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深度发展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算法的演化、分类与规制改进

作者: 管金平 高晓冉

人工智能深度发展背景下网约车平台算法的演化、分类与规制改进0

摘 要:研判网约车平台算法的演化、分类与规制改进,有助于实现网约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市场需求和规制环境的变化,我国网约车人工智能算法先后经历了“蛮荒时代”“精细时代”和“革新时代”,并在各个时代不断演化出新的经营模式或服务类型。网约车平台算法可根据供需匹配逻辑分为双向匹配型和单向匹配型,也可根据契约结构逻辑分为直接代理型和间接代理型。网约车的现有公共规制框架基本能应对双向匹配型和直接代理型算法,但在规制单向匹配型和间接代理型算法时存在疏漏,这导致网约车运营存在合规风险。未来应当依照如下对策进行改进:一是要对基础制度供给进行框架性整合改进,扩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对象范围,使其可精准应对各类算法的差异性规制需求;二是要对平台端的算法外观进行改良与细节优化,通过健全的信息披露和标准控制,保护消费者的算法自主选择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网约车;算法;分类规制

基金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基于人工智能出行算法的互联网合乘行为的法律规制”(21CFXJ06)。

[中图分类号] D912.19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5)002-0109-01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5.002.007

作者简介:管金平,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公共规制;高晓冉,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全国发放网约车运输证超300万本[EB/OL].[2025-01-06].https://www.mot.gov.cn/jiaotongyaowen/202407/t20240730_4145536.html.

一、问题与思路

自2010年首款打车软件“易道出行”开始,我国网约车行业已经历十余年发展。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国共有354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712.6万本、运输证301.5万本,月订单信息近10亿单①。网约车在节制交通设施建设成本、便捷居民城市出行、释放就业需求等各个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度发展,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基础算法亦在这13余年期间不断革新、演化,并由此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服务模式。人工智能的迅猛进展依赖于三个基础要素的紧密协作:先进的算法、强大的计算能力(简称“算力”)以及丰富的数据资源(算料)。这三个组成部分相互协作,共同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连连创新与进步。而作为我国网约车服务公共规制最主要依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办法》”)则制定于2016年,该文件在面对网约车服务近年来涌现的一系列新算法、新模式、新现象时,出现了一系列的应对困境和缺憾。自2021年以来,以百度“萝卜快跑”为代表的自动驾驶技术开始与网约车服务日渐融合,并表现出了极佳的商业前景,但更引发了在安全、就业、消费者保护等诸多方面的担忧,亟待公共规制体系做出回应[1]。

算法规制应采取场景化的规制路径,根据不同场景类型对算法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以实现负责任的算法为目标[2]。故此,为了能对网约车服务实现周延的公共规制,消弭其在出行安全、个人隐私、消费知情权等方面日渐引发的风险担忧,必须在对网约车平台算法精细分类的基础上,设计出系统、全面、精准的公共规制框架。

二、网约车平台人工智能算法的演化轨迹

网约车平台企业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作为网约车服务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平台企业掌控了网约车平台的算法,并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和政府规制政策的要求而不断演化[3]。整体而言,自网约车服务在我国产生以来,其人工智能算法先后经历了“蛮荒时代”“精细时代”和“革新时代”,并在各个时代演化出新的经营模式或服务类型。

(一)算法1.0:“蛮荒时代”

自2010年开始出现易道、滴滴等打车软件伊始[4],直至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网络出租车办法》为止,是网约车人工智能算法“1.0版”通行的时代。这一时期的网约车平台算法主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算法处于初级阶段,以服务于平台企业开拓、挖掘网约车消费市场为主要目的,尚不具备多样化、精细化的服务设计,应用程序设计粗犷、服务形式较为单一;二是作为网约车公共规制最主要依据的《网约出租车办法》尚未出台,算法的设计和运行尚不存在正式的、规范化的监管规则,且当时已初步倡导要对新经济业态的监管奉行“包容审慎”[5],故此,这一时期的算法运行处于一个基本无正式监管的野蛮发展阶段。概而言之,网约车平台算法1.0版是一个发展迅速且粗放,但生机勃勃的“蛮荒时代”。

