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助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作者: 孙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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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创新核心地位,对标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要求,力争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为我省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明确了我省科技创新的“四梁八柱”,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主抓手和“主跑道”。条例明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高地,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条例明确,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系统布局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制约科技创新发挥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关键难题。条例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创新制度设计,规定了一系列推动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的创新制度。比如,为消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条例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支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落实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为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体系,制定基础研究发展规划,有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同时,统筹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建设和运行的统筹协调、要素保障。条例要求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此外,鼓励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并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

为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创新产学研用合作模式,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研发机构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骨干和引领作用,高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要求提升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质效。条例着眼于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明确统筹建设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支持争创和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并明确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具体举措。为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条例明确,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创新主体。条例注重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建设,明确通过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等形式给予扶持。

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为了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保障等制度,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科技创新人才体系。青年科技人才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源头活水。为给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条例明确完善青年科技人员培养机制,并通过项目单列等方式,适当提高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承担重要科研任务和享受基本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比例。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条例要求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并鼓励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通过技能人才自主评审等方式,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

打造最优科技创新环境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仪器设施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功能,条例明确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和全省统一的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同时,明确纳入开放共享的设备设施的范围,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均实行开放共享,并鼓励社会资本购置的也纳入开放共享平台。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要求加强统筹购置,健全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议工作机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开放共享服务人才短缺、服务水平偏低的问题,条例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建立健全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激励制度。

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驱动区域发展的功能,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结合我省实践,条例明确统筹科创走廊布局,建设错位发展、功能互补、要素自由流动的科创走廊,并建立健全科创走廊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为支持山区、海岛县(市、区)科技创新,条例明确,通过单列科技计划项目、选派工业科技特派团等措施,引导科创要素向山区、海岛县(市、区)转移。

以改革破制约、激活力,深化打造最优创新生态。条例围绕打造最优科技创新生态,作了一些创新性或者补充性规定,比如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方面的容错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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