服务、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马拉喀什条约》 阅读障碍群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为了在国际立法层面消除阅读障碍群体获取作品的版权障碍,自2004年起推动相关条约的实施。2013年6月27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又称《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最终成功缔结,并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1]。作为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条约》旨在为缔约国受益人带来更多可免费阅读的资源,这对有效缓解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稀缺、帮助解决全球阅读障碍者“书荒”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中国作为首批签署国,为了保证本国立法符合《条约》的规定,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与该条约的联系[2]。2022年2月5日,我国向WIPO递交《条约》批准书,按条约规定,条约将于三个月后对中国正式生效。生效后的《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家层面实施条约时履行两项主要义务:其一,提供一个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便将作品的复制件制作成无障碍格式提供给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其二,允许依据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或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条约》发生效力后,在符合全部4项条件(确定其服务的人为受益人;将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和提供限于受益人和(或)被授权实体;劝阻复制、发行和提供未授权复制件的行为;以及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并设置记录,同时根据第八条尊重受益人的隐私)的前提下,允许被授权实体在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作品的无障碍格式,从而加快受益人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权利[3]。
2022年5月5日,《条约》在中国生效。目前,我国《条约》和图书馆相关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研究者的讨论聚焦于对《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转化、无障碍格式版的版权制度建设及图书馆实施条约的路径等展开。对于条约落地后如何针对公共图书馆实践转换条约实质性内容,以便为阅读障碍群体提供规范的普惠性、基础性的服务涉及较少。研究《条约》对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的影响,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马拉喀什条约》与阅读障碍群体相关条款分析
《条约》由序言、约尾和22个条款组成,内容主要包含定义性条款、国内法限制与例外、跨境交易和规避技术措施的内容,以及条约的签署、生效、文本等问题[4]。本部分主要对阅读障碍群体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被授权实体”的定义。根据《条约》第2条第3款规定,“被授权实体”是指经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其中包括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无障碍格式作品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团体。从《条约》第4条“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第5条“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的规定可以看出,为解决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匮乏,以使“被授权实体”能够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不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生产无障碍格式版本作品,以非营利形式借阅,或通过有线或无线电子传播等形式向受益人开放获取,以及以此达到上述目标而采用的任何中间措施。因此,《条约》中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跨境交换等的规定,均需依靠“被授权实体”去发行、提供和实施。
关于阅读障碍群体的规定。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范围内阅读障碍群体数量达2.85亿(该数据统计仅包括盲人、严重和中度视力受损以至于无法使用正常出版物的人),其中90%以上为发展中国家国民[5]。因此,在发展中国家,阅读障碍群体获取作品的可能性更低。《条约》第3条规定,“受益人”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由此可见,条约具有明确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倾向,旨在要求缔约方在国内法中规定被授权实体可以不经过作品权人许可,将作品制作成各种无障碍格式版本,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从而满足阅读障碍者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需要。《条约》实施背景下,我国可明确“受益人”的范围,将“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延伸至大字号版、有声读物及电子读物等终端。同时,缔约方之间可以将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进行跨境交换,这也为中国文化走向世界开启一扇新的窗口。
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公共图书馆。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重视阅读障碍人群服务工作。在《条约》中,“被授权实体”要求“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且“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服务的实体[6]。在国内,公共图书馆以“非营利性”为主要属性,以“免费服务”为重要特点[7]。根据《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免费服务”并非无偿,图书馆对某些基础的文化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仅限于弥补成本,而不能获取任何收益,若图书馆从服务中获取收入,则应全部重新用于图书馆业务管理和运行[8]。所以,我国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中包含了不收取成本费用的内容,对阅读障碍群体获得无障碍格式版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的服务机构,为阅读障碍群体开展服务提供了诸多法律保障,应当对阅读障碍群体服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马拉喀什条约》对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服务的影响
重塑阅读障碍文化服务理念。《条约》的序言部分着重指出,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有视觉缺陷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的人,提供更多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和共享科技成果及由此带来的好处。这一诉求,使阅读障碍文化服务对于公共图书馆读者服务而言,不再是单一地增加基础服务设施、开设视障阅览室、设置图书馆导览服务、文化助盲培训等。条约将受益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阅读障碍群体。一方面,该群体的阅读权利和文化需求得到重视;另一方面,该群体作为受益人的主体性地位进一步突出。
