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式治理研究
作者: 印波 刘畅摘 要:涉黑涉恶腐败犯罪一般以“保护伞”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为并发犯罪现象,据其犯罪演进规律,可以将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围猎期、勾结期、遮蔽期、破网期四个阶段。当前,主要以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实现对该类犯罪的事后惩治。对于多因素引发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刑事处罚仅能发挥有限且滞后的作用。新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具有社会综合治理的特征,诸多预防性、行政性、政策性条款的设置有利于实现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以社会预防期、全面调查期、法律处罚期和危险屏蔽期为脉络,分析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不同类型和司法处置方式,可以揭示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式治理机制。
关键词: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生命周期”式治理;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检察业务考核指标体系研究”(GJ2022C33)。
[中图分类号] D92;DF79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09-0080-0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09.006
作者简介: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犯罪学;刘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党的二十大报告肯定了十年来我国治理腐败问题取得的成果,即党和国家“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我们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消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8。但同时也指出当前我国仍存在“一些贪腐问题触目惊心”[1]5、“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1]9、“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1]12、“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1]25等现实难题。“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1]27新时期,反腐败仍是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果,尤其实现了“扫黑除恶”与“反腐打伞”的齐头并进。2021年起,全国又自上而下逐级铺开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将一批给黑恶势力提供庇护、帮助的“保护伞”连根拔起。202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宣告了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征程,明确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自此,以“打伞”为代表的惩治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工作也进入机制化轨道。涉黑涉恶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职便利、滥用公权直接参与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间接为其提供庇护、帮助的行为。各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官网发布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举报受理公告显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涉嫌贪污、侵占、挪用、行贿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①较为突出。涉黑涉恶腐败存在诸多表现形式,可以是暴力的、显性的,如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生活安全感、幸福感;也可以是间接的、隐性的,如不直接参与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在暗中包庇黑恶势力组织、阻碍案件调查的。因其作为黑恶势力与政治腐败交织的违法犯罪现象,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腐败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取得突出成效的同时,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治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阶段性打击有组织犯罪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暂时祓除部分涉黑涉恶腐败刑事犯罪,但是不可避免地会采取绩效考核等方式来径直量化司法机关工作成果,缺乏基于犯罪规律的前提性判断容易诱发办案流程的违规操作,进而造成程序失灵、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后果[2]。另一方面,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并不局限于明确的刑事立法上的犯罪类型,基于犯罪预防最大化的考虑,应将其外延扩展至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刑事法上的犯罪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必备要件,并须经过严格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予以确认。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必须恪守谦抑性的要求,以致并非所有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皆为刑法所评价的犯罪。即便行为看似已经符合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性,刑事诉讼程序也会将相当一部分行为进行程序出罪处理,从而使其不构成犯罪。故刑事法律的留白令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涉黑涉恶腐败犯罪法律适用的争议性问题。与之相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则聚焦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受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严格制约,也不需要完全受制于法定刑事诉讼程序。面对涉黑涉恶腐败犯罪问题,应从对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的实质性危害来把握,结合其萌芽、衍生、发展、衰落的不同阶段的犯罪规律及周期,探索与之对应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式治理方式,在规范、公正、有序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多维度的犯罪预防措施,实现对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二、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原为生命科学术语,指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由出生到死亡经历的生命全程,如人的诞生、发育、成熟、衰老、死亡五个生命阶段[3]。随着生命周期理论应用于不同性质的学科,其内涵也随之丰富,广义的生命周期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各种客观事物的阶段性变化及规律[4]。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便是生命周期理论在企业管理领域发展的成果,意在以动态视角看待企业,将之视为开放、成长的有机生命体,从结构功能、系统要素、技术支持、外界环境等层面对其进行全方位统筹和全过程管理[5]。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提出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要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6],后在2022年6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又提出,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来一体推进“三不腐”各项措施综合施策[7]。涉黑涉恶腐败犯罪既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受犯罪人个体的犯罪原因支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自身结构缺陷和运行不良的影响。多因素共同作用指向下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形成、发展及消亡存在一个渐进的生命周期,各阶段皆有其特定的发展变化规律。仅针对某单个阶段采取预防措施不免片面,难以取得理想的整体防控效果。拆解分析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不同阶段,能够有效预测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发展趋势,针对每期的不同特征对症采取有针对性的阻断措施,从而实现事前预防、事后惩治等多管齐下的“生命周期”式治理。探究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成—消弭”规律,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围猎期
