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与法律应对

作者: 田思路 张玮

摘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主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成为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根源,导致劳动关系的扭曲以及劳动者人格保护的阙如。以数字平台和算法为基础的数字劳动作为全新的数字劳动方式,在资本逻辑的控制下亦隐含着劳动主体性危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雇主独占数字信息(数据生产资料)、劳动者自主性丧失以及与数字劳动产品疏离等。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规制数字生产资料的价值属性,通过从“赋权”到“促权”的方式转换保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建立数字劳动产品的人性化、透明化机制,以实现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防范与化解。

关键词:数字劳动;雇主数字权力;劳动者主体性危机;劳动者保护

数字劳动是指在数字经济社会中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资料的劳动形式,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生产劳动的集合。劳动者的主体性从广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为人作为社会存在所具备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导性、意识性在劳动过程中的表现。在大工业时代,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者相对于雇主的人格从属,劳动法也是基于对这种从属性的矫正而产生发展的,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当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生成和应用,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在科技进步促进劳动文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方式和劳动关系的负向问题与挑战。数字劳动形态的特殊性使得传统雇佣劳动方式出现了数字化转型,在算法技术支配下,劳资之间形成和扩大了技术差势,数字劳动关系的识别更加困难,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演变为技术与算法的关系,劳动者愈发难以摆脱数字技术的控制,由此产生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现实风险。这种危机主要表现为雇主独占数字信息(数据生产资料)、劳动者主体性缺失以及与数字劳动产品疏离等,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积极识别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成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化解,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亟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历史根源与现实发展

(一)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劳动者主体性危机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现象,是私有制和分工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资关系的结构性对抗,劳动与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两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导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与物质生产资料彻底成为资本的工具。马克思认为,机器并没有减轻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反而成为“生产剩余价值的手段”,因此劳动者应当“学会把机器和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区别开来,从而学会把自己的攻击从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转向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使用形式”。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基础,资产阶级主张生产资料等物质财产的私人占有,导致劳动关系在表面的契约平等之下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者在雇主的管理控制下从事劳动,主体意识和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劳动者从属于雇主,这种从属以“人格从属”为基本特征,劳动者对雇主的全部从属(包括阶级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技术从属等)亦由此产生,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丧失了自我,沦为机器“有意识的器官”。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的那样,“劳动现在仅仅表现为有意识的机件,它以单个的有生命的工人的形式分布在机械体系的许多点上,被包括在机器体系本身的总过程中,劳动自身仅仅是这个体系里的一个环节,这个体系的统一不是存在于活的工人中,而是存在于活的(能动的)机器体系中”。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在劳动力的交换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对象化或物化为劳动力的部分与劳动者身体相剥离,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劳动者实质上从属于工业生产过程,这是产业资本主义时代劳动的初始形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成为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根源,劳动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他们的劳动只是维持生存需要的被迫选择。

(二)劳动者主体性危机导致劳动关系的扭曲

劳动者主体性危机与社会结构性问题互为因果。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曾经依附于封建家族的佃农成为资本家的雇佣劳动力,劳动关系中凸显阶级关系。在产业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的生物性生命和具体形态不再重要,其被一种看不见的计量方式换算成可以交换的劳动力,出现在劳动力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工厂车间里。劳动者的劳动不归个人所有,而成为资本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指出“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的奴役,占有变现为异化、外化。”劳动者作为创造财富的源泉,不断在原材料的转化中生产出具有价值的产品,资本家则监督劳动者工作,获得全部的价值。雇佣劳动在劳动与资本的买卖或市场交换关系中颠倒为一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自身被物化,雇佣劳动使劳动关系成了一个缺乏独特特征的抽象物”。这种劳动关系只成为一种交换关系,资产阶级专注于金钱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过物与物之间的交换来构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关系。此时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就成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一种完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主体性危机导致劳动关系的扭曲,表现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劳动被剥削以及劳动者的自我价值不被认可。在这种扭曲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迫出卖劳动力以换取生存需要,而雇主则通过控制生产资料来获取利润。劳动者主体性危机与劳动关系的扭曲是相互关联的,劳动者主体性危机是劳动关系扭曲的具体表现,而劳动关系的扭曲又加剧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程度。

(三)数字时代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成逻辑

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调整方式不同,也因此带来了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形式不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劳动者面临新的主体性危机。当前,学者较多讨论数字资本主义的问题,并基于此对数字劳动者主体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有学者提出,“数字劳动的价值增值以及数字资本通过无偿占有劳动创造的产品与价值来实现资本剥削的过程”,“基于数字平台,通过数据和算法的持续运作,对劳动者实现全时空无缝隙的深度控制,进而形成一种新的剥削方式——生成性剥削”。以劳动关系的视角来看,一方面技术在资本生产中的运用提高了劳动效率,减轻了劳动负担;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以其强大的统治力形成了新的拜物教形式,使劳动过程不得不依赖于算法等数字技术,劳动者与资本的对立程度进一步加深。在传统的大工业生产方式下,工人劳动的最根本目的是满足生存需要并获取工资;而在数字时代,虽然大工业生产方式在技术与数字加持下有新的变化,但并没有改变资本增值的属性。受数字经济的支配,商品与货币被数字化,劳动成为“完成数字劳动量化指标进而获取劳动报酬、维持数字劳动基本生存需求的外在手段,劳动者并没有真正走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