从2014年“倡导全民阅读”到2017年“大力推进全民阅读”,再到2022年“深入推进全民阅读”的变化可以发现,全民阅读的受重视程度在逐步加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意识是读者服务的前提[9]。其中,重新认识阅读障碍症和阅读障碍群体,科学地识别阅读障碍群体的阅读需求和情感诉求,真正使该群体的阅读需求、服务延伸和体验价值得到人性化、最大化地满足,唤醒阅读障碍文化服务在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关注,将《条约》中“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重新在阅读障碍文化服务中审视,都需要公共图书馆以专业的服务理念积极应对。
加速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目前,一些国家和国际机构通过对其立法进行修改和补充,证明了公共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性质[10]。澳大利亚在《1968年版权法案》中,加入了“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进口须以非营利目的”[11]。美国图书馆版权联盟和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其当前法律完全符合《条约》的要求,且现有法律赋予图书馆被授权主体地位[12]。国际图联根据《条约》的规定,对《图书馆和档案馆版权例外与限制条约建议稿(4.4版)》进行修订,并指出图书馆具有《条约》所规定的被授权主体地位[1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推进和《条约》在我国的落地实施,都将加速我国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
推动图书馆阅读推广服务模式的转变。《条约》的缔结,对于受益人本质的意义在于获取信息的权利得到关注。在我国,省级以下的地方图书馆,视障阅览室的阅读空间大多文献资源较少,服务方式也较为单一,其空间常出现在馆舍角落处或馆舍相对封闭的位置,导致视障、阅读障碍群体在获取资源的过程中易产生障碍,使得视障群体与图书馆服务之间存在鸿沟,服务无法真正抵达读者心中。阅读障碍群体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图书馆有责任使之像普通大众一样获取社会文化信息。
图书馆为阅读障碍群体服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帮助他们找到所需信息;帮助他们获取找到的信息;帮助他们从获取的信息中受益[14]。《条约》的缔结,有利于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图书馆,作为为视障者提供阅读服务的非营利性“被授权实体”,在条约的框架内,对相关实践相互借鉴,并推动图书馆对于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的服务深入开展。在此基础上,图书馆将进一步转变以往对阅读障碍群体模糊化的阅读推广方式,针对该人群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制订与之相适应的阅读推广计划,着眼于阅读障碍群体的真实需求,为其提供丰富的特殊馆藏资料和友好的辅助阅读设备,开展多样化的特殊服务项目等。同时,在条约的基础上,推动图书馆阅读推广制度,尤其是面向各类特殊群体的条款的发展。
《马拉喀什条约》实施背景下图书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议
推动图书馆无障碍服务条款的研究与立法。《条约》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宣告的不歧视、机会均等和无障碍等原则,突出对无障碍权利在“利益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理念,为各国立法提出了指导思想与标准。2021年6月1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修改针对现行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在受益人范围、无障碍格式版类型、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等方面都作了创新性的完善,这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业界关于开展无障碍服务营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和借鉴规范。
公共图书馆的阅读障碍群体服务只有得到国家、政府在政策和立法上的认可与扶持,才能确保阅读障碍群体获得广泛的关注与重视,进而为其带来行之有效的服务与保护。一方面,应适时结合《条约》《著作权法》及《残疾人保障法》的规范,及时补充现有法律,明确规范公共图书馆“被授权实体”的地位,加入阅读障碍群体服务的法律权益,这既是对现有法律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对阅读障碍群体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图书馆在推动阅读障碍群体服务的过程中,应着力明晰法律条款中相关规定的界定,突出阅读障碍症等隐性残疾群体的存在,使其得到广泛的社会认知。同时,图书馆需针对阅读障碍群体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合理增加图书馆出于“馆际互补”目的的复制权限制条款,并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和数字资源的传播、获取、使用与保存,制定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为今后图书馆无障碍格式资源“跨境交换”的实现奠定基础。
发挥行业阅读障碍群体服务的专业优势。行业独特的专业优势,是其他组织或部门不具备也无法替代的。IFLA、ALIA、CILIP、AFLIA等行业协会组织,是目前全球图书馆开展各类服务的专业引领者和行业标杆,在我国推行图书馆阅读障碍群体服务,就必须要积极学习这些权威行业组织的方式方法。
一方面,学习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内外行业经验。IFLA在2014年发布的《图书馆阅读障碍症群体服务指南(增订版)》,即从国际图联的层面为世界各国图书馆服务阅读障碍症群体提出了详细具体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促进我国图书馆行业服务指南的出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阅读障碍症群体服务指南”及服务策略,以此指导服务的实践和推行;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推动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阅读障碍群体的服务活动,在全社会提升该群体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另一方面,建立面向阅读障碍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委员会。可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带领下设置分支机构,建立面向特殊群体的委员会,包括阅读障碍群体在内,为其提供专业的图书馆服务等。
鼓励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参与阅读障碍群体服务。《公共图书馆法》明确指出,图书馆应承担起社会教育的服务职能,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身到图书馆建设与事业发展中来。一方面,要鼓励与阅读障碍群体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群体,如家人、同学、朋友、老师等,参与图书馆阅读障碍服务,关注他们的身心状态,引导该群体学会读写等基本学习技能,从而进一步挖掘阅读障碍群体的其他天赋或特长;另一方面,要与社会机构展开广泛合作,以此提升全社会不同部门间的参与程度。现阶段,对于阅读障碍群体的专业服务最大的障碍就是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和专业的技能培养,图书馆要与政府教育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及学校等开展联合协作,以协同服务的方式,助力延伸阅读障碍群体的服务范围,扩大服务的获取面,使阅读障碍群体从多种渠道获得社会帮助。同时,图书馆在合作中能学习各个组织对特殊群体及阅读障碍群的专门服务经验,为今后图书馆服务更广泛的群体奠定基础。进而形成以公共图书馆为服务基点,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阅读障碍群体的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