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分析与路径选择
作者: 黄南 吉莉
当前,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活动,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新引擎,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要“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加快数字贸易的发展,不仅可以加速中国产业数字化的转型进程,而且能够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进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相互促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但是中国数字贸易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技术、产业、市场、治理体系、国际贸易规则的对接等瓶颈与困境,需要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改革举措,突破现有瓶颈,推进中国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
一、目前国内外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数字化交付贸易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热点。数字贸易按照类型可以分为狭义数字贸易和广义数字贸易,狭义数字贸易即数字化交付贸易(digitally delivered trade),主要指的是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广义的数字贸易还包括了数字化订购贸易(digitally ordered trade),即传统货物贸易的数字化。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与数字化订购贸易相比,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呈现出较强韧性。2019—2022年,数字化交付贸易增长36.9%,明显高于服务贸易(12.9%)和货物贸易(31.0%)的增长速度。2022年受疫情防控期间数字化刺激作用减退、地缘政治冲突加强,以及多个主要经济体货币贬值等因素影响,当年全球数字化交付贸易增长速度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2023年增长速度再次加快。据WTO统计,2023年全球货物贸易出口额同比下降了6.0%,但数字贸易出口却增长迅速。2023年数字化交付贸易出口额为4.2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9.0%,占全球服务出口比重达54.2%,占世界商品和服务出口的13.8%。[1](如图1所示)从细分行业的增长情况看,2023年各类细分数字化交付贸易出口行业中,增长最快的是保险及养老服务、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分别同比增长15.6%、11.2%和9.8%。
数字平台成为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主体。数字经济的天然垄断性推动了大型数字平台的出现,这些平台由于垄断了大量的数字用户和供应商,也因此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主体。在福布斯评选出的“2023全球数字贸易行业企业TOP100”中,排在前10名的基本上都是大型平台企业,如亚马逊、Faire、Checkout.com、Chime、派安盈、Plaid等。这些大型平台企业基于其庞大的数字化供需网络,在全球数字贸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由于这些大型数字平台主要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也导致了全球数字贸易集中度的逐渐上升。据WTO统计,2014—2023年数字服务出口排名前10位国家的市场占有率由64.4%增加至70.5%,数字服务进口排名前10位国家的市场占有率也由49.5%增加至59.2%(如图2所示)。
中国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主要经济体。近些年,中国数字贸易规模稳步增长。据WTO统计,2023年中国数字化交付贸易总额3666.07亿美元,同比增长3.51%,在全球主要经济体排名第7位。其中,数字化交付贸易出口2070.07亿美元,同比增长4.33%,在全球排在第6位,占全球数字化交付贸易出口总额的4.9%;数字化交付贸易进口1596.00亿美元,同比增长2.47%,占全球数字化交付贸易进口总额的4.4%,在全球主要经济体排名第7位,也是进口总额前10位中唯一的发展中经济体(如表1所示)。
国内各地区呈现特色化发展态势。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上呈现出东部领先、中西部跟随发展的格局。2023年,中国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位居前五位的地区分别为上海(1023.9亿美元)、广东(893.4亿美元)、北京(694.7亿美元)、江苏(334.8亿美元)和浙江(307.4亿美元)。(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领先地区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这些省市不仅数字贸易规模较大,而且已经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发展特色,同时,这些省市注重数字贸易制度的创新与探索,为全国数字贸易的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融资新路径”“打造跨境海运数据通道助力智慧物流”“推进国际职业资格与国内职称资格比照认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不见面备案”“进口研发(测试)用未注册医疗器械分级管理”等一批试点创新经验案例和创新成果已在全国推广和使用,推动了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除此之外的其他省市,虽然在规模上还难以与前五位的省市相竞争,但是也展现出了较高的发展积极性,重庆、湖北、山东、黑龙江、安徽、四川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通过加速推进数字贸易试点示范、制度创新等,推动数字龙头企业和优秀人才的汇聚,加快数字贸易发展。
监管治理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数字贸易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科学监管已经成为保障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近些年,中国不断完善自身监管措施,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一是加快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等相关制度的研究和编制。如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聚焦货运代理、商业数据服务、跨国企业内部管理、汽车、生物医药、电子商务、碳足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完成负面清单、一般数据清单等的编制。二是加大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工作的研究与探索。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工作的相关研究,从探索重点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统一安全评估机制、增强出境数据本质安全水平、探索数字产品和数据保护标准的统一等角度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具体举措。三是创新监管方法与模式。国内一些省市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沙盒机制,以及与技术发展、产业需求、监管要求等相匹配的监管模式,搭建起网信、商务、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合作的监管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跨境流动协同共治的良性态势。
二、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全球主要经济体数字贸易治理博弈日趋激烈。跨境数据流动是支撑数字贸易的重要基础,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全球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动力源。但是,随着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模的扩大及其战略性资源地位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跨境数据流动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会对网络安全、数据主权、隐私保护、产业发展等造成极大冲击,这促使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核心逐步由“自由流动为主”向“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的均衡治理”转化,对“数据主权”和“本地化”诉求的强化已成为很多国家的发展共识。为此,美国、英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基于自身利益出台各类管控跨境数据流动的战略法规,并加快进行“分级分类”等灵活型监管模式的探索,使跨境数据流动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有限性”特征,这可从图3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的上升趋势中看出。与此同时,美国采取的“长臂管辖”等措施,则不仅加剧了与其他国家关于数据管辖权和执法权之间的冲突,更有可能对全球数据治理框架产生深远影响,改变全球数据主权的游戏规则。