虽然关于数字资本主义是否为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数字劳动剥削是否为剩余价值榨取的新形态也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考察,但毋庸置疑的是,相比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价值论,在数字时代“资本—技术—劳动者”的三角结构下,数字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成为支配和掌控劳动者的新的能力,在虚拟化的数字环境中产生了雇主数字权力的操控延伸。数字劳动依托算法技术,劳动主体成为技术选择的对象,劳动者的主体性消解在数字劳动关系之中。正因如此,算法技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同时,也成为控制劳动者的新型工具。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并不是直接交换自己的劳动,而是将其物化为劳动力进行交换。在数字劳动关系下,雇主依托智能技术,以非现实性的隐蔽控制的形式使劳动者依附于雇主,劳动被物化为数据生产力,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控制越来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数字劳动为数字资本创造了价值,在“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等技术发展运用的同时,数字资本的无节制欲望,扩张了雇主的数字权力,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极限施压,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从属程度,催生了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危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更严峻的挑战。

二、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表现形式

(一)雇主垄断数字生产资料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角色,呈现出智能化和虚拟化的特点。数字劳动的工具主要是网络平台,但网络平台属于大公司所有,这导致了劳动者与劳动工具的分离,即劳动者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平台和工具不属于他们自己,而属于雇主。大工业生产模式下的生产资料要素以厂房、设备等实体性生产资料为主,而在数字劳动方式下,数字资本在应用上具有整体性特点,数字平台、算法程序、在线虚拟办公等数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被劳动者个体所掌握,雇主对数字生产资料的独占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在平台劳动中实际享有和运用,甚至将劳动者的数据生产力也作为生产资料,以获取更大利润。比如在数字劳动中,雇主通过平台对劳动者发布生产任务,制定满足雇主生产目的要求的规则,设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收入、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的算法程序。平台从业者一旦进入算法系统,“劳动全过程都将被算法所牵引,一步步走向算法想要达到的终点”。

因此,平台企业通过占有数据信息等生产资料,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获益。雇主借助数字技术,使资本的权力更隐蔽地渗透社会生产生活中。数字劳动者生产的“一般数据”被雇主数字权力控制下的各种数字化平台所攫取,借以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仍然归属于平台与雇主。雇主以数字生产资料为基础对劳动过程发出指令,对劳动结果进行考核,雇主数字权力的行使构成了新型数字劳动管理方式,并产生了在更广泛、更隐蔽空间的技术延伸。雇主扩张数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数据占有和使用,为实现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提供了基础。

(二)数字劳动者主体意识缺失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不再是自觉自愿的活动,而变成一种被迫的、外在的、不属于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在劳动中感受不到幸福与愉悦,劳动成为一种无奈的生存手段和一把人格不自由的枷锁。这表现为劳动者对劳动的逃避态度以及劳动的属他性,劳动者主体意识缺失,形成了劳动不属于劳动者自己,而是属于他人的悖论。大机器的产生使劳动者固定在工厂流水线上,他们对创造性的思维和技能需求较弱,即“如果你能操作这台机器,你也能操作那台机器”。在机器成为主要生产资料的时代,“资本并不因工人会思考而付给他报酬”。具体劳动的“简化”“同质化”和“去技能化”使劳动者“主体性”、工人劳动“整全性”“独特性”日趋衰微,“脆弱性”“顺从性”陡然上升,劳动者“主体性”渐趋被庞大复杂的“自动的机器体系”所吞噬。而在算法时代的数据平台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数据化”倾向使其成为人格主体性缺失的“数据人”。如今每个数字劳动者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万物互联”的大数据系统中,人人既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又是数字资本的潜在控制对象。在数字劳动中,每一个劳动者都被还原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劳动角色,用斯蒂格勒的话来说,“每个人的独特性被还原为特殊性,而这就是各种共同体类型的基础”。数字孪生体的出现使数字劳动者主体分裂,数字平台将每个劳动者都抽象为一串数据代码,劳动者被数据化,平台的每个微观个体都逐渐作为“原子式”的数据单元被纳入生产方式之中,按照平台的算法规则进行生产,数字劳动者变得标准化,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性和个性化被算法高度格式化,数字生产方式通过技术诱导给劳动者打上统一的数字化标识,使算法全面介入劳动者的思维与工作方式,甚至劳动者相互之间的联系也被数据化与机械化。

尽管数字劳动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劳动者,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者的工作量增加而收入减少,以及数字劳动的二重性问题。由于数字劳动本身的即时化、碎片化特点,线上办公、远程劳动等劳动方式模糊了劳动与休息的时间边界,劳动过程的延长也使劳动者在平台中留下了超过既定收集范围的个人数据。基于数字平台的虚拟性和灵活性,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呈现出分散性特征,数字劳动中算法对人的劳动过程影响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工作时间与空间范围,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被严重打破。一方面,劳动过程展开的空间条件发生了改变,劳动者不再需要集中于同一物理空间进行生产,数字平台成为劳动过程展开的新场所;另一方面,一部分以实物形态呈现的劳动对象向无实物形态的数据转变,从而确立了数字经济中算法技术平台不可或缺的地位,人类社会在平台空间中与物理世界和网络世界之间的界限逐渐消失。当劳动者时刻处在雇主的指挥控制之下时,时空边界的消失导致了劳动者的在线时间被蚕食,数字化的管理技术加深了雇主对劳动者的管控程度,导致了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加深,使之逐渐丧失了劳动过程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在资本和技术的双重控制下,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不断弱化,劳动成为从属于数字资本增值、控制的手段,劳动者在获取和运用数据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造成数字劳动中的技术差势。雇主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进行不平等的关系控制,对劳动者劳动条件施加影响。劳动者除了依附于数字资本别无选择,被迫在数字化系统中生存。当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等人员数量激增,借助平台的运营方式,劳动者对作为提高自身能力的信息数据工具产生了整体性依赖,劳动者人格的主体性、独立性受到极为明显的影响。此外,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被全方位监控,劳动过程呈现出一种强制性特征,技术对劳动者的影响和控制程度比从前更加深刻,劳动者的劳动不自由程度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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