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备案审查监督刚性

作者: 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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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作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培养社会公众宪法意识的重要制度载体。

近年来,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依申请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有效发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体检”功能,涌现出一批具备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审查纠正案例。

保护民事基本权利

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保障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现代法治的原则、精神,宪法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保护,在个案的审查纠正中得到反复强调。

案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关于限制有过错的用人单位的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规定

2023年10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隐瞒或弄虚作假,为申请职工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5年内不得再组织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经审查研究,用人单位有出具虚假劳动合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依据《办法》及租赁协议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该用人单位责任。但《办法》限制该情形下用人单位5年内组织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规定,使其他无过错的职工“连坐”,涉嫌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权利,违反法治基本原则和精神。

2023年12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市政府办公厅,要求督促起草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并反馈修改情况。2024年1月,相关部门反馈停止执行相关规定,并适时进行修改。

纠正“连坐”规定是地方人大在备案审查中贯彻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与精神的体现,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科学行政管理。

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从“野蛮生长”到健康发展,需要发挥备案审查监督职能,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优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协调和有效适用。

案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新增中介服务事项、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定

2021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关于停车场第三方安全评价。《办法》第二点第(二)项“细化停车场管理要求”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应按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价。”经审查研究,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规定中,并无停车场应当经过第三方安全评价的要求,《办法》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与上位法相抵触。

关于橙码、黄码企业业务限制。《办法》第二点第(六)项“实施新增业务风险管控”中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不能委托橙码企业从事跨省、跨设区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不能委托黄码企业从事跨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经审查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办法》限制危险货物托运人委托橙码、黄码企业开展跨省、跨设区市的危险货物运输,变相限制橙码、黄码企业业务范围,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上位法抵触。

2021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与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沟通,省政府办公厅表示将与司法厅、交通运输厅研究后依法依规作出修改。2022年1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上述问题作了改正完善。

该案例准确识别、纠正新增中介服务事项、违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有效防止了行政权力向市场过分扩张,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行政、司法行为

近年来,各级人大有效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审查,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为,促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案例: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关于限制驾驶员户籍、社保等的网约车管理有关规定

2020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审查建议,要求对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等地网约车管理规定中有关驾驶员户籍、社保等限制条款进行审查。收到审查建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情况。各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局办、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普遍对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限制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满1年或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

经审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各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细化规定,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细则》该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剥夺或限制了外地人员本地就业的机会。

2020年底至2021年初,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制定机关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在实践中不再执行相关户籍限制条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各地处理意见,并答复申请人。2022年,各市政府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再对驾驶员户籍、社保情况等作出限制。

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在实践中更容易出现行政管理不规范、不合理等现象。通过该案例,省和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助力防范涉企风险的规定

2023年8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意见》第二部分第(一)点“助力防范涉企风险隐患”规定:“细化危险作业罪入罪标准,推‘融易治’项目迭代升级,积极防范、处置、化解安全生产、金融等领域风险。”

经审查研究,根据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地方“两院”不得制定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细化入罪标准不属于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意见》该规定涉嫌超越制定权限。

2023年8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12月22日前删除相关规定。市人民检察院已按期对该表述予以删除。

“两院”司法规范性文件往往与审判、检察活动密切相关,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入罪标准关系罪与非罪的界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不属于地方“两院”职权范围。该纠正案例及时、准确,有效维护法治统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乡镇街道备案审查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宪法监督制度延伸到“最后一公里”。

案例:长兴县吕山乡人大审查纠正《吕山乡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及管理办法》关于村民宅基地申请的相关规定

2023年9月,长兴县吕山乡人大主席团对乡人民政府制定的《吕山乡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及管理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村有违章建房未处理到位的不收该村建房申请。”

经查,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未对农村村民在同村有未处理违章建房情形下的申请宅基地的权利作出限制。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经审查研究,依法取得宅基地是宪法、法律赋予村民的重要权利,是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基本途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管理办法》将有违章建房未处理的村排除在宅基地申请之外,侵犯了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宅基地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了“所在村没有违章建筑”的要求,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与上位法相抵触。

2023年10月,吕山乡人大与乡人民政府进行了沟通并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乡人民政府同意审查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计划,同月完成修改工作。

依法获取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重要权利。该文件将有违章建房未处理的村排除在宅基地申请之外,类似管理手段损害村民合法权利的风险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该案例是乡镇备案审查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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