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财富创造主体的差异性与共同富裕的动力机制塑造
作者: 张英魁 陈奕涛摘 要: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指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进程中,多元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差异性与共同富裕主体的普遍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价值抑或制度建构所着力的重点。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差异性,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能力充分尊重的表现和竞争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这种差异性与共同富裕主体的同一性之间的张力,决定了共同富裕的实现进路需沿着既能够保证社会财富创造的最大化,又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体制机制建构之路前行。为此,着力于社会创造财富主体与共同富裕主体之间行为动力的张力消除,并基于价值观念的重构与制度体系的设计重塑共同富裕的动力机制,才能使社会创造财富主体的创造动力与共享动力实现有效整合与有机协调。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社会财富创造;主体差异;共同富裕;动力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多元主体的行动逻辑及冲突治理研究”(21BZZ010)。
[中图分类号] D60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11-0069-0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11.006
一、引言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蕴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共同富裕首先应在制度与观念两个维度上进行不断建构,最终才能落实到具体的生产与分配实践中。为此,需要正视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多维度差异,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共同富裕目标所形成的内在矛盾性。多元化社会财富创造主体之间差异越大,它们之间的竞争就越激烈,在财富创造的质与量上也会呈现出更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既是共同富裕战略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共同富裕制度与政策设计所指向的目标。
从当前学界对于共同富裕的研究来看,相关文献主要从理论、历史以及实践三个方面予以破题。在理论层面,包括从物质与精神双重维度[3]或五位一体多重角度[4]对共同富裕内涵的讨论,以及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5]和传统文化[6]中去论证共同富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的合法性研究,也包括对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二者之间的本质联系的讨论[7];在历史层面,学界主要聚焦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百年历程[8];在实践层面,则更多关注共同富裕的制度建构,即对于创富弱势者的社会保障,以及对社会财富的不同层次的社会分配机制设计[9]。总体来看,现有文献从多个维度对共同富裕进行了富有创造力的探索,但他们研究的侧重点在于理论探讨和宏观的制度建构与政策设计,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作为多元市场主体的财富创造者的具体行为动机与动力。对不同主体创造财富与分配财富的行为逻辑差异也缺乏关注,尤其是有关财富创造主体优势地位与掌控能力对共同富裕逻辑的消解与解构的研究并不多见。同时,相关文献对财富创造的主体差异如何在共同富裕中得到适当尊重,并使之容纳于共同富裕的分配逻辑之中,从而消除财富累积过度集中的研究也并不充分。笔者认为,鲜活的具体财富创造主体的自身能力以及主体之间的差异性,造成了财富创造与分配的非共同性。这种主体差异依托市场逻辑生成,应如何把市场逻辑转换成社会主义分配的道德逻辑,从而既能使财富创造的动力得以保存与激发,又能使这一动力逐渐转化为共同富裕的动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更为系统化与微观化的生产与分配领域中的行为研究。因此,在多元主体行为逻辑的比照中,探究张力化解之道,并塑造共同富裕的动力机制,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财富创造的多主体性:方式与类型的多元化
对财富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初动力。人类社会既是一部不断创造、占有和消费财富的历史,也是人们的财富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历史[10]。共同富裕同样也是一个关于财富创造和财富关系的命题,该命题实现的条件在于社会财富总量的极大增加[11]。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培养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主体,并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与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可以说,财富创造的多主体性与社会中每一个体自然禀赋和社会体系的分工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多主体性在现实维度上是以多元化市场主体来具体体现的。在多样化的市场主体中,仍然存在着构成同一主体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创富能力差异。所以,作为市场本质的多主体性也必然以多样的方式与类型表现出来,并不断确证自我存在的合法性。
(一)财富创造:生产的多种样态
马克思指出,“财富从物质上来看只是需要的多样性”[12]。人类需求的多样化与多元化是财富形态的多样化与多元化的基本依据。这也就要求生产必然是多元化与多样化的,因为同一性或同质化生产难以适应人类对多元化财富的需求。因此,财富创造不仅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13],更是以生产为核心的多样性行动。
从总体上看,财富创造大致可以分为物质财富创造与精神财富创造两大类[14]。物质财富的创造必须满足具体历史条件下,人们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调整与社会不断进步而变化的物质财富需求,这使生产与财富形态都具有了动态性。在财富创造过程中,人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生产是基础,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15]1002。而粮食生产则是物质生活资料最核心的部分。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大粮食安全观,这使人们所需求的食物摄入具有了更广泛的内涵。但值得指出的是,多样化的食物体系的根本性依托仍然是基于土地的基础性物质资料生产,其既是其他多样财富存在的基础,也赋予了其他形态的物质或精神以财富意义。换言之,没有最根本性的生存资料生产,其他财富形态便会由于每一社会个体生存状态的瓦解而失去财富价值。所以,时代所赋予的更高层次与更多元化的生存资料创造同样是分层次的,基础就是维持生命体基本存在的层次。这种基础的物质财富生产是任何现代社会稳固发展的必要基石,也是现代社会得以更好建构的底线基础。具体来看,维持人们生命所必需的食品,包括粮食、清洁的水、必要的肉禽蛋奶,以及消除疾病、维持人类生命体健康所必需的药品等,都可归为基础性物质生产领域。
