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童”行,法护“未”来
作者: 陈姜季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建立了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反家庭暴力法、教育法、学前教育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及刑法、民法典中的专章规定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我省也已经有16部法规从不同角度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责任重、跨度大、范围广,已有的规定内容多。我省积极应对挑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和探索开拓,找出现实中尚未由立法具体调整、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制定出不少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性规定,确保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发挥班主任的“引路人”作用
对未成年学生来说,班主任不仅会深刻影响他们的学习情况,更重要的是,班主任深刻影响了学生的人格和品德塑造过程。一个好学、乐观的学生,背后往往可能有一个尽心尽责的班主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此,条例特别凸显对班主任的高度重视,力求发挥班主任在未成年学生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条例要求班主任和其他任课教师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关心关爱等方面工作。另一方面,条例建立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激励机制,要求学校将班主任经历、履职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并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班主任选聘、培训、职责和激励的具体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条款是我省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人大代表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所促成的立法成果,体现了我省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积极、有效的参与。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种将未成年人保护极端化的倾向,将对未成年人的批评简单粗暴地等同于对未成年人人格和尊严的伤害,甚至将教育惩戒一律上纲上线为“体罚”,这就容易导致把骄纵当成保护,让保护因为脱离教育而丧失了其实质。
因此,为了将保护和教育相结合,条例规定,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惩戒。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和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这就明确了学校、教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包括“点名批评”“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教育惩戒措施,保障学校帮助学生纠正错误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这一规定也有助于消除社会认识的误区,避免将未成年人保护极端化。与保障学校、教师教育惩戒权相对应的是,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受处罚学生及其家长的救济权利和救济程序,并且规定学校不得因申辩加重处分。
告别“趴桌睡”,鼓励“躺靠睡”
未成年学生的午休问题,看似是一桩“小事”,其实却是一桩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大事”“实事”,同时也是一个长期、普遍的问题。相对于幼儿阶段普遍实施的强制午间卧躺睡眠而言,青少年学生普遍缺乏躺卧睡眠的条件,中午通常都是趴在桌上睡觉。
为此,条例在规定学校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作息,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的同时,特别根据我省部分地区的先行经验,“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间休息设施”。
考虑到每个学校的客观条件不同,比如有的容易通过改造现有条件把桌椅换成靠式的,有的可提供卧躺式的午间休息设施,还有的则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条例并没有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鼓励学校根据自身可供改造的客观条件以及所在地区的财政状况决定是否实施学生午间“躺睡”以及实施的方式。
托管服务缓解家长“后顾之忧”
为切实减轻未成年人家长的压力,条例规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应当为有需要的未成年学生提供寒暑假托管服务。小学、初中应当按照规定在课后时间为有需要的未成年学生提供课后服务。
这一规定是对家长关于安心、高质量、价格优惠的寒暑假托管服务和课后服务的回应。同时,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明确课后服务和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补贴标准等细则。
监护人或需接受指导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是,如何有效避免依然享有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继续不作为、乱作为,是有待通过立法来进行教育与纠错的。为此,条例吸取我国法院系统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践经验,对家庭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且增加了对指导内容和手段的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凸显时代性、本土性和首创性,着力解决未成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将切实以法治之力,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花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梦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