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变迁

作者: 许经勇

摘要:经济制度是约束经济行为的规则。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历史上两种基本经济制度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包括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资源配置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与上述两种制度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是经济制度因势利导变迁的过程。经济制度变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基本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市场取向改革的规则是相吻合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体现变迁主体内在要求,更有利于提高制度效率;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要补充。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3)02-0078-09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因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二者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我国经济制度变迁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诱致性制度变迁逐渐被强制性制度变迁所取代。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前,所有的中央文件都把所有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唯一内涵。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升格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而且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升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因素高度,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22。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制度,集中表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与其相联系,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也有利于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避免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能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其他两项制度(即所有制制度和分配制度)并列,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之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得到发展;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空间。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按要素分配制度,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根本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过程,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1]22,只有产权制度得到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才能放心投资,市场交易才能正常进行。市场交易说到底就是权利的交易,产权不明晰,正常的市场交易就无从谈起。只有产权制度完善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才能得到全面落实。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

二、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经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表现为制度均衡与非均衡两种基本形式。所谓制度均衡,指的是人们对现有制度安排处于满意状态,因而无意改变现行制度安排;所谓制度非均衡,指的是人们对现有制度安排处于不满意、要求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人们之所以会对现有制度安排不满意,是因为该制度效率明显低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新的制度,并由此形成了新的潜在制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改变自己所处的不利地位,就会力图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选择和构建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这就引出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问题。[2]制度需求一般是指制度服务对象的需求。现有的制度效率不能给该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带来可供选择的更大效益,就会产生对新的制度的需求。制度变革就是用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来代替原有的低效制度,以便取得更大的制度效益。

与制度需求不同,制度供给只能由制度决定者提供。制度供给虽然也会考虑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益的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也会超越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益,服从于特定的社会需要。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制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重工业是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庞大的资本投入,且投资周期很长,资金回笼很慢,背离了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裕、资本资源短缺的国情,不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这就难以提供高效率的制度供给。虽然在较短时期内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大大增强了国防实力,有效破解了反华势力的封锁,但其付出的代价是构建了高度集权式的低效率的经济体制。实践经验表明,在一个经济异常落后的国家,要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就只能走“极限积累”的道路,并把积累的主要任务落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身上。为此就必须构建不平等的城乡二元制度,让农民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这就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供求关系,不是均衡关系或平等关系,而是制度“生产方”(政府)把不平等制度强加给接受方(农民)。这种制度变迁被称之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实践经验表明,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不可持续的。由于存在着制度性路径依赖,要彻底改变它,需要一个渐进释放的过程。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

生活在同一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中的社会成员,由于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类行为主体:一类在制度选择和变革中起决定性作用,称之为“制度决定者”或“制度供给者”;另一类在制度选择和变革中处于被动地位,或从属地位,称之为“制度接受者”。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是制度的“决定者”或“生产者”,它是通过引入政府命令和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法律和政策,维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制度是一种公共品,一般情况下公共品是由国家“生产”的,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强制性制度供给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但是它往往更多地考虑制度供给者的意志,这可能会挫伤“制度执行者”或“制度接受者”的积极性。例如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初期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贯彻自愿互利原则,允许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是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就剥夺了农民退出合作社的自由,从博弈论的观点看,组织制度的这种转变,使合作社的性质从一种重复博弈变成一次性博弈,农民再也不可能用“退出”来保护自己了。农村人民公社的口粮制度、工分制度和户籍制度,都严禁农民自由流动,农民始终被强制束缚在他们出生的土地上,以及与其相联系的社区性人民公社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使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和劳动报酬密切相关,劳动者的积极性还有可能发挥出来。但是这种假设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组织农业生产的规模较大,农业生产又是在广阔的空间进行,再加上农业(尤其是种植业)是没有中间产品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要等到劳动的最终成果出来了,才能得到准确的印证。在这一过程中,“搭便车”现象相当严重。最终必然导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

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是对现有的权力和财富进行再分配,或者说是对现有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种性质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得到利益,另一部分人不仅没有得到利益,甚至要损失一些利益。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利益一致性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一致性利益原则是经济效率的基础。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减少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这部分人就不会自觉按照这种制度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影响这种制度的运行效率,导致制度变迁进度往往滞后于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我国近些年所进行的分权化改革,尤其是分税制改革,使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由以往的隐蔽性转向公开化,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中央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地方利益相抵触,因而经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扭曲现象。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下来,是因为始于20世纪末的货币分房和土地商品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地方支配,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财政收入,并以此补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缺口(俗称“土地财政”)。但也因此给房地产宏观调控带来更为复杂的变数。强制性制度改革的滞后性,还表现在居住证制度改革很难得到真正落实。按照中央政府设计的居住证制度,要求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指常住人口)的暂住证,一律改为居住证。一旦农民工持有居住证,就可以和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种改革目标的设计,把很大部分改革成本转嫁给地方政府,换句话说,就是“中央请客,地方买单”。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是趋向宽松而是趋向紧张,要满足城市所有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是有很大难度的。其结果是城市的常住人口虽然持有居住证,却不可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就必然出现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和实际可能达到的制度改革目标的明显偏差,从而影响农民工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在于,完善人力资产的产权制度。与其他资产不同,其他资产可以归属不同所有者,也可以自由转让,人力资产则只能归属于自然人。人力资产永远归个人所有,具有明显的私有特性。一旦人力资产的产权受到侵蚀,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

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本较高。其中最为突出的成本,就是来自制度变迁的阻力。我国经济制度变迁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选择增量改革,暂不触动存量,就是为了避免存量改革因利益重新分配所面临的巨大阻力。我们通常所说改革要讲究成本,这种成本包括阻力成本,使改革不能顺利进行,或使改革目标走样。从理论上说,强制性制度变迁,之所以会出现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与实际可能达到的制度改革目标的不一致性,其原因首先在于这种制度供给不是建立在各方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当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强制”实施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就会“修正”上级的制度改革目标,并使这种制度供给适合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经过层层修正,理论意义上的制度供给与实际的制度供给必然出现一定程度的差异。造成这种现象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上级的意愿制度供给与下级制度创新需求的不一致。下级往往会因此对新制度供给做些修改,或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与其相联系,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上级往往因财力因素的限制,把新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更多地转移到地方,下级或地方则只能根据实施成本的大小,对新制度安排做局部性调整,从而导致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与实际可能达到的制度改革目标的不一致。所以在制度变迁中,应当尽量减少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及在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时,尽可能减少制度供给方和制度接受方之间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摩擦。

四、诱致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够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它能有效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如果说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有计划的行动,那么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一种自发的行动。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群体。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是依据共同利益和经济原则。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够有效克服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它在制度变迁中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需求主导型的制度变迁。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只考虑供给方的要求,没有考虑(或不完全考虑)接受方的要求,所以才会出现制度供求不协调以及由此派生的扭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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