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然与实然: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的路径探索

作者: 唐旭

摘 要:企业家精神成熟度早已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衡量的重要指标。但对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存在与否、企业家精神介入国有企业的广度与深度、如何形塑企业家精神等认知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因而要回归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中,认真审视企业家精神与国有企业“内外共融”的基本现实,完成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认知祛魅。深刻把握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应当有节有度,准确厘清其基本定位、具象到特定群体、遵循一般演进规律。从形塑主体、形塑规则、形塑质效以及更新迭代四个方面着力,加快推动形成与弘扬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开放银行数据共享法律问题研究”(21BFX118);重庆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索——以企业治理为视角”(2355058)。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5)002-0092-01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5.002.006

作者简介:唐旭,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庆工商大学分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企业治理。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2]。从人类商业发展历史来看,企业家精神是商事组织发展壮大的核心动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一直以来将高质量发展作为企业运营的基本导向。对此,学界与实务界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展开了大量且有益的研究,例如将国有企业科学分类、进一步推动政企分离、设计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优化董监高信义义务[3-7]等,因而国有企业获得长足发展。但现阶段国有企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特别是国有企业多元目标之间相互抵牾更为激烈、业务性质融合加剧且难以区分、企业内部治理效率亟待进一步提升等现实,企业想要获得更深次的发展必须寻求新的着力点。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核心主体,一直以来肩负着改革创新的使命担当,企业家精神更是企业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所产生的宝贵精神财富。企业家精神成熟度早已成为中西方企业竞争力提升、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衡量的重要指标。但需特别指出的是,企业家精神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尚待进一步证成,特别是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形塑企业家精神、形塑企业家精神的程度区隔、形塑企业家精神的实践路径成为当前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命题。本文主要从内外维度证成企业家精神与国有企业相融共生,明确指出企业家精神在国有企业中的基本定位、实践载体及其发展演变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围绕主体培育、行为规制、质效评估、可持续性等维度建构出新时代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形塑路径,更加有力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相关文献综述

围绕国有企业如何形塑企业家精神,一些学者展开了讨论。主要集中在企业家精神的内涵研究、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的特质归纳、培育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具体路径三个维度进行展开。一是企业家精神的内涵研究。有学者从精神层面将企业家精神列举为进取精神、诚信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奉献精神[8]。还有学者从基本特点来囊括企业家精神的内涵,指出企业家精神包括创新能力、进取意识、工匠精神、国际视野、爱国情怀等特点[9]。此外,有学者从正反两个方面列举哪些是企业家精神、哪些不是企业家精神,以此划清企业家精神内涵边界[10]。二是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特质研究。有研究成果从国企与民企比较的视角,深刻揭示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中创新意识与政治意识互动的基本规律[11]。另外一些研究成果则主要从功能视角呈现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的基本特点。例如,企业家精神能够高效助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先锋战士特有的高尚觉悟[12-13]等。三是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路径研究。既有宏观微观结合,明确企业家精神培育亟须提高企业家综合素质以及完善外部制度环境[14];也有从“党管干部原则”出发,提出基于国家制度与经营者层面一致性、职业经理人与领导干部党性教育一致性、市场内在机制与政府外部调控一致性来塑造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15];还有研究从“多轨制”“容错机制”“进出机制”等视角对国有企业培育企业家精神提出对策建议[16]。

总的来说,上述成果呈现层层递进的研究逻辑,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两个大局”同步交织,出现了新的重大机遇与挑战。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鲜有文献直接证成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鲜有文献充分探讨企业家精神在国有企业中的具象化表达以及具体形塑路径。踏上第二个百年奋斗新征程,中国式现代化已经成为顶层制度设计的基本指引。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亦必须遵循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基本逻辑,而形塑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则是践行这一逻辑的客观表达。据此,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必须结合中国企业具体实际,以生产要素组合创新为基础依托,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基本导向,科学论证企业家精神与国有企业发展的内外联结关系,提炼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的独特性征,有效区分企业家与资本拥有者、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差异,建构出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具体形塑路径,为国有经济打破传统发展藩篱,实现“国民共进”指明方向、取得成效,也向世界提供国有企业发展的中国经验与中国蓝本,贡献中国智识。

二、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的认知分歧

在商业发展历程中,企业家精神与道德相伴而生。例如我们古人很早就提出了“义利观”,这可以称之为道德对商业交易的直接调整。有学者直接指出,现代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精神就是意蕴深厚的“义利观”作为商业道德准则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具体体现[17];西方国家商事交易也是在交易习惯基础上形成,而交易习惯背后就是关于商业道德的“隐喻”。商业道德、商业规则为企业家精神的诞生提供了温床,尤其是在商业道德、商业规则视域下低频交易迈向高频交易,交易主体、交易手段、交易内容等从量变走向质变,这直接引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分野趋势愈发明显,国有企业形塑企业家精神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薄纱”。

(一)存在与否“异见”

