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推进高质量立法

作者: 方帅

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推进高质量立法0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这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是总结近年来浙江立法实践经验,推动浙江立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的必然要求。

完善地方立法权限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是浙江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于2001年制定,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分别于2004年、2013年和2016年三次修改,为不断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推动浙江高质量地方立法走在前列提供了保障。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理念、工作机制以及地方立法的权限、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完善。

“为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们对地方立法条例进行第四次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作出适应性修改,基本目的是落实立法法的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2015年国家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新修改立法法的规定,此次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进行完善,明确其立法事项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

立法与改革相伴而生。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等方式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制度支撑。

为更好地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此次修改,根据新修改立法法的规定,完善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授权决定的内容,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同时明确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条件不成熟的,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适用有关规定。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和机制

此次修改在突出我省地方特色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对地方立法的程序和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

“比如,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方面,我们根据新修改立法法的规定,增加了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遇有紧急情形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性决定适用立法程序等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此次修改还完善了审次安排、法规清理、法规文本及相关立法文件公告、立法解释提请主体等规定。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部署要求,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有不少创新举措。

此次修改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新修改立法法的规定,增加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设区的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立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实行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等内容。

2019年4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涉及部门多、立法难度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和省人民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省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全程组织推进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法规草案涉及的重要问题,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多部具有辨识度、首创性的法规都实行了“双组长”制度。此次修改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将该项制度法规化。

立法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立法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如何更好地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深化立法数字化改革,是浙江立法实践着力的突破口。从2021年开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数字化改革,实现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一端发布,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等多端接收和实时反馈,有效拓展了民主立法的广泛性、实效性。

专章规定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创新做法。新修改的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都对省和设区的市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出台《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步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等相关法规,首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在10多部法规中明确区域协作工作机制,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

为更好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国家立法的新要求,今年7月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决定将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列入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计划。8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座谈会专门研究区域协同立法条款。

此次修改新增“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专章,分别从总体要求、原则目的、协同方式、工作机制、其他区域的协同等五个方面对加强区域协同立法作出规定,推动区域协同立法深入开展,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比如,规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项目的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