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实践省思

作者: 孙宾 章荣君

摘要:社会治理数字化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引擎,然而,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实践存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冲突与失衡的问题。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失衡容易引发数字鸿沟、数字孤岛、信任赤字和数字安全隐患等问题。因此,应探索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耦合关系,有效回应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实践议题。把数字公平、数字协同、数字信任和数字安全等价值理性要素作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实践遵循,通过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建社会治理部门的数字化协同机制,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认同机制,夯实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安全底座”等举措,全方位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向奔赴”。

关键词:社会治理数字化;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4)02-0057-13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理数字化既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议题和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快速融入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效能和民生福祉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数字化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指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1]。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乡村治理协同推进机制,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为新时代高质量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数字时代,以数字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抓住数字时代机遇,适应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然选择。社会治理数字化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民生福祉水平的关键引擎,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社会治理数字化却回避社会公共价值问题,陷入对“技术治理”的偏执追求[2],导致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面临着数字公平、数字责任、数字信任和数字安全等价值理性的缺失,陷入“工具理性主义”谜题。因此,面对复杂的、不确定的社会治理环境,社会治理数字化离不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协调。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实践中如何推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效融合,成为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研究通过梳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概念与关系,分析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的样态表征,从数字公平、数字协同、数字信任和数字安全等方面寻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理解社会治理数字化的理论进路

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理性化”分为“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价值理性),工具理性是指具有量化与预测等理性计算的手段用于检测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自身的行为及后果是否合理的过程[3]。它强调实现目标手段的“计算性”与“效率性”,只关心达成目的的手段是不是最优,而不考虑手段的“价值性”。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行为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强调价值观对人行为活动的指导或引导[4]。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工具理性,或工具理性视角下的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主张通过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场景来“算计”如何快速、高效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治理目标。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算计”手段是社会治理数字化工具理性的核心内容,工具理性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价值理性,抑或价值理性视角下的社会治理数字化,强调数字技术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以社会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考量,将数字公平、数字正义、数字包容、数字信任、数字安全作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价值理性的核心要素。数字化治理实践的最大利益是人民利益,实现社会治理的“技术向善”,就是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对立统一的,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基础和前提,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实现的价值引导,二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融合。首先,工具理性是社会治理数字化价值理性的重要基础。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工具性为数字化治理的“人本价值”理念提供现实可能,如果没有数字技术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治理数字化“公平、正义、包容、安全”的价值理性也难以实现。要充分利用社会治理数字化有效破解社会治理中的复杂性难题,但也要注意避免社会治理数字化陷入“工具理性主义”的迷雾之中,不能忽视社会治理数字化的道德、责任、情感等价值要素。其次,价值理性指引社会治理数字化工具理性朝着正确的价值方向前进。社会治理数字化不仅要关注治理能力和治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而且要关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公平、正义、包容、信任与安全等价值理性要素,这些人文精神为社会治理数字化追求的“效率优先”原则提供了价值导向。最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需要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不断追寻融合与共生。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不是单向线性关系,而是复杂的线性关系,二者的复杂关系需要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有意识地整合、推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实践不仅要充分利用工具理性的最大效用,还要重视实践的价值理性。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公共性为价值理念,激发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社会实践中的相互推进,避免社会治理数字化陷入“只见冰冷数据,不见人文关怀”的技术治理迷雾。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实践样态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这些数字技术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擎。然而,数字技术也带来了数字公平缺失、数字协同失灵、数字信任危机和数字安全风险等问题,这些都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失衡的实践样态。

(一)数字公平缺失:理性失衡扩大社会治理的“数字鸿沟”

社会公平应当作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追求目标,数字公平应内嵌于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伦理价值中,这也是社会治理数字化产生和具有正当性的价值基础。“数字鸿沟”是典型的数字不公平现象,也是数字公平缺失的显性表征。施特劳斯认为“价值无涉的政治学是不可能的”[5],同样,不包含社会公平的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是难以为继的。社会治理数字化中的“数字鸿沟”使数字技术的工具属性与数字弱势群体的价值诉求出现冲突。

一方面,“数字鸿沟”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没有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赋予全体人民追求数字美好生活的权利,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效率优先会掩盖人民对美好数字生活的多样化需求,从而形成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治理赤字”,这也是数字包容的价值理性被忽视的结果。数字包容性被忽视,必然会降低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数字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前提是数字技术赋能下的社会治理行为符合社会治理原本的公平正义观。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公平正义观缺失就是忽视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这违背了马克思以人为本的科技观,印证了马尔库塞、哈贝马斯、芬伯格等人对“技术治理”发展导致现代文明异化、工具理性异化和“单向度社会”[6]现象的担忧。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效能提升不能以牺牲数字包容为代价,否则会导致数字平台成为数字治理信息产出与输入的冰冷机器,社会治理的温度被忽视,面临人的主体性迷失和数字公平价值缺失的风险[7]。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数字鸿沟”缘于“效率优先”与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之间的矛盾。社会治理数字化追求“效率优先”的过程中,缺乏从数字公平、数字包容的理念角度设计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应用场景。数字弱势群体由于数字素养能力不足和知识能力不足,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公共服务空间被压缩。这容易引发“马太效应”,即数字弱势群体因为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而被数字技术所裹挟,因不会使用数字技术形成“数字悬浮”,从而被数字时代所“屏蔽”。由于数字技术迭代更新加速,数字弱势群体被数字技术“隔离”,就必然导致社会治理失灵。乔纳斯·勒曼指出:“数字平台提供数据服务往往忽略处于边缘地位和被支配地位的弱势群体。”[8]数字弱势群体被社会治理数字化所“区隔”,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工具理性与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价值目标出现冲突,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效率性与数字弱势群体被社会治理“数字挤出”的矛盾加剧,导致数字社会的公平正义缺失。