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形塑企业家精神一直是值得讨论的议题。这里所谈及的存在与否实质主要关涉两个方面。其一,国有企业是否存在企业家精神的“异见”;其二,国有企业应否存在企业家精神的“异见”。针对前者而言,基于行政权力的特质性、目标之间的差异化,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对企业家精神培育重要性的认知不充分,极易形成认知偏差,将企业家精神排除在国有企业之外。

一方面,国有企业是否存在企业家精神认知阻力主要源于行政权力在国有企业中的影响。特别是“违背资本类财产运行规律和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的行政干预”[18]的现实,导致企业家精神形成发展步履维艰。例如行政权力是以科层方式从上至下传递权力从而最终引伸至企业之中,权力背后的意志精神在逐层递进过程中异化,极易使许多倡导性引导性规范演化为行政式指令,此种异化的权力意志与以自由为表征的企业家精神相去甚远。

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目标导向与企业家精神的目标导向不完全相容。行政权力主导的资源分配更加强调资源的公平分配与公平占有,而企业家精神则主要是凭借生产要素创造性组合,造就新主体、开辟新市场、生产新产品、锻造新交易手段等。企业家精神相较于行政主体追求的目标更加多元。当然经过多年的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国有企业在“政企分离”的漫漫征途上已经取得了许多高质量成果与成就,但仅运用公司制度作为行政权力与国有企业的“隔离墙”[19],尚不完全能制止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实际运营,行政目标、行政权力与企业家精神难以避免冲突。针对后者而言,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形塑企业家精神亦有待证明。例如有观点将代理成本收益取决于企业家精神的道行[20],企业家精神主要体现为获取“付出—收益”差额的进取精神状态,而国有企业则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器”的视角[21],将国有企业遵循“保值增值”进行分类改制。由此可见,从二者并线发展的逻辑,企业家精神似乎难以覆盖、容纳国有企业追寻的价值目标,甚至更多研究倾向将企业家精神放置在民营经济的发展场域中,以此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助推引领功能[22-23]。

此外,企业家精神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链接通道尚未形成且打通。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关涉国有企业体制机制的法律来看,企业家精神在国有企业中的依托和发展载体不明确。无论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国有企业类型来看,企业家精神仅只是商事交易的外部化体现,国有企业内部不存在形塑机制,企业家精神在国有企业中“徒有其表、尚缺其神”,同时企业家精神在企业内外部亦尚未生成可持续循环流转机制。更进一步说,法律、党内法规、政策性文件、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出现的频率、频次较少,这也从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家精神在“应否”纳入国有企业的判断选择中处于劣势或次优地位。

(二)介入领域“异见”

企业家精神所具备的特质也决定其无法完整贯穿国有企业各方面。事实上,企业家精神应当局限在国有企业内部特定的机构或者群体之中。但国有企业相较民营企业而言,企业内部机构设立复杂、多方利益博弈明显、多元目标实现路径各异等情况造成了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存有障碍。例如在传统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架设企业内部机构,因而企业中存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通常的理解,股东会实质上是资本、资产等的实际投入者,其对资本、资产的“增值”具有天然的需求(即使该资本是国有资本、国有资产);董事会作为制定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特殊机构,是企业短期与长期目标实现的路径规划者,董事会成员肩负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终极使命;监事会成员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忠实勤勉履职,以监督质效促进资本资产“保值增值”;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执行者,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直接负责。围绕国有企业内设主体治理职能特点,企业家、企业家精神似乎与这些主体的相关职能密切相关,因而国有企业塑造企业家精神极容易与其他企业治理主体治理权能相混淆,造成“多龙治水”或“搭便车”现象,甚至出现国有企业治理主体正常行使治理权能或者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即视为企业家精神的形塑与践行。因此,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完善公司治理、弘扬企业家精神,《公司法》有必要勘定公司与董监高的责任边界[24]。

与此同时,企业家精神是否需要贯穿国有企业发展各方面也是值得审思的问题。遵循历史发展脉络,企业家精神并不是伴随国有企业发展各方面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直接由政府创办,国有企业是政府在各地的生产车间[25]。应该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合一,虽然也存在着资源配置,但此种资源配置实际上是行政指令性配置,不存在市场自由意志,因而不存在企业家精神;改革开放时期,国有企业实施改革,政府与企业分离,厂长负责制盛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扩大;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政府与企业之间竖立起“隔离墙”,企业市场自由意志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可见,改革开放之后,生产要素得以自由流动,为生产要素自由组配提供了可能,这也为对生产要素自由组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家形成与集聚创造了客观条件。但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家精神在民营企业发挥得最为充分,而在国有企业中基于“政企分离困难”以及对“多元目标实现”的路径依赖,对企业家精神吸纳既不充分也不平衡,甚至对企业家精神应当将哪类群体或机构作为承载对象认识不一,企业家精神与多元目标的融合发生关系未得到科学揭示,企业家精神在国有企业形塑过程十分艰难。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