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
作者: 贾紫涵[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论述,形成了内涵丰富、思想深邃、系统完备的法治思想,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守法治生命线,通过完善程序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发展的新期待;遵循司法规律,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经验上升为立法规范;以规范公权力为目标,完善制约监督体系。在此基础上,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优良的刑事诉讼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国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245(2025)01-0031-07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5.01.00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子系统”与关键支撑[2],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实现,事关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纵深推进。
2023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作为“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在列其中。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开启第四次修改,也意味着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深入推进迎来新契机。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之中,蕴含了对法治中国建设路径的清晰规划,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的思想旗帜。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秉承促进公正的核心要旨,坚持人民至上的基本立场,吸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基本经验,加强公权力制约和监督,增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优良的刑事诉讼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生成之道:承前启后
(一)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来时之路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尤其在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精细的转型[3]。具体而言,在过去的四十五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三次修改,条文数量从164条增至308条。其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吸收无罪推定理念,首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对庭审方式进行对抗式改造,采取“复印件主义”案件移送方式;完善辩护制度;废除免于起诉制度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完善证据制度,将监视居住作为羁押替代措施并完善了逮捕、拘留条件和程序,强化辩护权保障,规范技术侦查措施,改革审判程序,新增四类刑事特别程序等。2018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次“应急性修法”[4],主要涉及与监察法的衔接、设立缺席审判程序与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立三改”之路,有三条主线贯穿始终。
1.在吸收有益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创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贯彻了这一宗旨。一方面,尽管《刑事诉讼法》在制定之初参照了《苏俄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与内容,1996年、2012年修改时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精神,但我国始终秉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对所有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避免“拿来”导致的“水土不服”。另一方面,我国从国情出发,创设了大量极具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
2.将刑事司法改革作为立法的前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6]231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始终同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同频共振、相伴相生[7]。从内容上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逻辑与轨迹[8]。从方法上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惯常采取“试点先行”的方针[9],通过不断扩大试点区域,充分验证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经过多年试点,反复论证整体合理性后才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一般而言,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下一轮试点改革方案中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践与立法的良性互动,以及我国立法观念的理性趋向。
3.不断强调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价值。人权保障乃刑事诉讼之灵魂。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通过不断分权来制约权力,从而强化人权保障的过程[10]。自2004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逐渐从倚重“惩罚犯罪”转向“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开始强调将惩治犯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护刑事诉讼中的“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2012年我国正式将人权保障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以及刑事诉讼之目的予以明确。伴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辩护权的不断强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之底色愈发凸显。
(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未来之向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已较为成熟,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的期望日益提高,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问题,与新时代中央对刑事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11]。为推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刑事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
伟大思想铸造伟大理论,伟大理论引领伟大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刑事诉讼法治发展的方向,具体可用“1条主线,5个主题”予以概括。其中,1条主线是指“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众多讲话中反复强调的内容。“5个主题”分别是:如何科学立法;如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肃惩治司法腐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围绕上述主题,科学地修改《刑事诉讼法》,推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蓝图便跃然纸上。具体而言,第一,应秉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三,遵循司法规律,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审判中心”法治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第四,充分释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完善执纪执法贯通,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核心理念:司法公正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古往今来,公平正义都是人民共同的美好期盼,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12]3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与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三次会议、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均强调以法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3]。
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指向办案结果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6]22。程序公正指向办案过程公正,要求国家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规范行使权力,决不能让不公正的诉讼活动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受困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程序公正理念始终立足未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推进,要求构建更加公正可靠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看不见的正义非正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让正义能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诉讼程序是推进司法工作、形成司法决定的主要载体,如果有失公正必将减损诉讼主体及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46其中道理是深刻的:只有根据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司法裁决,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性,才能实现案件处理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促进程序公正作为核心理念,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这要求严格遵循审判中立、控审分离的底线标准,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抗,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秉公裁断;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明确审判中心地位,坚守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所有司法决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完善诉讼参与主体,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机制;落实诉讼及时原则,妥善处理好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由是之故,方能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法律正义筑牢社会正义。
三、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根本立场:人民至上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与核心要旨,也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14]。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这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为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
(一)立足我国国情,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法治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拓展。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的刑事诉讼,天然承担着保护人民安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任务。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面对犯罪治理新课题,刑事诉讼法治必须及时调整以应对犯罪形势,使人民安全感、满意感、幸福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6]248对此,《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完善以普通、简易、速裁为框架的多元化刑事程序体系,构建与轻罪案件更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包括推动轻罪案件全流程程序简化、探索轻罪案件不起诉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从而实现预防与打击犯罪并举,惩罚与教育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助推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