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再生产:积分治理有效的中介机制
作者: 陈东洋 郭圣莉 王阳
摘 要:内生动力不足是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中长期存在的困境,近年来一些乡村治理中出现的积分制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提升了乡村社会的治理水平。既有研究从清晰化治理的视角探讨了积分制在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但对其为何能发挥有效作用缺乏深入的探究。通过对浙江省T村的实地调研发现,积分制是将科层治理任务与乡村内生需求结合起来的创新实践,其发挥有效性的核心在于积分制赋予了“面子”社会属性和约束性,激活了“面子”的传统治理功能。其中,积分指标的治理属性激活了“面子”的社会性,积分评比的操作过程实现了“面子”的规范性,积分结果的呈现方式发挥了“面子”的约束性。积分制对传统治理资源的激活,既完善了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也促进了传统治理经验回归现代化治理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面子;积分制;农村社区;乡村治理;清晰化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村社区的治理受传统文化网络[1]、集体产权结构[2]、地方性城乡关系[3]以及国家行政力量下沉[4]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一直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最复杂的治理领域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内生动力不足[5]和公共精神弱化[6]却长期存在。近年来,在一些村庄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积分治理模式,该模式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产生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迅速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2020年7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积分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在乡村治理工作中推广运用积分制”,通知还推出了上海“生态村组·和美宅基”积分制、湖南“三色存折”积分制和河南“道德积分储蓄站”等8个典型案例供全国各地学习与借鉴。2023年2月,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引导地方拓展积分应用领域,创新积分载体平台,扩大积分制覆盖范围,激发农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全国各地开始推行积分制并相继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化实践。
积分制的广泛运用也引发了学界的兴趣。一些学者对湖南省[7]、山西省[8]和贵州省[9]的积分制实践进行了案例研究,认为这种将乡村治理的具体事务量化为积分指标的管理办法,破解了农村模糊化治理的困境,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所谓农村模糊化治理是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因面对的公共事务具有偶然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等特征[10],无法采用标准化和规则化的方式,而不得不使用模糊化或半正式的方式进行治理[11]。有学者认为模糊化治理虽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也造成了农村社会动员不足的现实困境[12]。而积分制之所以能够发挥效用,原因就在于这一管理办法带来了“清晰化治理”,即标准化、具象化、可量化的积分系统使基层社会的模糊性事务变得可见和可比,从而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化解了基层社会动员不足的难题[13]。然而,也有学者对标准化、清晰化的治理方式在基层社会的过度使用感到担忧。欧阳静针对中国当下基层治理科层化、标准化不断加强的现象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相对于正式的科层治理而言,“简约治理”体现的是因地制宜的变通性、自主性和灵活性,具有简洁高效的治理优势,更适应基层社会的治理实践[14]。这一观点与斯科特(James C Scott)对科层治理标准化与清晰化的忧虑一脉相承,他认为清晰化治理反映的是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意图,也是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实的忽略,更是将极具地域特色的社会实践转化为标准化的国家治理模式的体现,极易导致社会治理的失败[15]。可见,学术界对基层模糊化治理与清晰化治理存有不同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在于基层治理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造成了治理主体分工不清、治理职责边界重叠、治理责任相互推诿以及治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提高治理有效性需要清晰化治理[16]。积分制的优势正在于通过设置标准化和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将村民的参与行为清晰地呈现出来,进而提升基层治理的有效性[1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基层治理的模糊性可以保护公民和社会的自治空间,避免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过度挤压,塑造政社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18]。积分制在基层社会中的过多使用可能会侵蚀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产生形式主义和负担过重等问题[19]。
上述争论可以归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之争,涉及基层社会的治理目标。持社会本位立场的学者强调过度的清晰化治理是国家本位代替了社会本位,会造成社会自治空间的萎缩和自主治理能力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站在国家本位的学者则认为国家是社会结构中的关键主体,对社会具有塑造作用[20]。基层社会的模糊性困境需要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建构。然而,将清晰化治理用于分析积分制却不完全恰当。现代化过程中的清晰化治理体现的是科层制的逻辑与要求,需要借助类行政组织推行。而当前的积分制虽具有标准化、清晰化特征,却不是行政化的产物,而是基于我国农村社区内部的治理需求自发产生的治理机制。从起源上看,正如本文案例所展现的,积分制是农村自主设计和实践创新的结果;从内容上看,积分制内容既是对上级治理任务的回应,也源于村庄自我治理的现实需要;从评价体系来看,积分制的评分标准是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且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具有基层自治的民主属性。因此,与以往通过组织、技术、资源的行政化投入有所不同,积分制并未改变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和内容,而是致力于对个体行为进行量化评比,辅之以相应的奖惩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监督。积分制通过其清晰化、标准化的治理特点,所体现的并非纯粹的现代科层治理的理性逻辑,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利用科层制的标准化手段来应对和解决乡村治理中长期面临的实际难题。
因此,对于积分制是否适合农村社区治理这一问题的解释,不能仅仅站在模糊治理与清晰治理的抽象层面,而需要到具体实践中去考察其形成过程与运作机制,考察积分制的缘起并分析其产生的现实原因,探究积分制对农村社区是否有效以及如何体现。最终,要分析积分制为什么能产生治理效能,其背后的机制是什么,它在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中扮演了何种角色并发挥何种作用。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积分治理何以有效
