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理论构建、实践探索与未来进路
作者: 高远卓 贾晋
摘 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民群体的演进趋势与分化认知,对职业农民进行了概念界定与特征归纳,明晰了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界限范围。进而对农民职业化的目标进行解构,从“个人—组织”视角构建了农民职业化的动力机制,依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提出包含建立关系契约、提供持续承诺和组织公民行为三个阶段在内的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框架。在此框架下,以四川省为例,提炼和分析其在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中的做法、成效与不足。以此为中央深化农村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职业农民培育提质增效,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也为其他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关键词: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职业农民;组织行为学理论
基金项目: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农业强国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路径研究”(XC2X2DKT-20230203 )。
[中图分类号] F320.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07-0067-01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07.005
自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以来,政府围绕职业农民的培育作出了大量探索。从实际效果来看,经过多年培育,以政府为主导的职业农民多元化培育体系初步形成,职业农民开始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与此同时,职业农民的培育仍面临着巨大挑战[1],特别是如何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农民,是新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看,在生产环节,职业农民自身发展的后劲不足,对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吸附能力薄弱,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2];在保障环节,职业农民缺乏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尚未被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面临着转型发展的后顾之忧[3];在示范带动方面,职业农民各自为政,与集体经济的关联度较弱,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没有做到与兼业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4]。综合而言,当前职业农民的最大问题在于职业化水平不高,示范带动能力不强。如何从制度层面突破农民的身份局限,通过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快速提升农民的职业化水平,是职业农民培育下一阶段的重点和难点。
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政府组织,系统谋划和有序推进。通过先行探索、试点试验和经验总结,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是一条改革的可行路径[5]。四川省历时三年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职业化试点改革的成功探索,则为类似地区的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为我们剖析政策试点发生的内在机制和检验实际运行效果提供了有力的洞察窗口。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四川省农民职业化试点改革试点经验是否可推广?试点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本质所映射的是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选择和改革策略制定等深层次的政策问题。如果缺乏对改革政策的学理探讨,将无法对政府推动改革方案实施的运行逻辑给予合理的阐释。相应地,如果改革理论不能够有力支撑现实实践,那么改革理论中所蕴含的观点也将苍白无力。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优势在于:一是从“个人—组织”的视角构建了农民职业化的动力机制,依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提出了农民职业化制度的改革框架,丰富了有关农民职业化改革的理论研究;二是本文选取的15个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试点均为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示范县。作为城乡融合改革的前沿阵地,其多元化的资源要素禀赋特色在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特别是为期三年的试点改革历程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的同时,可以在足够长的时间样本里内析理论指导下的改革成效,由此总结的改革模式路径也更具普适性。期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中央深化农村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职业农民培育提质增效,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也为其他地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一、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的理论框架
改革实践需要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构建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的理论框架,对于推进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探索职业农民培育路径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职业农民进行概念界定与特征归纳,明晰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界限范围,并依据组织行为学理论构建包含建立关系契约、提供持续承诺和组织公民行为等三个阶段在内的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框架,可以更好地指引农民职业化培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农民群体的演进趋势与分化认知
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交织融合发展,农民群体开始逐渐出现分化,复合型职业的出现又加速了这一现象。农民的分化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趋势,把握农民演进的规律特征对于确定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来说至关重要。其中,有以下几个演进趋势尤其值得重视。
一是农民与户籍分离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城乡户籍制度的确立,让农民失去了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权利,农民变为一种实质上的身份制度。国家通过赋予农民身份,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在这一时期,农民没有自愿退出的权利,其身份具有强制性和终身性,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被紧密地绑定在一起。改革开放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与户籍限制的逐步放开,部分农民开始进入城镇就业。随着城乡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农户放弃了土地经营转入城市就业和生活。新时代以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和引导下,也有不少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研人员返乡下乡,选择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农民这一职业由此显现出与户籍分离的趋势,逐步转变为一种可供自由选择的职业。