在这一时期,网约车平台算法主要形成了如下两方面的运行特征:首先,形成了算法的框架性设计,这一设计通过移动端应用程序App承载网约车服务,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算法和特定的规则设计,将司机、乘客、机动车等多方主体予以撮合、交互,完成网约车服务的缔约过程。这一网约车算法的框架性设计沿用至今,确立了网约车服务行业算法设计的“底层逻辑”。其次,确立了网约车的两类主流服务形态,即“网约化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化私家车”,前者将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接入网约服务,完成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电召化”;后者则直接将没有出租车经营牌照的私家车及其司机接入网约服务,使网约车成为中国第一类成熟发展的“共享经济”模式,即依托平台将闲置资源分享给他人使用,进而降低出行成本,提高机动车资源的利用效率[6]。后续不论平台算法如何精进,均主要从这两类服务形态的基础上予以变通、改造。

(二)算法1.5:“精细时代”

自2016年交通运输部《网约出租车办法》正式确立对网约车服务的公共规制框架,直至2021年以“萝卜快跑”为代表的自动驾驶网约车服务开始试运营之前,是网约车人工智能算法“1.5版”通行的时代。在这一时期,网约车平台算法并未发生本质变动,“蛮荒时代”所确立的算法框架和基础服务模式依然沿用,只是在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中不断对其算法进行精细化改进[7],网约车平台企业进入面向多种服务需求、平台契约结构日臻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精细时代”。

在这一时期,平台企业对其算法进行精细化改进的目标有二:其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多样化的用户需求,开拓新的算法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如将同一平台承担的不同网约车类型依照服务质量和报价进行区分,进而延伸出低、中、高端各类网约车服务,并通过算法和界面设计令其在平台中做适度区隔,供消费者自行选择。此外,伴随着网约车行业入局者的增多和竞争的日趋激烈,日渐衍生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特殊算法,即多个网约车平台相互合作、共享平台,共同通过同一App接受约车[8]。故此,在这一时期,主流网约车平台的服务类型明显增多,同一平台提供多种甚至数十种约车服务的现象已不罕见。其二,网约车算法开始进行以合规为前提的自我调适。确立网约车公共规制框架的《网约出租车办法》在这一时期已开始正式实施,且绝大多数地方行政区域也均出台了面向本地网约车规制的规范性文件。为了确保运营合规,绝大多数网约车平台企业均对其算法和服务模式进行了因应调整。这方面最典型的现象是:在算法1.0时代,较多平台企业直接将私家车接入网约服务,但《网约出租车办法》明确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及其机动车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员证①。对“双证”的准入要求使私家车承担的网约车服务面临非法营运的境地。故从2016年开始,绝大多数网约车平台企业都对相应业务做了算法调整:资本较为雄厚的企业选择直接将自营机动车和具有雇佣关系的驾驶员投入网约车营运[9];而更多平台企业则选择通过“四方协议”①或其他复杂契约结构的形式,要求网约车司机以劳务派遣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展服务,借此绕开合规风险[10]。

(三)算法2.0:“革新时代”

自2021年至今为网约车人工智能算法的“2.0版”通行的时代,网约车平台算法伴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日趋成熟而实现了彻底变革,形成了将传统网约车平台算法与自动驾驶算法有机契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网约车行业进入一个全面革新的时代。

