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视阈下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失衡及其重塑

作者: 高艺霞 王小语

摘 要:社会心态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心理基础,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能有效消解当代中国基础社会心态失序的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与社会心态之间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人民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属性,基层社会心态秩序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一环,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建设的实践指向,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建设的逻辑耦合,具有本质相关性、整体联动性、互构共生性,为推动构建良好基层社会心态秩序提供了重要学理支撑。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仍然存在因发展成果共享不足带来基层社会心态失序、“陌生人社会”带来基层社会信任危机、社会治理主体单一导致社会参与意识淡薄、基层社会心态圈层化催生群体极化现象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并阻碍着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和成效。因此,亟须完善社会心态失衡的疏导机制、利用数字化手段建设社会信任、激化社会心态治理的多元参与、整合多方资源打破社会心态圈层,切实推进和谐社会心态秩序的建设。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心态秩序;基层治理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传承和弘扬传统京剧文化为切入点,推进大学生思政与美育协同育人的探索与实践”(C2022062)。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4)004-0068-0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4.004.005

社会心态作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综合反映,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心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亲善友爱的社会心态”[1]。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认知、社会行为面临全新挑战,需要全面优化社会心态秩序,特别是加强基层社会心态治理。塑造和谐的基层社会心态,需要构筑好“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以共建共治共享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及学界研究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这一重要命题。以共同体的理念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引发了学界对这一全新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关注和研究,一些学者还专门就社会治理建设对基层社会心态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探析,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研究社会治理与社会心态的内在联系。吕小康认为社会治理与社会心态存在相互关系,社会治理的主题是社会心态,社会心态是为了社会治理而生的[3]。姜方炳认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重点在于重构精神共同体,其核心是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4]。二是基层社会心态失序的表现。冯宏良认为我国基层社会存在社会认同感下降、社会疏离感增强、社会怨恨情绪出现、非理性思维模式形成等社会心态失序问题[5]。管健认为人们社会心态失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不确定感增强、习得无助感蔓延、公共信任遭遇激烈交锋、情绪化二重性张力加大等[6]。温淑春也认为社会心态失序体现在社会支持感略有下降、民众总体社会参与水平偏低、以急功近利为特征的浮躁心态频繁出现等方面[7]。马福云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社会心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消极心理未彻底消弭,经济压力引发的焦虑情绪延续,社会风险与不确定性导致的迷茫心态蔓延以及传统与现代交织中的诚信危机时常出现[8]。三是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如何建设。田振江提出可以通过坚持党的领导,注重科技理性和情感调节相融合,走出一条以政府、市场、社会、群众为主体的“一核心两原则多主体”的新时代社区心态秩序建设之路[9]。王俊秀、张跃认为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建设就是要满足民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加社会的公平感和信任感[10]。陈雪峰认为社会心态秩序建设应当抓好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科学传播、重视专业培训、了解利益诉求、支持系统研究等关键任务[11]。赵燕飞、魏荣认为培育健康社会心态有坚持人民至上,调控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以及坚定文化自信等路径[12]。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知当前学术界对社会心态的研究已有了一系列的成果,包括对不同群体的社会心态表现以及社会心态内在规律的认识,但缺乏从社会治理共同体视阈来探讨社会心态问题,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和社会心态之间究竟有怎样的逻辑关联,具体有怎样的表现,以及如何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视阈来解决社会心态失序的问题,缺乏系统化、创新性的观点,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深入探析。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与社会心态秩序的关联

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在本质上是基于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而形成的一种共同关系。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享受成果的社会形态。在共同体中,个体的利益与整体的利益是统一的,个体通过合作与共享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和全体成员的福祉。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提倡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建设,体现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观念,旨在构建人民当家作主、干部服务为民、法治为基础、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人民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属性

“人民”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核心,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人民”不仅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更意味着每一个个体在社会治理中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有责、尽责、享有”则构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个支撑,在实践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政府的责任和权益的保障,是构建和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保障。第一,“有责”是尽责的规则前提。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到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负责任。“有责”既包括对自身行为负责,也包括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治理才能够有效展开,社会秩序才能够得到良好维护。第二,“尽责”是有责的履职担当。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政府及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尽责,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保障。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第三,“享有”则是有责、尽责的价值取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不仅仅是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更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和尊重。只有人民群众能够在社会治理中享有应有的权益和利益,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公正和民主。“享有”不仅包括物质利益的保障,更涵盖了精神文化领域的丰富与发展。只有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关爱,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够获得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概括来讲,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民成为社会治理的直接受益者和积极参与者。只有这样,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久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层社会心态秩序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一环

