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江苏制度型开放力度
作者: 刘小卉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本刊特别聚焦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主题,刊发学员学习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第一项内容进行部署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要求江苏“要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制度型开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的精准判断,是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当前江苏正处于新旧动能加快转换的重要时期,开放型经济亟须在保持流动型开放既有优势基础上,通过更大力度深化制度型开放来实现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
一、制度型开放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主要是商品和要素的“进出”,制度型开放则主要是制度的“进出”:“进”就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标准,自主优化和完善国内市场相关的交易制度;“出”就是将自身在改革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与世界共享,注重制度的对接、引领与拓展。当前制度型开放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和趋势。
高标准。一是自由化便利化要求更高。全球贸易规则正逐渐趋向于“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三零原则”,对我国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以及海关通关程序等方面的便利化自由化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涵盖的规则议题水平更高。涉及数据跨境流动、金融服务开放、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国有企业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目前尚未形成国际统一定论的新议题越来越多。三是约束和执行标准更高。比如环境条款在经贸协定中出现的频率大幅上升,要求我国必须加快相关方面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性规则的对接。
边境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重点是关税、股比限制等准入的“边境上开放”,而制度型开放更多是政府管理、产业政策等“边境后开放”。比如,“规则开放”是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国内规则完善,并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建设;“规制开放”是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与国际规制有机协调、互借互补;“管理开放”是通过改革,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要素流动的包容审慎的管理体系;“标准开放”是构建与国际有机协调的标准体系,降低国内外市场准入门槛和技术壁垒。
突破性。一是法律方面的突破。比如2024年7月,国务院在南京等六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高能级平台载体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20余项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产业政策方面的突破。比如为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自2024年4月1日起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主动权。一是对接规则制度的主动权,不仅要主动学习国际上先进规则、规范、规制、现代管理经验、高水平标准、基本原则等,更要自觉形成规则、标准等意识,逐步从参与者、贡献者转变为推动者、引领者。二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主动权,加快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性,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筑牢“防火墙”,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安全保障。
二、江苏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的重要意义
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是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现实需要。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江苏已经形成了开放型经济先发优势,全省进出口规模连续21年居全国第二位,实际使用外资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有9个经济开发区进入全国前30强。但随着资源、环境的硬约束日趋强化、新产业新业态日趋活跃,江苏原有的传统优势有所弱化,亟需整合提升、转型升级。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经贸格局正面临区域化、绿色化和数字化等重大变革。江苏迫切需要顺应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势,主动应对全球经贸格局的新变化、新挑战,着力破除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新兴经贸领域制度规则的探索实践,加快培育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开放型经济竞争新优势。
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是江苏为全国发展探路的现实需要。为全国发展探路,是党中央对江苏的一贯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围绕制度型开放,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深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积极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江苏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有能力也有责任扛起担当,主动对标CPTPP、DEPA等协定的规则、标准等,开展更多压力测试,努力在全国率先探索与高标准规则相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好地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等高端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聚焦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推进贸易数字化、优化贸易管理方式等重点问题,探索与国际新需求相适应、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服务模式,全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制度高地。
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是服务江苏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阵地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江苏产业链供应链深度嵌入全球,已成为全国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枢纽、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战略枢纽。江苏要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更加需要通过制度型开放,吸引更多拥有国际先进技术的优质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和转移,广泛吸收全球创新成果;更加需要通过制度型开放建立多元化的国际合作网络,拓展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更加需要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着力打通束缚资金、数据、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发展的堵点卡点,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让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江苏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江苏推进制度型开放的积极成效
江苏积极把握和应对由流动性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重大转变,主动对标、学习借鉴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和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取得积极有效进展。
积极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规则开展先行探索,2022年就印发实施江苏自贸试验区第一批探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38条任务清单,目前已有28项落地见效,主要集中四个方面:一是贸易便利化规则对接,包括探索实施进口未注册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和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进一步拓宽试点物品种类和区域范围等。二是服务业市场准入规则对接,包括试点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支持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开展审计业务等。三是数字贸易规则对接,成功获得中国和新加坡数字贸易合作6项试点,开通了中新数据专线,建设中新数字贸易集聚区。四是公平竞争规则对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等先行先试,在全国首批开展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创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平台。
推进跨境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一是货物流动方面,江苏口岸通关时间降至历史最低水平,自贸试验区实施快件易腐货物6小时内放行、普通货物48小时放行,“空运直通港”节约企业物流成本15%—25%。二是外资准入方面,制造业负面清单实现全部清零,江苏制造业利用外资规模保持全国首位;南京市获国务院批复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104项试点任务加快落地落实,近期又有新突破,新增出境游、电信增值、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等多个行业的自主审批权。三是资金流动方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创新试点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获准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开展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等5项试点并已全部落地见效,2023年底又获准在全省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四是数据流动方面,作为全国首批开展数据出境预评估试点的五个省份之一,率先建设运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系统”,相关工作居全国前列。
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一是货物贸易优化升级,江苏被列入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省份;保税维修业务走在全国前列,江苏是全国首批获准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地区之一。二是服务贸易创新提升,南京、苏州均列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目前正积极申创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苏州在全国率先建设运行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成功打造离岸贸易苏州模式。三是数字贸易加快发展,开展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全省跨境电商出口增幅持续快于全国和全省出口平均水平,培育打造了“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实体新零售”、江苏—北布拉邦“前展后仓”等业态融合的新模式。
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是持续打造外资强引力场。出台《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建立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打造江苏开放创新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等品牌交流活动,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世界500强中已有近400家落户江苏。二是加快开放平台创新提升。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三年行动,持续深化开发区“一特三提升”转型,实施省内国际合作园区引领支撑工程,全省拥有苏州工业园区、中德(太仓)产业合作示范区等26家省级以上国际合作园区,数量居全国第一。
四、江苏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的主要思路
江苏将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度型开放的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度型开放要“延伸广度、拓展深度、提升精度”的要求,牢牢把握江苏在全国开放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坚持以建设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为牵引,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全力激发高质量发展的澎湃活力。
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自加压力,加大第二批制度型开放任务清单50条的落实力度,重点聚焦货物贸易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数字贸易开放水平、推动“边境后”规则对接等四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全力争取纳入国家首批制度型开放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地区。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创新突破。推进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大金融、商务、医疗、文旅等服务业领域外资招引,深化“两业融合”,带动形成全省服务业协同发展格局。抓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见效,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稳步推进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推进跨境数据流动预评估试点、苏州工业园区中新数字贸易合作试点,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打造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样本示范。
积极创新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落实跨境服务贸易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两张清单,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开展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服务贸易新模式。对标深圳、上海等地先进做法,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在线通关、资金结算、统计监测、税务服务等便利服务。积极拓展保税加工、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再制造、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新模式。
持续加强国内外标准接轨融合。开展标准连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布局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与合作,推动区域间产业准入与标准互认,加强优势产业国际标准预研储备。实施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工程,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衔接、监管衔接、市场衔接。
(作者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第28期中青一班学员,江苏省商务厅综合处处长)
责任编辑:梁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