而精神财富的创造则是在具有动态特征的衣食住行的保障之上,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非物质形态产品的生产,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诸种意识形式的创造[16]151。精神生产与不同时代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塑造的特定生产生活方式相一致,并“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17]。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精神财富的生产关注人们自我实现的价值与道德维度,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社会生产部类。
精神财富的创造虽由物质生产所决定,但有着自我的价值规律与逻辑。一方面,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创造皆具有主体多元性。尽管二者在总体上具有同构性与同质性,但从具体生产者群体构成来考察,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与特定精神财富生产者——包括文学家、艺术家、哲学家、诗人与剧作家等等,二者形成了一种有效的连接与有机的互动。精神财富的生产不是垄断性的,不是由哪一个特定阶层或者集团所垄断的。另一方面,在创造过程中,仍然会出现精神财富掌控、占有与分配的差异性。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差异性更具隐含性和隐蔽性。所以,这种分化与差异可能更易于被人们所忽视,不如物质财富维度上的共同富裕有着更为明显的表现与特征。
(二)财富创造方式的多样性与竞争性
只有遵循生产主体的行动逻辑,社会财富才能有效创造。财富创造的根本推动力是人类的需求,人类的多元化需求导向多样性的财富生产行动,并具体表现为多样化的分工状态。在马克思看来,在宏观层面,“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或者生产者在另一个人面前都代表一个特殊的劳动部门”[18]303,在微观层面,分工能够通过它的分解过程把一个劳动部门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18]304。这意味着分工是满足人类需要、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积累的重要方式,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分工是增进国民财富的源泉[19]7-14,萨伊也曾指出,“分工可以增加社会产品、社会威力和社会享受”[20]。
高质量的财富创造不仅仅是由人们多样化需求所导向的,还必须诉诸多主体之间的竞争性来达成。在多主体与多样性的财富生产中,竞争不断激发着财富创造者的激情和活力,这是个体财富创造的行动逻辑。可以说,在现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竞争被视为高效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为有效的手段”[21]。对此,诸多经济学理论家以及多民族的经济发展实践都充分验证了这一观点。而缺乏竞争的物质生产,可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生产领域中产生强大的劳动生产率,但从整个生产体系的长远发展来看,它必然会逐渐消解生产体系的内在动力。所以,物质生产必然遵循每一主体的行动逻辑,并且使竞争融入现代社会生产的多个层次与多个维度。具体而言,生产主体的多样性中存在着更为本质的竞争,这种竞争跨行业、跨领域、跨门类、跨部类,由价值规律所决定,并以资本的增值与剩余价值的不断追求为特征。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从“自利之心”[19]18出发,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从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另外,在具有同一性的生产领域中,竞争更为直接,也更为明显。无论是行业的统一性还是组织的统一性,都不能消除作为市场本质特性存在的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竞争可能更为激烈,这也是每一行业与每一市场主体能够保持竞争力与生产优势的基本条件。因而,现代的财富创造是以竞争方式来实现的,市场竞争使个人对财富的追求转化为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22]。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所诉求的高质量发展,既强调供给侧的生产结构与体系的优化,同时更注重需求侧的激活与营造,力求使生产与消费二者形成一种更高水平上的有机协调[23]。我们可以把有效竞争看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逻辑。这使我们认识到:高质量发展包含着高质量与高品质的竞争,这是一种可以激发每一主体生产潜能与创造力,并能够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有效手段[24]。当然,在这种竞争中,在保持总体高质量与发展效率的基础上,会出现特定行业产业或者特定主体在竞争中丧失有利位置的现象,并造成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三)财富创造的多主体性与占有的差异性
从市场主体的宏观结构来看,可以把我国的财富创造主体分为企业与个体两大部分。在企业层面,可以依据所有制形式将其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25];在个体层面则包括小微财富生产与个体生产两种形式。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外企与民企在总体上基本涵盖了我国财富创造的主要主体。这类主体往往以组织化的形态存在。而在组织化的各主体内部,也存在着差异性与多元化样态。当然,这不是本文重点讨论的财富创造主体,我们重点关注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宏观结构中所包含的能够化约为个体的财富创造者,也即生产者个体。这些财富创造者基于自我现有的价值体系、思维观念与现实能力参与到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体现他们作为社会财富创造者的主体身份。虽然这种主体会依附于不同类型的宏观主体,但是其基础性与原子化特征无疑是我们理解共同富裕主体与生产主体差异的重要维度。所以,按照每一个体的身份特征或者阶层归属,可把他们分为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小商贩、企业主、公务人员等等。不同群体的财富创造行为逻辑,及其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同样存在着差异。但是,社会行动的逻辑是以个体逻辑为基础的,由此就形成了个体生产的多种类型。这种类型划分与当前社会分工体系和职业分工结构体系是一致的。总体上,这些经过化约的个体化财富创造主体归属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两大领域。在微观层面,“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6],这就导致个体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财富在价值上的差异。同样劳动力所获得的物质财富的现实表现即货币量的差异,使财富创造多少表现为货币量的大小。不难看出,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本质上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或精神产品,在其现实表现上常常存在着货币量的差异。
三、共富主体与创富主体的差异与内在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