(二)数字协同失灵:理性失衡催生社会治理的“数字孤岛”

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数字协同失灵是社会公共利益缺失的典型顽疾。数字协同失灵的具体表现就是数据壁垒或“数字孤岛”,数据壁垒具体表现为治理部门数据不开放、不整合、不共享,社会治理的大数据面临横向与纵向各自分割的窘境。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数字孤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科层制下社会治理的部门利益博弈。科层制下数字化转型的失序主要是零散的数据单点、业务割裂与组织割裂,这些都是阻滞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突出表现。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整体性布局往往被科层制体制撕裂,科层制下,数据共享和跨部门信息协同面临诸多阻力,数据协同成为一句空话。数据作为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第一支撑,如果不能实现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共享,那么,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只是“数字化描述”形式的外在展示,而不是数字化转型的本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涉及党委和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跨层级政府,利益碎片化会引发信息壁垒和数据孤岛现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之间的数据共享只能成为“虚幻的数字共享图景”。目前,社会治理数字化中出现执行效率不高、治理部门责任推诿和中央决策执行出现“中间梗阻”等问题[9],这些现象和问题的产生,本质上是科层制的区隔和传统经验理念导致条块协同失灵,如党的职能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失灵、政府部门之间协同失灵和党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失灵。协同失灵现象也必然导致纵向组织层级、横向职能条线与业务融合等数据系统性连接失序,数据连接呈现“纵向连接强、横向连接弱”的现象,出现“数据烟囱”“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等现象。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最大价值在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实现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但是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整体利益被层层撕裂,就会出现部门利益碎片化的现象,因内在的自利性和功利性偏好而被动嫁接其他资源,于是就会出现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脱嵌”现象。由于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部门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涉及部门发展利益的核心问题时往往会有“避责”的心态,干部晋升激励机制、技术理性与经济理性偏向都会影响数据共享的行为选择。从横向关系来看,横向部门的专业化分工导致部门之间的关系出现“碎裂化”,专业化的分工使得横向部门之间对治理情境互相不熟悉、数据信息交流不及时和数据共享不充分,从而增加治理的数据交流成本,导致社会治理中横向成员单位互动的“目标偏差”。社会治理数字化建设的关键是数据共享。从纵向层级来看,社会治理数字化容易出现上下联动中的“责任推诿”。数据共享中的上下责任推诿现象是由于上级和下级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社会治理目标存在多元性,许多治理目标并不能量化,使得上级对下级的控制不力,从而影响社会治理精细化。马克思指出:“利益驱动是人们追求一切的动力”[10]。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的互相嵌套需要寻求社会公共利益、部门利益、责任界定等关系中的最优解决方案,跨区域、跨部门、跨业务往往都会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数据协同中的利益博弈往往会陷入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囚徒困境”。

(三)数字信任危机:理性失衡加剧社会治理的“信任赤字”

数字信任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价值标准,也是评价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尺度。数字信任兼具信任的一般属性与自身特质,数字信任的介质是机器或者技术,是人对机器、技术的一种技术信任,也是人际信任、系统信任与技术信任的综合体[11]。数字信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结构良性运行的心理共识。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数字信任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治理部门使用数字技术治理的高度信任,以及对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数据服务、数据共享的认同与接受。没有数字信任,社会治理部门间的数据就无法流动,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必然会步履蹒跚。数字技术并非万能,数字技术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信任的风险。支持居民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上表达社会治理参与意愿,成为重建社会治理结构和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信任的新手段。通过“数字化”方式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是技术信任应用于社会治理场景的最大优势,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如果过分倚重或仅仅倚重“用数字说话”的单一决策依据,社会治理必然会被数字技术裹挟。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带来精细化服务的同时,也使社会治理无形之中接受数字的威权,价值理性所倡导的“真善美”在冰冷的数字计算和弱约束的虚拟计算器网络运行中变得扑朔迷离[12],忽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数字需求以及数字技术治理的宣传与培训不足,加剧了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信任赤字”,不利于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技术信任建构。社会治理数字化中的“工具理性”打破了传统差序格局的社会信任结构,“工具理性”在社会治理数字化治理实践中表现越精致,信任赤字就越严重。一旦“信任赤字”触发信任体系瓦解,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就会陷入“塔西佗陷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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