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法与科技理论的创新
作者: 杜俊华 索海杰摘 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影响着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革。同时,科技发展产生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从而更好利用法律法规来促进科技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科学技术与法律法规、社会发展的互动规律。与此同时,党也强调要加强科技立法和科技体制改革,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保障科学技术成果更好地造福于人民。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法与科技;中国化
基金项目:重庆英才·名师名家项目“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及新时代弘扬研究”(2022YC027)。
[中图分类号] D46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01-0103-010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01.008
科技与法律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法与科技理论进行了中国化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学界对之论述较少,因此,值得深入研究。
一、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同时对法律产生影响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肯定了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法律的影响。马克思在法与科技关系的论述中,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他认为生产力由物质形态因素和知识形态存在的科学技术因素构成。随着机器被广泛地运用,科学技术对社会财富的贡献率越来越高,成为资本家积累财富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带来劳动效率和生产方式质的飞跃。正因如此,马克思把科学视为一种能够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新社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从而影响了法律的产生、发展、变革。正如恩格斯所言:“没有机器生产就不会有宪章运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高度重视并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坚持把科学技术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科学技术与法律法规、社会发展的互动规律,不断丰富和深化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科技关系理论。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结合我国科技现状相对落后的情况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充分肯定科学技术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2]40。美国著名学者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一书提到,现代化是各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3]。而实现现代化,必须有发达的科学技术支撑。因此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力量。1978年,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邓小平同志又强调,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发展,科技发展了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2]86。这些讲话体现了党对科技的极大重视以及对科技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基于对全球科技发展趋势的把握,邓小平同志还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做了新的论述。他认为,马克思之前提到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正确的,但是世界在变化,我们的思想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对此,他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4]274的新论断,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水平,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路径。邓小平同志还特别强调生产力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认为,四个现代化不能只顾经济的发展,忽视法制建设,而是要两手一起抓。“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4]154在这一正确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科技方面的一些法规也应运而生,为我国后期科技法规发展建构了基本框架。例如:我国首部《专利法》《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有关矿产资源利用、交通、航天、卫生等方面的法规纷纷出台。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同志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是否先进主要看科学技术的先进程度”[5]的论断。进入21世纪,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各种高技术及其产业风起云涌,尤其是以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运用、信息技术为标志的高技术产业越来越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对此,胡锦涛同志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推动我国科技与法治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思想。胡锦涛同志高度肯定了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认为立法也必须要紧跟实际及时出台,否则就无法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他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世界各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的速度,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将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调整,尤其是战略高技术已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6]38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实际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提出把“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7]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的核心,同时利用科技创新对立法的影响来不断开辟新的立法领域,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发展、生产力以及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技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作用。他曾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从而提出“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8]的重要论断,特别彰显了科技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最新形势作了判断。他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恰逢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这对我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是,不足的是我国科技总是停留在附加值最低的制造环节而占领不了附加值高的研发和销售这两端,科技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9]26。对此,他首创性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他认为之前傲立于世界的一些古代帝国最终走向解体和衰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创新不足和技术停滞。因此,要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发挥科学技术的革命力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9]30。但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所带来的科技产品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因此科技创新的发展对传统法律也提出了改变和更进的要求,不然就可能阻碍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而要保护科技创新发展,就必须利用好科技创新对法律的反作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开辟科技创新立法的新领域。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等重要领域立法[10],积极发现和利用科技创新发展为法律法规建设所做出的扩充,这种扩充就是新科技出现之后反过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变更和调整。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11]。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在现阶段的体现就是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独立自主的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第一动力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其实质就是人类利用前沿的科学技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为目的所进行的独立自主的物质技术的创新探索。独立自主的科技创新就是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面对技术基础不牢而又急需突破技术壁垒、“卡脖子”技术所提出的迫切要求。因此,在科技创新道路的选择上,我国应根据客观实际,独立自主地“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11],积极主动地回答时代和实践所提出的新问题。在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层面重要举措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在科技创新的实践中推进法治建设、深化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促进科技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及良性互动,塑造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了科技创新与法规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关系,认为科技创新与法规制度创新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个轮子共同转动,才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9]65,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长期化、系统性建设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科技法律发展的一个重大特点”[12],持续性推进法治建设与科技创新实践、改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实现科技创新实践、改革于法有据,促使法律更好地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始终将科技发展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并根据时代变化要求,更加深刻地认识科技发展与社会互动的规律,尽可能使科技释放出巨大能量,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党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历史作用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推动着我国各项科技法规不断完善。
二、制订和完善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法律对科技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对上层建筑能起到决定作用,但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力也能起到反作用,所以法律对科学技术也就起到了反作用。具体说来就是:先进的上层建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落后的上层建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战争和恐怖活动、生化武器威胁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等问题。恩格斯就曾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到:“人们不能过分地沉醉于对自然界所取得的胜利,这样的胜利会使得我们遭到自然界的报复。”[13]对此,他还举例讲到,美索不达米亚附近的居民为了更多耕地砍掉了当地所有的森林,而令他们不敢相信的是今天这个地方竟成了荒芜之地。英国学者汤因比也曾担忧科技的强大威力,认为人类的生存没有比今天更危险的时代了,如果人类滥用科学技术,把科学技术用于私欲和邪恶,那么就会对人们产生致命的危害。正因如此,科学技术才远比洪水猛兽、细菌病毒等自然灾害更加可怕、更具危险性[14]。所以,针对科学技术的这个缺陷,应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科技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嬗变。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我国科研机构因旧的科研体制和规章制度所导致缺乏科技发展自主权的现实, 指出必须改革科技体制,才能真正促进科技的繁荣发展。1977年,邓小平在谈到科研部门整顿问题时指出,制定适合的、合理的体制是能够提高人们的积极性的[2]54。1978年9月,邓小平同志视察东北时又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2]128邓小平同志这一论述从侧面肯定了法规制度对科技的促进作用,加快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1985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此次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打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换的渠道,最终实现生产力的解放,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改革的稳步推进,关于科技方面的法规也相继出台。例如,1984年3月,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出台,9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科技创新者的权益,提高科学技术领域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科技法制建设逐渐恢复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运用科技法规来保障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手段也越来越成熟。
江泽民同志也充分认识到了法律对科技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他指出: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是科技体制改革最关键的一环[15]22。胡锦涛同志对未来世界科学技术将出现的重大变革做出了新的判断,提出要加强科技体制改革。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前提是必须加快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条例。对于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他指出:科学管理是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至关重要的一环,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管理,不断增强科学管理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7]388。这就要求科技管理体制、法规条例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注重科技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同时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分配机制和评价机制,促进科技资源成果的开放和共享;最后还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能够持续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经济发展转化的良好机制。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之下,我国各项科技法规制度相继出台。例如,2004年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增加了多项对科技创新作出贡献的工作者给予奖励的条例。科学技术部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由谁处罚、怎么处罚、处罚过程等作了规定。与此同时,科学技术部还修改、制定了科学技术奖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