国内数据安全升级与制度缺失之间存在矛盾。在我国,数据安全监管升级与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较为明显。一方面,我国对数据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相继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数据安全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我国在诸如关键数据范围界定、各行业分级分类管理等具体领域的制度建设还较为滞后,在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高标准贸易规则对接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在竞争中性的规则制定,对算法歧视、平台合谋、数据垄断等市场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数据交易规模的确立、数据确权、数据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制度创新空间。而且,由于我国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多为纲领性、概括性文件,对具体实施细则尚不明确,如在数据要素生产、收集、传输、存储、发布等环节,缺少有效的数据管理措施,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致使我国一些部门出于数据安全的要求,对数据的跨境流动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性措施,将“数据安全等同于流动限制”,这势必对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带来较大制约。欧洲国际经济政治中心(ECIPE)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数字贸易限制性综合得分为0.7,在被测度的全球65个国家中得分最高,在设立限制、数据限制和贸易限制分项指标得分也为最高值,而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数得分均在0.3以下,美国仅为0.26,[2]数字贸易限制相对较低。因此,如何平衡“数据自由”与“数据安全”之间的矛盾,如何更好地做到与国际数据规则对接,已经成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
中国数字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存在短板。雄厚的先进制造业实力是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根基。但是,关键核心技术自给率较低,一些基础软件、核心零部件、高端芯片等仍主要依赖进口,成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点。据工信部2019年对我国30多家大型企业130多种关键材料调查显示,全国约有32%的关键材料国内无法自主研发,52%主要依赖进口,绝大多数计算机通用处理器、95%的高端专用芯片、70%以上智能终端处理器以及绝大部分存储芯片都依赖国外进口,我国在关键技术领域创新能力薄弱,整体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3]近些年,我国虽然加大了对重要进口材料的国产化替代的研发投入,但是国内的替代产品仍主要集中在中低端替代上,在先进材料、工业母机、基础软件、高端芯片制造、生物医药与生物技术等方面仍存在较强的对外依赖性。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23年技术和创新报告》内容显示,在17项全球顶尖前沿技术中,AI、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3D打印、基因编辑、纳米技术的服务提供企业主要集中在美国,中国仅在5G、无人机,以及太阳能光伏、风能、绿色氢能等绿色前沿技术领域有少数中国企业进入榜单。[4]关键核心技术上存在的短板,势必会对中国数字贸易规模的提升,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产生重要制约。另外,受制于资金、技术、经验等方面的制约,中国企业的服务化、数字化转型程度还较低。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情况显示,2022年我国服务业、工业和农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分别为44.7%、24.0%和10.5%,[5]而英国第一产业的数字经济渗透率已经超过30%,德国、韩国的第二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超过40%,英国、德国等国的第三产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则超过了70%。[6]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企业数字化转型还较为滞后,很多企业在“智改数转”上存在不会转、不敢转、不想转的现象,这也给数字贸易的发展造成了较大制约。同时,由于目前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等现象还较为严重,限制了数据的流动、交易与使用,还有一些企业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不愿意采用数字贸易的方式开展跨境服务贸易,这些都制约了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
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中国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发展上存在两大困境:一是龙头企业缺乏。从全球范围来看,以亚马逊、微软、谷歌为代表的国际互联网企业已对全球数字贸易市场形成强大控制力,在2022福布斯全球数字贸易行业企业TOP20榜单中,前10名企业中有7家为美国企业,占据绝对优势,中国仅有3家数字贸易企业进入前10,且均为电子商务行业,分别为阿里巴巴、京东和拼多多(如表3所示)。在IT软件及服务业领域,中国有腾讯、百度和网易三家企业上榜,综合实力相较Alphabet、微软等美国企业仍具有较大差距。二是数字贸易产业生态不完善。当前,中国数字贸易重点园区企业集聚度还不够高,产业生态构建还不够完善,数据清洗分析处理、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交易咨询、数字贸易金融服务、数字贸易技术研发、数字贸易人才培训等领域的企业相对缺乏,尚需通过政策的完善与引导,以及载体的建设等,进一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不断优化数字贸易产业生态。
三、促进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
持续释放制度创新红利。积极开展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是增强数字贸易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尤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特点和趋势,加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创新对于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商业领域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由于数字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线侵权行为更易发生,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标、数字内容版权、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系统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数字领域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二是要加强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当前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需加快完善在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电子竞技、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等数字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三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理性认知。大部分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会削弱企业的数据应用能力,增加信息获取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性认识,平衡好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开放共享”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保护范围,在明确数字产权所属的前提下,完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