在这一时期,智能化技术与网联化技术的快速进步促进智能化车辆由驾驶辅助到无人驾驶、由单车智能到多车协同的方向发展[11],由此使得无人驾驶机动车技术日渐成为现实;与此同时,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也开始出台相应政策和法律,支持无人驾驶技术在特定地区开展试运行②。在此背景下,产生了以“萝卜快跑”为代表的多个无人驾驶科技企业,此类企业以无人驾驶技术为基底,套用网约车平台企业的服务模式,在特定区域开展无人驾驶网约车服务。如今,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的特定区域,乘客可像一般网约车服务一样,通过手机端应用程序App操作下单,由特制的无人驾驶机动车载其前往指定目的地,乘客像普通网约车一样在线上完成支付环节。2024年7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公布了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共20个城市或城市联合体获得试点资格。而“萝卜快跑”也已经实现了累计超过600万订单,预计将在2024年底于武汉实现收支平衡,并在 2025 年全面进入盈利期③。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无人驾驶技术将全面嵌入网约车平台算法中,取代现有方案,使无人驾驶出租车成为网约车的主流形态。

三、网约车平台人工智能算法的精准分类

在经历十余年发展进程后,如今的网约车服务与其说是由人工智能算法所支撑的诸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类,不如说是“一簇”。各平台所聚合的网约车服务类型尽管有其相似性,但内在差异化极大,不同服务类型所依托的算法框架也有明显差别,其产生的运营风险、社会问题和所需要的规制政策也必然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网约车平台算法进行精准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研判各类算法框架所适用的政策、面临的难题和未来改进方向。

(一)供需匹配逻辑下网约车平台人工智能的算法分类

网约车服务最终连接的主体为乘客和驾驶员,乘客是释放出行需要的需求方,机动车驾驶员则是能够提供出行运力的供给方。在网约车平台中,不同服务模式需要依照不同的匹配逻辑将供需双方连接起来,其算法的底层逻辑也因此而存在巨大差别。整体而言,依照网约车服务是乘客、驾驶员其中一方匹配另一方的结果,抑或双方交互匹配的结果,网约车平台算法可分为“单向匹配型”和“双向匹配型”两类。

1.单向匹配型算法

单向匹配型算法是指:乘客和驾驶员其中一方在平台输入出行需求后,平台自动依照其预设的人工智能算法为其匹配对象,对象一经匹配成功后便被动完成接单。最为传统、主流的网约出租车服务即为此类:乘客首先在平台输入出发时间、起始地、终点等必要信息后发单,平台调动算法为乘客匹配在线机动车驾驶员,该驾驶员及其机动车在能确保符合乘客用车需求的前提下,其接单速度、调度时间等在当时所有在线人员中最优。驾驶员一经算法锁定后即自动接单、匹配完毕,驾驶员无权挑选、改变乘客。这是一种典型的驾驶员单向匹配乘客型算法,在此种服务中,平台算法需负责审核机动车及驾驶员客运资质,并提供出行费用计算标准,并对服务规格作出具体规定。这一套操作逻辑是自算法1.0时代便形成的网约车最常规的框架,它沿用至今,在如今的网约车服务市场上依然属于主流。

除了上述算法框架外,在网约车算法1.5的运行实践中,还日渐衍生出一类被称为“顺风车”的服务模式,其规范化表述为网约平台中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传统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城市居民以降低出行成本为目的,通过互助的形式,由两人以上共同搭载一辆私家车出行,并相互分摊出行成本的出行方法[12]。提供承运的驾驶员及其私家车不具有营利性,其与乘客仅对出行成本(如油耗、过路费)进行分摊,不属于出租客运活动而是民事互助行为。而由网约车平台企业所运行的网约合乘车则遵循如下算法逻辑:驾驶员首先在平台提前发布(一般是提前12或24小时发布)预定的出行时间与路线,乘客根据自身出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合乘匹配,选择参与后完成缔约。在此种算法逻辑中,乘客单向、主动地对驾驶员的出行规划进行了匹配,这与传统网约出租车驾驶员主动匹配乘客出行需求的逻辑截然相反。之所以做此设计,是因为平台有义务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私家车是非营利目的,而非主动迎合乘客出行需求的出租客运[13]。在这种乘客单向匹配驾驶员型的算法中,由于出行性质是非营利的,平台并不审核机动车及驾驶员的营运资质,但提供出行费用的计算标准,且该计算标准是仅对出行成本进行分摊的非营利性质,除此之外,平台还会对合乘的服务规格做一些简单的基础性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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