积分制是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级治理的各项事务细化为数量化的指标,对村民的各项参与行为进行评分,最终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积分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21]。目前,学术界对积分制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取得的治理效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第一,从积分制实践效果的角度看,认为积分制不仅调动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提升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22],而且还促进了村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有利于形成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所言的乡村治理共同体[23]。第二,从积分制治理方式的角度看,认为积分制在对村民参与行为进行量化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激励,形成了可持续性的村民参与机制。同时,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负责下,通过整合辖区内的各种资源要素,实现了多元主体共建的治理局面[24]。第三,对积分制何以有效的研究,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积分制的核心是一种清晰化治理。长期以来,乡村场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基层社会的治理是一种模糊化状态,难以有效动员村民的力量参与村级事务。而积分制通过将政府的治理任务和乡村的公共事务结合起来并纳入到积分内容中,实现积分制与基层治理的耦合[25],有效避免基层社会动员不足和治理失效的可能[26]。
然而,一些学者却认为清晰化治理并不完全适用于乡村社会的治理情景,模糊化的简约治理是乡村治理场域的内在要求。模糊化治理在提供治理执行者合法性空间、为治理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缓冲空间、激活执行者治理创新潜能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27]。因此,如果说积分制的有效性在于其清晰化治理,那么,这种清晰、量化的积分制如果全面应用于基层社会,有可能会压缩基层的自主性空间,难以适应基层社会复杂多变的治理情景。但是,笔者认为,当前乡村实践中的积分制并不等同于标准化和清晰化的科层制,它不是科层制对乡村社会扩张的结果,而是乡村社会在治理需求的驱动下,引入了现代治理技术,通过量化和清晰的积分结果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激发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实现基层治理的行政任务与内在需求的双向互动[28]。
现代化过程中的乡村治理必须契合现代国家的体制与要求,这需要一定的行政化。但乡村治理亦不能通过单一的行政化来解决。缺乏村民的积极参与,再多的行政资源下沉也无法有效解决村庄全部的公共事务。因此,如何既将乡村有效地置于国家治理的体系之中,满足国家治理和村民的需求,又能通过坚持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激活村民的参与精神,发挥村庄治理的内在动力,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就成为乡村治理模式创新的核心[29]。本文认为这正是积分制的创新价值所在,与传统的组织扩张、资源下沉不同,积分制是一种治理方式的创新,通过采用现代化的治理技术,将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转换成清晰可见的量化指标,进行公示和奖惩,从而激励村民的公共参与。然而,如果说积分制的量化指标发挥作用的核心是清晰化,为何类似的志愿者积分却作用有限?积分制的清晰化是通过什么机制发挥作用的?本文认为,积分制不同于志愿行为指标之处在于它激活了传统社会的“面子”这一治理资源,使熟人社会中的“面子”再次具有了治理功能。
“面子”在传统中国社会具有独特的含义与功能。针对“面子是什么”的问题,中西方学者进行了一些实体主义和本质主义的探究。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Erving Goffman)认为,在所有处于社会互动中的个体,无论社会互动的内容是什么,都需要在形式上维护和保持他们的“面子”[30]。因为,“面子”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在任何一种文化中,每一个有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面子”,而且也知道别人需要它[31]。但是,“面子”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在中国传统社会,“面子”可以分为名誉、成就、道德和尊重等[32],它是个人基于他在社会交往中所占的社会地位、合宜的角色表现与被人接纳的行为操守而获得的尊重与恭敬[33]。“面子”不仅代表着广受重视的社会声誉,也是个人通过努力或刻意经营来维持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序列[34],一旦失去它,个人很难维持在社群中的正常化生活[35]。社会学者金耀基把“面子”区分为“道德性的面”和“社会性的面”,认为“面子”不仅是一种内化的自我约束力,也是维护社会道德标准的一种社会约束力[36]。总的来看,“面子”是被他人确认的、积极有效的社会自我价值,为迎合某一社会圈层认同的形象,经过印象整饰后表现出来的认同性心理和行为,它既代表着中国人普遍的心理特征,也体现着个人的社会声望和社会地位[37]。
“面子”不仅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也是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以乡绅、族长等精英领导的传统自治体系中,“面子”对个人的行为具有无形的约束力,是乡村自治体系赖以运行的重要约束力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面子”在中国人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角色[38]。首先,“面子”具有社会性。“面子”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包含着方方面面的内容。它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资源、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本,也包括社会地位、人际关系、道德素养等无形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与村庄治理中的内部规范高度契合,也是抽象“面子”具象化的社会呈现[39]。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通过努力和积累获得具象化的“面子”,“面子”一定程度上是个人乃至家庭的身份地位、行为规范、品格的社会性体现。其次,“面子”具有规范性。在传统乡村社会,“面子”与村规民约、社会习俗等具有高度的同源性,个人只有符合团体的内部规范才可获得“面子”[40]。“有面子”则意味着个人行为符合社会内部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获得他人认同的体现。如果个人做出不符合传统规范和社会认同的事就会“丢面子”。因此,社会内部的行为规范通过“面子”获得了高度的自我遵从。最后,“面子”具有约束性。每个人所获得的“面子”是根据自身及其关系密切者的生活举止与社会期待是否吻合而确定的,具有高度的相互性、紧密的联结性和深度的约束性[41]。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面子”作为个人及家庭的“门面”和形象,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性。一旦个人行为不符合社会内部规范,个人及家庭就会“丢面子”,并受到集体的排斥和丧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42]。因此,“面子”会对个人的社会行为产生高度的约束力。总之,“面子”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具有道德文化等社会属性和约束性,因而可以在传统的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的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