社会心态是人们对自身和社会所持有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社会态度、情感体验和心理倾向的集合,具有群体性、整体性、客观性、实践性、动态性的特点。社会心态通常自发形成,产生于社会成员个体心理,是人们对社会现实生活环境直接的、经验的反映,属于一种没有系统化、理论化和规范化的初级意识,是个体意识与国家意识形态联系的中间环节,影响整个社会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选择。换言之,社会心态秩序是一种普遍的、和谐的、更高层次的新秩序,这种普遍的和谐蕴含着“相安、谐调、团结、安定”等价值追求[13],反映了社会整体的精神面貌和价值取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贯穿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从国家到家庭、从物质到精神、从现实场景到网络空间等不同场域,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问题,是一项复杂多元的系统性工程。从本质关系来看,社会心态秩序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两者之间犹如齿轮与机器的整体联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推动着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与发展。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建立具有共同情感联结、互相支持和休戚与共的有机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行建立在良好社会心态秩序的基础之上,这必定需要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心态动向,汇聚社会心态正能量。而社会心态秩序以全体社会成员认可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为基础,以和谐的人际关系为依托,以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为表现,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心理基础。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建设的实践指向

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利于增强社会信任感、提升公民参与度、促进社会和谐、提高治理效率,促进良好社会心态的形成。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统筹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人民民主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14]。良好的社会心态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进程和效果,社会心态积极向上时,公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和信任度会提高,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反之亦然。揆诸社会治理共同体与社会心态秩序的建设全景与目标追求,其内在逻辑都是基于国家治理、民众需求和社会秩序的需要,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心态秩序尤为重视个体和社会群体在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时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反应,注重吸纳和利用内生性的社会规则来塑造合理有序的发展模式,从而以符合民众心态、情绪体验和行为规律的方式来推进社会建设。本质上是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目标导向,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形成有效的治理格局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营造更加温暖和谐的社会氛围和更加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从而共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效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这一理念的提出,为良好社会心态秩序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5]质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促进社会心态秩序的持续完善,以使社会不断臻于善治。两者属于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行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和谐联动。

(四)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建设的耦合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治理方式和手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心态需求。同时,基层社会心态秩序建设也需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支持和引导,以保障社会心态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两者互构共生。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由各种制度、规则、规范、政策和多元主体合作互动形成的社会治理形态,意在通过各种要素的密切配合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生活需要,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运作效率和发展质量。这个共同体不仅包括体制机制、管理策略等显性因素,也包括那些深藏于人们心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隐性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社会的“骨架”,支撑着社会的运行。社会心态作为社会成员普遍持有的信仰、态度、情绪、认知和价值观念的综合,则如同社会的“血液”,流动在每一个社会成员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可见,两者之间的关系就犹如土壤与植物一般,是一种互构共生的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社会心态秩序建设提供规则框架和成长空间,而社会心态秩序建设则通过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将规则和框架内化为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寻求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与社会心态秩序之间的理想“互构—共生”关系是两者内部相互依存而不相害、共同成长而不相悖,从而接近正向谐生的美好状态。但在这一交互形塑、交互型构的过程中并不回避和否认社会矛盾和突发情况的存在,而是要基于各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共商共建共享,努力争取各方均可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共同促进良好社会心态秩序的构建,从而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

另一方面,两者系统耦合。社会心态秩序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之一,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过程也就是社会心态秩序的塑造过程。二者之间密切相关,相得益彰,具有深刻的内在耦合性。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其理论内涵是在现有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法治保障与道德教化、自主管理与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共商共建现代社会治理新格局,逐渐形成协商共治的共同体意识。社会心态秩序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类型,其核心思想是强调公众的心理健康和情感体验,追求社会成员之间的尊重、合作、信任和包容,凝聚起促进良好社会秩序建设的共识力量。两者在理念基础上都重视通过汇聚社会共识来实现基层治理的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社会治理共同体与社会心态秩序都是基于“个体—整体”的互动关系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强调社会成员心理认同和行为选择的重要性,都采用自下而上的建构机制来促进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从“小我”到“大我”的转变,培育凝心聚力的公共精神,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以促进“善治”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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