围猎期是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生命周期生成的第一阶段。黑恶势力早期多以从事低端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经济实力,其长期、稳定、隐蔽地发展壮大势必需要寻求“保护伞”的遮蔽,其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无所不用其极。在这场“权力的游戏”中,黑恶势力早已成为“瞄准猎物、抛撒诱饵、猎而食之”的猎人,被锁定的公职人员便是踏入“陷阱”而不自知的猎物。在围猎期的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尚且具备一定的警惕性与敏感度,会有意识地与黑恶势力保持安全距离。黑恶势力深谙公职人员的提防心理,故前期往往采用各种迂回手段,从一次偶遇、一次饭局等一般的社会交往入手,逐渐试探该公职人员的底线和喜好,一步一步瓦解其心理防线。更有些黑恶势力先从公职人员的社会人际关系下手,首先打入该公职人员的亲朋好友、秘书、司机等日常核心人际圈,再通过圈内人员的“牵线搭桥”接近公职人员。待公职人员开始不排斥与之往来,黑恶势力便开始下一步动作——先以“人情往来”之名输送小恩小惠[6],麻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认知后,再投其所好逐步加码,金钱、美色、珍奇古玩等贿赂悉数奉上,只要公职人员在声色犬马中半推半就而逐渐沉沦不能自拔,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将向下一个阶段进化,将单方面的围猎转化为双方的利益勾结活动。
(二)勾结期
勾结期是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生命周期发展的第二阶段。公职人员接受黑恶势力请客送礼与之沆瀣一气后,双方逐渐发展为如藤蔓般深入而隐蔽的勾结共生关系。公职人员开始通过自身的职权和资源“回馈”黑恶势力,为其发展壮大、坐大成势提供便利条件,如一方面明知黑恶势力从事毒品、色情、赌博、非法借贷等违法犯罪行业而不予查处,另一方面为黑恶势力“洗白”“转型”“进军”建设工程、自然资源、物流运输等行业大开方便之门,以实现长期共享非法利益。基层干部、行政审批人员、日常执法人员、公安干警、检法工作人员等党政机关一线工作人员直接负责黑恶势力觊觎的项目审批工作、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业查处工作、牵涉的案件侦查办理工作[7],所以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勾结周期的具体表现多与之有关。更有甚者,部分公职人员积极参加黑恶组织,成为组织的骨干成员,将黑恶势力作为自己的“左右手”,利用黑恶势力的暴力手段,操纵选举、打击对手、巧取豪夺、滋扰群众。黑恶势力在完成对基层政府、权力部门的渗透后,便会想方设法地向高层政治领域攀附,以谋求更安全、更可靠的“体制保护”。自此,涉黑涉恶腐败犯罪从勾结期发展为遮蔽期,继续扎根政法队伍内部持续滋长。
(三)遮蔽期
遮蔽期是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生命周期纵深隐藏的第三阶段。该周期相较于前两个阶段,查处更加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性更大。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野蛮生长、长期存在,是因为部分政法机关干部、工作人员甘愿沦为黑恶势力在政法系统内部的“卧底”,利用职权左右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结果,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之屡次逃避刑事制裁。这个阶段的主要问题出在政法机关内部,这些体制内的“双面人”常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干扰对黑恶势力的调查打击,给涉黑涉恶案件的侦办带来了极大困难。由于我国公职人员编制相对固化、基层政府控制力较弱、基层政权缺乏监督等因素,现阶段大范围、深层次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仰赖阶段性的扫除行动,日常监督惩治的乏力造成了遮蔽期的积日累久,在这个周期内,涉黑涉恶腐败一日得不到惩处,其给群众利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带来的危害就将呈指数倍增长,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副旗长、公安局原局长贾净博自1998年开始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通过控制该旗砂石矿场,仅半年就非法获利600余万元,截至2018年案发,其持续从事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已达20年,最终其利用特殊身份、职权和影响力从事的涉黑涉恶犯罪涉案金额高达10余亿元①。
(四)破网期
破网期是所有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生命周期的终点,无论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分子如何狡猾、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如何隐蔽,最终都逃不脱被法律严惩的命运。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伞”活动就是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破网期的具象表现。据统计,自2019年8月专项整治开展后一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案件7 766起,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1.29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 866人,移送司法机关1 298人①。部分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在此阶段得以惩治,此外,国家在破网期采取的各项手段、措施对尚未发生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时效内可以收获良好的一般预防效果,破网期后整体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趋势持续走低。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阶段性治理的局限性、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破网期无法根除涉黑涉恶腐败犯罪,部分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只是在该阶段暂时“销声匿迹”,待到风平浪静之时卷土重来,重新盘踞于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勾结期与遮蔽期。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腐败犯罪有着滋生的土壤及独特的生成模式,需要作为一项复杂、长期、广泛、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予以过程化、动态化治理。不仅需要应对性地根治已然之罪,同样也要前瞻性地治理未然之罪。在治理过程中,法律、政策、教育、文化、科技等手段均应采用。不仅有公检法等刑事司法机关的集中式治理,有政府等行政管理执法机关的分布式治理,还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的群防式治理,有监察委员会等监察机关的专职式治理,从而实现多主体有效衔接共理共治模式。下文首先从刑法、刑事政策、反有组织犯罪法层面展开,从规范层面阐释对于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刑事规制,并分析单一刑事规制对于涉黑涉恶腐败犯罪治理的局限性。
三、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刑事规制
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刑事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相关罪名为立法主线,同时配合专项斗争时期及国家基本刑事政策予以司法指导,辅以《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刑事条款等附属刑法为补充,形成了较严密的刑事法网。但是刑法罪名过于孤立、具象与政策导向的刑事司法容易偏离法治化轨道等问题说明刑事规制仅是涉黑涉恶腐败犯罪治理手段的一环而不能过分偏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