二是农民与土地分离的趋势。自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以来,历次农村土地改革均将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获得的前提[6],土地也一直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来源[7]。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高度黏合的。改革开放以后,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地位的重新确立,使得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升,农村开始出现剩余劳动力并向城市进行转移。至此,农民与土地出现了空间上的分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让农村土地进一步实现了“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之间的分离[8]。2013年,土地“三权分置”的提出则让农村土地实现了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由此,土地所承载的生活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用功能不再重叠,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开始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配置与优化,农民与土地在物权上实现了有效分离。
三是农民与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结合的趋势。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让农业经营的主体从集体回归到农户家庭与个人[9]。在回归过程中,农民为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开始自发组织规模较小且规范程度不高的合作经济组织。随着社会化分工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逐渐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提升适度经营规模,家庭农场这一创新组织形式开始出现;另一方面,农业小生产难以与农产品大市场对接的问题,也催生出产业经营范围更广、服务能力更强、规范程度更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伴随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从农业生产性服务向资金、技术、信息、生产托管等综合性服务的转变,具有规模经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中来。
上述“两分离一结合”的演进趋势又推动农民群体分化为不同的类型。其中,第一类是传统型农民,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传统家庭农户。传统型农民的生产效率往往较低,从事农业生产主要是为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第二类是离乡型农民,这类农民通常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组织或其他个人,自己则在保留农民户籍身份和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进入城镇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第三类是内生新型农民,他们通常以家庭农场为载体,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来从事适度规模农业经营,获得不低于离乡型农民的经济收入。第四类是外生新型农民,他们通常来自城镇,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以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要载体。就产业形态而言,这类农民往往善于通过引入资本和技术来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10],其生产规模和利润也进一步超过了内生新型农民(表1)。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类农民并非割裂开来的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和影响,并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共存。因此,要科学地选取职业农民的培育来源,需要首先对职业农民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
(二)职业农民的概念界定与特征归纳
职业农民的起点在于职业。职业是人类进行社会化分工产生的结果,是个体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创造价值,并据此获得相应报酬作为其生存与发展所需资源的一种工作[11]。通常认为,职业农民应拥有较高的收入[12],较强的职业稳定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13]。“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成组织”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特性[14]。总体而言,学界多以“农民+新特征”对职业农民的内涵加以阐释[15],但这更多是对职业农民未来理想状态的一种表述。考虑到基本国情,本文从现实培育的角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业农民定义为:年龄介于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通过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产业获取主要劳动报酬(占比50%以上)的人员。职业农民依法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从这一定义出发,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应是农民群体中的内生新型农民与外生新型农民。而农民作为一种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职业,也必然拥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显著特征:一是重要性,这由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二是专业性,这由农民的职业技能要求所决定;三是经济性,与过去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传统农民不同,职业农民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最大收益;四是风险性,这由农业易受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影响的异质性所决定;五是长期性,这由农业的生产周期和经济周期共同决定,因此,农民相较于其他职业,往往有更长的职业生涯;六是示范性,这是由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所决定,职业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生力军,可以对周边小农户起到示范和带动的作用;七是多样性,这是由农业物种的多样性所决定,这也意味着职业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多样化生产要素的综合配置有着更高的要求。
(三)农民职业化的目标解构与动力机制
农民职业化是在充分认识农民的职业特征后,将其特征进行固化的行为。通过农民职业化,使农民这一职业呈现出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状态。农民职业化的成功与否可以从“个人—组织”的视角来进行考察,即个人与组织是否做到了目标实现的合二为一。从目标来看,就政府组织而言,一是要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成组织”的职业农民队伍;二是要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三是要实现农村农民的共同富裕。就职业农民而言,一是要确立职业形象和提升个人发展能力,即农民应与其他技术岗位一样,需要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认证准入;二是要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和个人收入水平,包括经营规模扩大,产业提档升级和比较收益提升;三是要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要素,通过构建利益共同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农民职业化制度改革则是从组织视角构建农民职业化的动力机制,通过制度性改革将个人与组织的目标进行结合并实现统一的过程。依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农民职业化进程应包含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组织与个人契约。即政府组织有为职业农民提供成长发展和生活保障的责任,而职业农民则应通过全职务农来履行为组织的农产品市场提供稳定供给的责任(表2)。第二个阶段是个人对组织提供持续的承诺。职业农民在经历第一阶段的培训以后,将从事农业生产中更具创新和挑战性质的工作。同时,在工作过程中,通过对行业信息的收集与获取,职业农民会主动将自己在组织中获得的报酬同劳动市场上的平均报酬水平相比较,并结合组织的支持力度和自身的期望值,最终决定是否形成对组织的持续承诺。第三个阶段是职业农民的组织公民行为。职业农民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组织承诺的基础上,会进一步面向组织和社会主动完成超额工作。其机理在于,职业农民通过带动周边小农户生产,可以实现产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区域性集聚[16],进而利用产业链的延伸和更强的集体议价能力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但该情景能够实现的前提在于职业农民能否与小农户构建利益共同体,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